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認證怎麼辦理流程

2021-03-04 00:23:29 字數 4674 閱讀 8172

在北京做公證認證流程

在討論如何在北京做公證認證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幾個概念。

什麼是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什麼是領事認證?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構的最後乙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於領事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做公證認證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一國的文書在其他國家被認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後,我們就來講一講怎麼辦理公證認證。

公證認證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檔案先經過貿促會或各地公證處的審核認證,貿促會和公證處審核需領事認證檔案上的印章或者簽字是否屬實,審核後並由貿促會和

公證處出具證明書或者公證書,並且證明書上有公證員的簽字及國際商會和公證處的印章。

第2步:

將帶有貿促會或者公證處公證員簽字的檔案,送至***領事司,由領事司認證對商會和公證處的印章有簽字進行認證,在認證的檔案上由***領事司授權人簽字。目前領事司並不直接接受個人申請的***認證及使館領事認證,辦理人員可經過***指定機構辦理。 (備註:

如果檔案不需要送至使館認證的話,到此步驟就認證結束的話,稱為***單認證,部分國家部分檔案辦理***單認證即可使用)

第3步檔案由***領事司認證出後,送去各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認證,由各國使館認證***領事司的印章及簽字。(到此為之稱為使館雙認證)

總結:各地公證處或貿促會認證——→***認證——→各國使館、領事館認證——→退回***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證書,還須經過認證?程式如何?

隨著中國與世界各國經貿往來的深入,中國文書拿到境外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這時怎麼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呢?

這裡所說的認證,也稱「外交認證」、「領事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或認證機關(包括本國的和外國的外交、領事機關)的最後乙個簽名或印章屬實。認證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發往境外使用的公證書能夠被使用國或地區有關當局承認,不致於懷疑印章和簽名是否屬實而影響公證書的效力。

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哪些還須經過認證,主要決定於公證書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國或地區的要求。一般地說,用於涉外繼承、收養等用途的公證書,都須經過領事認徵,而用於出國定居、留學、旅遊等用途的公證書,很多國家都規定不需要經過領事認證。有關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國發往該國使用的所有公證書都需經我***領事司和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國家有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西班牙、墨西哥、秘魯和委內瑞拉等。

二、要求用於財產繼承、轉讓、商務等用途的公證書,需經我國***領事司和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國家和地區有美國、加拿大、香港、法國、德國、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亞、紐西蘭和比利時等。

三、英國和東歐各國只要求辦理我國***領事司認證,而不用辦理該國駐我國使館認證。

四、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等國家對不涉及財產和收養關係的有關民事公證書,與我國互相免除認證手續。

認證的一般程式是:先由我國的***領事司或有關省市外事辦認證,證明公證書上公證機關的印章和公證員的簽名章屬實;然後由公證書使用國的駐華大使館、領事館認證,證明公證書上我國外事部門的印章屬實。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認證程式,那是辦理發往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使用的公證書的認

證,可經我國***領事司認證後,轉請與該國有外交關係的國家(第三國)駐華使館認證。然後發往該國使用。

關於公證機關送認證的程式是:自2023年6月1日起,凡須辦認證的公證書,均由公證處直接寄送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由該處彙總後送***領事司辦理認證,然後由該處再代向有關外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並負責對辦完認證手續的證書的轉遞事宜。還有兩個特殊程式是: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凡廣東、福建兩省所屬公證處及上海市公證處發往各國使用的公證書,如果只需申辦我國***領事司認證而不用申辦有關國家駐華使館領事認證者,一律由公證處直接向上述兩省一市的外事辦申請辦理。(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凡發往美國、波蘭、日本、法國、德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使用的公證書,如果需辦理領事認證,有關地方公證處可將公證書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辦認證,並由外事辦代辦有關外國駐華總領事館的認證。但如果有新的規定,應按新規定辦理認證手續。

公證服務**流程

2007-5-24 16:11:59 開平市司法局閱讀28次

**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宣告等。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儲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製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字公證,其文字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遺囑公證書

字第 號 茲證明 應寫明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 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 在我和 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名 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市 縣 公證...

死亡公證書

xx字第xx號 申請人 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 死亡 茲證明 死亡人 男 或者女 於 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 縣 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 縣 xx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或簽名章 x年x月x日篇二 第十一式死亡公證書新格式 公證書字第 號 申請人 基本情況 注2 公證事項 死亡 茲證明 死亡人...

保全證據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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