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21-05-12 23:28:56 字數 4903 閱讀 4630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20.5分,2023年的分值為12.5分。

在最近幾年的案例分析題中,本章一直佔據兩個席位(2023年和2023年的a卷、b卷考的是同乙個題目)。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選擇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題一般來自本章。本章考點較多,大多數考點需要考生準確理解,複習難度很大。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表

本章教材的主要變化

2023年教材的主要變化是:(1)對「銀行卡」的內容進行了調整;(2)對「電子支付」的內容進行了調整。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章的核心考點集中在「票據法律制度」,所以2023年教材對本章內容的調整對考生的複習影響不大。

此外,為了幫**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內容,本書對核心考點的解讀並未按照2023年教材的順序。

本章基本結構

第一單元支票和銀行本票

【考點1】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支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1】「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023年單選題)

【解釋4】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5】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出票人既可以授權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簽發支票給乙,但是未記載收款人名稱。

乙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丙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後,可以持票主張票據權利。

【解釋6】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有該記載,則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用途(償還貨款)」,但該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記載無效的事項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簽發的支票上,中文大寫記載的金額為「壹萬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數字(數碼)記載的金額為「19810元」。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3年)

a.甲公司將金額更改為一致並簽章後,支票有效

b.支票無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記載為準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數字(數碼)記載為準

【答案】b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該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3.付款人的責任

支票的付款人並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並未進行任何票據行為,並非票據債務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的,則付款人應當足額付款;否則,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解釋】支票的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頭支票。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為了支付貨款,簽發了一張以本市的乙銀行為付款人、以丙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後的第14天向乙銀行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23年)

a.如果甲公司在乙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乙銀行應當足額付款

b.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c.乙銀行應當無條件付款

d.如果乙銀行拒絕付款,甲公司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銀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2】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銀行本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6條)

銀行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1】銀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談不上「付款人名稱」的問題。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補記,本票和匯票談不上補記的問題。

【解釋5】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2條)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銀行本票不得轉讓。

2.銀行本票的付款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2023年單選題)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2023年多選題)

【解釋】銀行本票限於見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隨時提示付款。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可以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為(  )。(2023年)

a.1個月

b.2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答案】b

【例題2·多選題】甲出具一張本票給乙,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丁作為乙的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丙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戊作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權的有(  )。

(2023年)

a.甲b.乙

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權,對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權。

第二單元商業匯票

【考點1】匯票的基本概念

1.匯票的型別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3)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見票即付)和遠期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為確定的日期)、出票後定期付款(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和見票後定期付款(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四種型別。

3.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解釋】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5.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2023年單選題、2023年單選題)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⑤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解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表9-1

【例題1·多選題】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票據關係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3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兌申請人

d.承兌銀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1)銀行承兌匯票屬於企業出票、銀行承兌;(2)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

【例題2·單選題】202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於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2023年)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銀行卡

2015年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經濟法 注會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 銀行卡 詳細描述 一 銀行卡的種類 信用卡貸記卡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 用額度,持卡人可在 信用額度內先消費 後還款 卡里沒錢 也能花1000 準貸記卡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 行要求交存一定備用 金,當備用金餘額不 足...

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票據行為

2015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 票據行為 詳細描述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 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 背書 承兌和保汪四種。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背書...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3

四 銀行匯票 重點掌握以下幾點 1 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 銀行匯票 也可以提取現金。2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 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3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 銀行匯票 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