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工程部規定

2021-03-03 23:08:24 字數 4954 閱讀 4318

1、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1.0目的

嚴密控制商場內部的明火作業和臨時用電管理,及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保商場的消防安全。

2.0措施

2.1商場內部需要動火作業時,要提前申請,經准許後方可作業;

2.2動火作業時要遵守「八不」、「四要」、「一清」;

2.2.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2.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2.2.3附近難以移動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2.2.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洗刷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2.2.5凡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2.2.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的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2.2.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2.2.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不動火;

2.2.9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2.10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

2.2.11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撲救;

2.2.12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2.13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要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檢查確認沒有火災火種,檢查確認沒有火災危險後,才能離開現場。

2.2.14臨時用電管理

2.2.15臨時用電須經工程主管人員准許方可使用;

2.2.16電氣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符合級別的崗位操作證.電工工作前,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仔細檢查各種工具,保證使用的工具絕緣性能良好。

2.2.17盡可能不要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工作時,應遵守帶作業的有關規定,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有專人監護等)。

2.2.18在危險的場所或者危險的情況下,嚴禁帶電作業。

2.2.19如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如來不及切斷電源且為低壓時應用乾燥的不導電物體,將觸電者拖離電源;同時盡快與醫院聯絡。

2、消防監控中心安全管理值班制度

1.0目的

保證消防安全裝置安全、可靠、正常執行,確保賣場及顧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商場消防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消防裝置硬體聯動系統,緊急廣播與背景**系統,電梯對講系統。

3.0職責

3.1物業部是監控中心裝置執行管理的主要部門。

3.2防損員負責監控中心裝置的保管、清潔、操作、監控、記錄及報警發生後的聯絡和處理,故障報修。

3.3物業部消防主管負責對消防安保裝置執行的全面管理和檢查監督。

3.4物業門路負責消防安保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操作指導。

3.5物業部負責對裝置的維保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4.0安全工作程式

4.1管理人員的工作程式

4.1.1物業電工班長

4.1.2.1按《消防裝置檢查保養計畫表》要求按時進行消防安保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在《 裝置保養檢查記錄表》上做好記錄。

4.1.2.2負責對監控中心防損員執行管理操作技術上的指導,以保證正確使用消防安保裝置。

4.1.2.3負責向主管申報備用品、備件的採購計畫。

4.1.2.4負責編制消防安保裝置臺帳、裝置卡。

4.1.3物業主管

4.1.3.1負責對大廈內消防安保裝置的綜合管理,包括技術資料、檔案的收集、保管,負責零星裝置的配件、材料的採購計畫編制,外委修理的聯絡工作,對維修保養工作進行指導及檢查監督。

4.1.3.2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的各項檢查保養計畫表。其中安保閉路電視裝置保養、電梯對講及ems裝置保養每季度進行一次,並按運**況制定中修,大修計畫。

3、特種崗位安全管理規定

1.0 目的

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勞動保護,使員工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從事各項活動,確保特種崗位的關鍵部位的安全能得到有效控制。

2.0 適用範圍

本公司執行活動中的安全管理

3.0 職責範圍

公司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安全工作指導、檢查、監查,及組織工作。全體員工均有監管權利和責任。

4.0 引用檔案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

5.0 特種崗位安全操作通則

5.1 電氣操作

5.1.1電氣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符合組別的崗位操作證。

電工工作前,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仔細檢查各種工具,保證使用的工具絕緣性能良好。絕緣手套、絕緣鞋使用前,必須進行仔細檢查和空氣試驗,如發現有裂紋或漏氣,不得使用。絕緣鞋不准裸足穿用。

各種電動工具必須定期檢查檢測安全可靠性。

5.1.2在作業場所檢修低壓線路和裝置時必須停電進行。總閘必須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或者拆除熔斷絲,以防止誤合閘。

5.1.3各供電迴路的操作開關,要有清楚明顯的標誌牌.停電時,先停負荷開關,後停隔離開關(即先用電點後供電點),送電時,先送隔離開關,後送負荷開關(即先供電點後用電點)。

5.1.4盡可能不要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工作時,應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要有專人監護等)。

5.1.5在帶電檢修或操作電氣裝置時,不准有用濕手或戴溼手套觸控電氣裝置。

5.1.6在危險的場所或者危險的情況下,嚴禁帶電作業。

5.1.7嚴禁在倒閘操作時和事故處理過程中**.若**程中有事故發生,應停止交接。由**人員負責處理事故,**人員協助。

5.1.8電工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備急用。

5.1.9如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

如來不及切斷電源且為低壓時應用乾燥的不導電物體,將觸電者脫離電源。如為高壓,則必須盡一切辦法切斷電源。然後對觸電者及時採用人工呼吸法進行急救,同時盡快和醫院聯絡。

5.2 電梯檢修

5.2.1機房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特別注意安全。維修保養時,原則應切斷電源,特殊情況下不能拉開電源時,應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並小心謹慎的工作,以免觸電或捲入引繩輪等造**身**。

5.2.2機房內禁止帶入火種,嚴禁在機房或電梯轎廂內吸菸。機房內消防器材應齊備良好。

5.2.3客梯因檢修或保養需停機時,必須確認轎廂內無乘客後,方可停機。

5.2.4在保養、維修中必須注意工作的協調和配合。有人協同工作時,行機停機都必須揚聲,等到對答後方可操作。

5.2.5在轎廂做檢修、保養工作時,除了判別故障和除錯外,禁止快車。

5.2.6下井底作業時,禁止閉廳門(廳站留有人監視時例外),廳門口必須擺設告示牌,防止無關人員靠近。

5.2.7下井底作業,首先開亮井底燈,按下井底安全擎,若上方必須有人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護隔斷等。

5.2.8進入井道,井底作業時間,估計超過一小時者,必須嚴格執行井道、井底作業指令規定,同時就近設監護人,備齊救援工具。

5.2.9進出門廳或維修保養門廳時,只許用工具墊門腳。嚴禁掛門纜仔防止門纜仔放不正造成事故。

5.2.10維修、保養工作完工時,必須認真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和物品,切忌遺留。

5.2.11機房、井道因工作需要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守動火作業規定,指定專人操作和監視,事後清理火種,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5.2.12嚴防水滲入機房內或電梯。如電梯有水滲入應立即停止使用,以免發生觸電事故。

5.2.13維修、保養、正常使用等任何停梯應在一樓掛告示牌。

5.3 電焊、氣焊

5.3.1 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防護用品,不准裸露身體,以防止燙傷和觸電。

5.3.2焊工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仔細檢查各種工具,如電焊鉗握把與電纜的聯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線皮是否有破損,確認一切正常後才能施焊。

5.3.3焊接前應檢查工作場所周圍有無易燃、易爆物,應清除或隔離後才能進行焊接。必要時還尖配備滅火器等相應的消防器材及有專人監護。

5.3.4地線連線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能將地線隨便**或纏繞在被焊工件上。

5.3.5啟電焊機前,應檢查電焊地線是否與工作或其它導體連線,以防短路或觸電。

5.3.6電焊機需要改變觸點導板、二次線或對電焊機進行檢查時,都必須切斷電源後再進行。

5.3.7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不能用手或其它物品庶眼,以防弧光傷眼。

5.3.8在通風不良好的條件下進行焊接時,除採取措施防止觸電外,還就採取用排風扇排風等措施,保證通風良好,並有專人在外監護。

5.3.9焊檢時如取用行燈照明,一般情況下,應採用24伏的行燈。

5.3.10凡有壓力或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管道、容器,嚴禁焊接作業。

如果必須施焊,應先排空管道、容器內壓力。徹底清洗易燃、易爆、有毒物質,以有關部門檢查測試,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後,理將有孔、蓋敞開,方可施焊。

5.3.11焊接用電纜線接頭必須接觸良好,綁捆牢固,做到焊接時接頭處「不冒煙」。

5.3.12焊接電纜的截面積應根據焊接電流和所需電纜長度選用,防止電纜超載過熱引起膠皮破損、燃燒,造成事故。

5.3.13焊工敲焊縫藥皮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防止焊渣濺傷眼。

5.3.14停放在露天的電焊裝置,必須有防雨設施,下雨天禁止進行焊接作業。

5.3.15氣割大型工件時,應將工件放穩、墊牢,防止滾動、翻倒。

5.3.16焊炬、割炬等發生回火時,應立即關閉氧氣調節手槍,再關閉乙炔調節手槍,吹除焊炬或割炬裡的菸灰,再重新點火,以防止槍管窩火。

5.3.17氧-乙炔膠管與膠管接頭處,氧炔乙炔膠管與氧乙炔表頭處,膠管與割炬、焊炬接頭處,均不得漏氣,以防止引**災和**。

5.3.18生產現場和焊接地點與氧氣、乙炔瓶,液化氣瓶存放在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5.3.19暫停氣焊工作或下班時,嚴禁將焊、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內,防止焊炬、割炬漏氣造成火災事故。

5.3.20電、氣焊工結束或離開現場前,應檢查工作場有無火源隱患,並關閉電焊機或氧和乙炔瓶閥。

5.4 管道維修

5.4.1修理或拆除帶壓管道,必須首先洩壓,在洩壓得到確認後,方可施工,在塔樓或吊頂裡施工,必須有相應應急準備措施。

5.4.2有帶電機械部分拆卸檢修前,通知電工必須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

5.4.3檢查室外管井或閥井應有人守護或有明顯標示,以防出現傷人損物事故。

5.4.4工作未完,但又必須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將裝置、設施的水、電、氣源斷開,同時適當清理現場,將工具擺放指定位置,並按規定做好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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