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真的必須公證

2021-03-04 00:25:02 字數 928 閱讀 8866

分析《聯合通知》將繼承受遺贈房產登記強制性公證是否合法,關鍵有二:

一、通知的制定主體;

二、是否與上位規則相衝突。

《聯合通知》是司法部、建設部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範性檔案是無權確定強制公證事項的。至少,《聯合通知》所規定的強制公證在《公證法》生效後就應該失去效力。

如前所述,對於房產登記條件和具體辦理手續,《物權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023年7月1日由建設部發布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33條所規定的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之中,也並未明確要求申請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對於贈與的規定僅要求贈與合同即可,並未強制要求公證。《聯合通知》作為效力低於《房屋登記辦法》的規範,涉嫌違反上位規則,增設了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條件,該條款應屬無效。

果然,陳愛華案中,法院認為《聯合通知》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範疇,其規範的內容不得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相牴觸。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其不能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創設新的權力來限制或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故,住建局依據《聯合通知》的規定要求陳愛華必須出示遺囑公證書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行為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法院認定住建局對該涉案房屋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陳愛華由此順利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由於我國憲法體制中,法院是審判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只能宣布撤銷具體的違法行政行為,沒有權利決定檔案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本案法院沒有在判決中宣告這份《聯合通知》無效,但從判決書的內容和判決來看,實質上是從法律上對《聯合通知 》作出了否定的評價。繼承或遺贈房屋不必一定需要辦理公證,是否辦理公證由立遺囑人自行決定。

只要遺囑是真實合法的,房管部門就不能以遺囑未經公證為由拒絕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公證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遺囑公證程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第三條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 合法...

遺囑公證書

字第 號 茲證明 應寫明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 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 在我和 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名 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市 縣 公證...

遺囑公證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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