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醫療措施管理制度

2021-03-03 23:14:18 字數 1705 閱讀 6034

根據《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保護性醫療措施管理制度。

一、保護性醫療措施指約束、隔離等具有**或保護患者安全的醫療措施。

二、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原則:

1、醫護人員應當尊重每個患者自主選擇**方案的權利。

2、保護性醫療措施不能作為常規手段,只有在其他醫療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保護性醫療措施。

3、保護性醫療措施必須是對患者最少傷害,安全又能達到最好效果。

4、必須由醫師或**對患者進行反覆評估後,才能對患者使用保護性醫療措施。

5、保護性醫療措施僅適用於醫療機構內,在醫療機構以外不得使用,除需要轉院(外出就診)的患者,且不配合轉院(外出就診)或在轉院(外出就診)途中有傷害自身或他人的行為或危險的。

6、禁止利用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患者。

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適應症:

1、患者本人提出的。

2、有傷人自傷的行為或危險的。

3、有破壞行為的。

4、極度興奮躁動、各種原因引起的譫妄狀態、癲癇伴有意識障礙,用藥一時難控制其行為紊亂的。

5、緊張性興奮或木僵的。

6、危及診療操作安全的,如不配合使用醫療裝置的(監護儀、血管內留置針等)。

四、以下情況在實施保護性約束時應慎重:

1、入院前已合併有骨折的。

2、戒酒**的。

3、年齡大於60歲,且軀體消瘦的。

4、有發生窒息危險的,如大量咯濃痰、疑似胃出血的等。

五、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流程:

1、告知:告知患者本人。

2、醫囑:由醫師評估後開具醫囑。

3、執行: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按照《醫療措施工具操作規範》執行。

4、溝通: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後,由醫囑開具醫師及時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5、護理:(1)**必須每半小時觀察1次,重點是可能出現的併發症,保護部位血液迴圈情況。(2)每2小**估1次。

(3)在實施醫療措施時必須定時被動活動肢體和鬆解保護性醫療措施器具(至少2小時一次),以保證醫療措施使用的有效性。(4)保護性醫療措施使用的最長時限不超過24小時,一般情況下不超過4小時。

6、解除:當需要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指徵消失後,醫師及時開具醫囑,並予以解除。

7、記錄:(1)責任**必須記錄保護性醫療措施使用的原因和使用情況,如醫療措施型別、部位、開始時間,同時需要記錄護理觀察情況和解除時的情況。(2)醫師要記錄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時間、原因、溝通內容和結果、解除時的情況。

六、保護性醫療措施使用登記:對所有的保護性醫療措施行為,均應專門登記,以便查閱。

七、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注意事項:

1、為患者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必須有禮貌地對待患者,保護患者隱私,為患者提供乙個安全舒適的環境,以利於患者更有效地得到**。

2、正確使用所有的保護性醫療措施器具,並在發生火災或其它緊急情況時易於取下。

3、患者出院時必須解除保護性醫療措施器具,以免對患者造成傷害。

4、關愛患者,保證患者對飲食和水的需求,應按時喂開水,注意大小便護理,關心患者冷暖,冬天防凍傷,夏天防蚊、防暑,同時將相關內用記錄在護理記錄上。

5、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患者應與其他患者分開,盡量隔離於一室,防止其他患者傷害。

6、每班應作好重點**及觀察登記。交**內容: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原因,器具的鬆緊度、數目,床褥、衣褲是否有大小便汙染等。

7、及時向護理部報告保護性醫療措施相關不良事件。

八、保護性醫療器具的管理(四定管理):定點放置、定量使用、定時消毒、定時檢查。

保護性醫療制度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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