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證明書管理制度

2021-03-04 00:11:01 字數 685 閱讀 6851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註冊的醫師,才有權開具疾病證明書。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證明書,不得單純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醫學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係,利用職權,濫用疾病證明書;不得偽造疾病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證明書。

三、對診斷難度大,或診斷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診斷證明,更不能出具雙重診斷證明,必須進一步檢查得出準確結論。

四、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經過會診後,由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師開具,科主任簽字,方可蓋章。

五、先休後補的診斷證明不予蓋章;凡有疑問的診斷證明要核實,查對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病假證明時間,應根據疾病性質決定,急診不超過3天,一般應控制在一周以內,最長不應超過乙個月。

八、疾病證明書的領取與管理

(一)凡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在我院註冊的臨床醫師,可在醫務科登記領取《疾病證明書》;換取時持存根對換,遺失者應登報宣布作廢(登報費用自理),否則不得再領取。

(二)已領取的疾病證明書,應由領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出具虛假證明、人情證明,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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