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公證書

2021-03-03 23:15:51 字數 1710 閱讀 7196

篇一: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

**:中國公證協會作者:

2009-03-17

2023年8月18日中國公證員協會第4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5日中國公證協會第5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通過)第1條為了規範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公證協會專業委員會業務規則制定程式》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2條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3條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1)對書證的保全;

2)對物證的保全;

3)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4)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5)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第4條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第5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3)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書面說明;

4)與申請保全證據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6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申請符合《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3)申請人取得證據的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

證機構不宜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1)保全的證據與當事人的權益是否有利害關係;

2)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有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參與保全證據相關人員的身份是否屬實、資格是否具備。

第八條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應當詢問當事人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2)申請保全的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時間、地點和現狀;

3)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

第九條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第十條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繪圖、照相、錄影、錄音、複製、封存、非專業性鑑定和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並製作詳細的工作記錄。

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鑑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或者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由公證機構代為委託。

第十1條辦理保全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公證,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證人員)應當採取現場勘驗和當場提取證據的方式進行,並將相關的情況製作工作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勘驗的時間、地點;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人員及在場的相關人員的人數、姓名;保全物件的基本情況;保全的方式、方法;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證據的存放方式、地點、現狀;取得的證據數量、種類、形式等。

對不易收存的物證可以採取記錄、繪圖、照相、錄影、複製等方式保全。

保全書證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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