個人借款合同公證

2021-03-04 00:25:02 字數 4402 閱讀 9657

篇一: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公證

個人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 ,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丙方:

(抵押人):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台州市椒江區***,公民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款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計 ***萬元整(¥***0000)。

第二條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於經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借款利率:月息按貳分半計算。

第四條借款期限: *** 月,自2008 年 *** 月 *** 日起至 2023年***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為準。

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據,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

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千分之五。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第七條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抵押條款

第八條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區***小區5幢東5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台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臺開國用(***)第***號」登記在抵押人名下,抵押人上述房屋已經於二00***年***月***日抵押給工行台州市分行,並取得貸款總計***萬元,現抵押人同意以該房屋的剩餘價值作為抵押,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作擔保。

第九條抵押人保證該房屋目前沒有對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為工行台州市分行,本《借款合同》的抵押權人為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該抵押房屋首先保障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債權。

第十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所有費用,同時也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權履行完畢止。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抵押權人可以單方憑經過公證的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領取《它項權利證書》。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抵押物的《它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四條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字甲方乙方丙方簽章之後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係經台州市正立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借款人及抵押人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借款人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權人執乙份;借款人、抵押人執乙份、登記機關乙份;公證機關乙份。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乙方 ( 借款人):(簽章) **丙方 ( 抵押人):(簽章) ** (簽章)**

合同簽署日期:二00八年***月***日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單經雙方協商,上述抵押財產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照合同要求負責管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不得出租、變賣、重複抵押、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

丙方 ( 抵押人)(簽章):

簽字日期:二00八年***月***日篇二:個人借款公證表

個人借款公證申請表

鄭州市公證處制篇三:個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出借方: 身份證號

借款方: 身份證號以上各方本著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借方借給借款方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借款利息另行協商,借款方可分次領取上述借款,實際借款金額以借條內容為準。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準確借款起止日期以借款方依據本合同約定實際收到出借方發放的借款,並向出借方正式出具借條之日為準。

三、還款日期和方式:借款期限屆滿,借款方保證按期如數償還上述借款,否則借款方承擔違約責任,按未還借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計算違約金,另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逾期還款滯納金,按未還借款金額日萬分之一計算。

四、借款期限屆滿,如借款方不能及時歸還上述借款,又未與出借方達成延期還款協議的,借款方有義務清償上述借款。從逾期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清償前,借款方應承擔下列費用:⑴借款本金;⑵出借人實現其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

五、借款方與出借方一致認可本借款合同經公證後即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六、借款方到期不償還上述借款,出借方有權對借款方所欠款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方自願以其所有的固定資產、存款、債權及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向出借方償還上述借款及出借人實現其債權的一切費用,並自願

借款方: 身份證號

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若借款方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出借方有權向公證處申請簽發

執行證書。公證處核實債務的位址為:

八、本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合同系上述各方自願訂立,保證遵照執行。

出借方: 借款方:

年月日公證申請表 (之一)宣告書

宣告人: ;性別:;身份證號: 。

本人宣告至今從未登記結婚。( )

本人宣告自年月日離婚後至今,未再婚。( ) 本人宣告自年月日喪偶後至今,未再婚。( )

上述宣告內容完全真實,如有不實,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宣告人:

年月日說明:請填表人勾選(√)符合條件的表述。

受理通知單

公證申請人:

您(們)向我處申請辦理的公證,經初步審核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我處決定受理,並指派公證員為您辦理。根據《公證法》第三十條和《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但因不可抗力、補充真名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年月日

受理通知單回執

以上內容我(們)均已閱讀(或由公證員宣讀),知曉並理解全部內容,我(們)同意此受理通知單留存你處。

公證申請人或**人(簽名或蓋章、捺指印):

年月日公證告知書

公證申請人:

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你申辦公證的法律意義、法律後果以及申辦公證的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1、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本處工作人員會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蒐集和固定你對申請公證的事項進行陳述、確認的證明材料 :

(1)請你在相關的檔案上簽字; (2)請你在相關的檔案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紋;

(4)對你辦理公證的某些過程進行拍照; (5)對你辦理公證的某些過程進行錄影; (6)對你辦理公證的某些過程進行錄音。

本處將上述證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本處出具公證書的依據予以存檔。因此,對於需要你在本處簽字(按指印)確認的檔案,請你在簽字(按指印)前務必仔細閱讀。如果你存在異議,請勿簽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閱讀,你可以請求公證員向你宣讀和解釋需要你簽字(按指印)確認的全部檔案。

2、你的申請被受理後,經過公證員審核,如果你發現你所申請的事項存在法律規定的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本處將不予出具公證書。

3、在申辦公證的過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在**過程中,你對辦理公證的相關材料的內容和辦理公證的法律意義、法律後果有不清楚之處,你有權要求公證員進行告知和解釋;

(2)你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權要求公證員修改詢問筆錄,並對筆錄和筆錄的修改之處簽字(按指印)確認。

4、在申辦公證的過程中,你主要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你有義務向本處作如實的陳述和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實陳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依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本處不予辦理公證。如果因為你所作的陳述不真實,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本處有權拒絕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已經出具的公證書,並有權要求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在本處出具公證書後,你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有權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

公證申請人(簽字、按指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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