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

2021-03-03 20:35:29 字數 5072 閱讀 1744

安徽熱電****

電氣部分

2023年3月

第1條依據《安規》、《頂峰公司安全手冊》以及其它電力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章制度,並結合新源公司電力生產的特點,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的制定是為了保證

第3條新源公司員工有乙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證電氣裝置和人員的生命安全,本規程的使用是符合電力工業的一貫方針即「安全第一」的方針,安全是生產的必要條件,安全是取得最大經濟效益的根本保證。

各部門的領導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第4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員工;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5條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變、送、配電和使用者電氣裝置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裝置,係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裝置。

第6條電氣裝置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7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經醫師鑑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和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

3、 學會緊急救**(見附錄七),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第8條電氣工作人員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後,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地區裝置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9條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程,並足以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10條對認真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11條本規程如有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相牴觸之處,應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為主。

第12條 「執行狀態」的裝置

是指裝置的刀閘及開關都在合上位置,將電源至受電端間的電路接通(包括輔助裝置如電壓互感器、避雷器等)。

第13條 「熱備用狀態」的裝置

是指裝置靠開關斷開,而刀閘仍在合上位置。

第14條 「冷備用狀態」的裝置

是指裝置開關及刀閘(如結線方式中有的話)都在斷開位置。

第15條 「檢修狀態」的裝置

是指裝置的所有開關、刀閘均斷開,掛好保護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時,(並掛好標示牌,裝好臨時遮欄時)。

第16條不安全行為

一、 誤操作,忽視安全,如未經許可,開、關、移動機器等;

二、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如安全裝置整定錯誤等;

三、 不執行安規要求,如未使用安全電壓工具等;

四、 使用不安全裝置,如使用不合格的電動工器具等;

五、 以手打通代替工具操作,如用手清除切屑等;

六、 物體存放不當,如物體堆放不穩等;

七、 冒險作業,如冒險進入有毒有害物容器等;

八、 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如未系安全帶等;

九、 領導過失,如違章指揮,查出不安全隱患不消除等;

一十、 其他不安全行為,如坐在欄杆上等;

一十一、 安全管理不當,如未進行**安全教育等。

第17條不安全狀態

一、 缺保護、保險訊號或有缺陷,如無防護設施、帶電部分裸露等;

二、 裝置工具有缺陷,如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三、 強度不夠,如鏽蝕腐蝕減薄、絕緣老化等;

四、 裝置不正常執行,如超負荷執行等;

五、 維修調整不當,如裝置失修、維修整定不良等;

六、 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如安全帽未發或有缺陷等;

七、 生產環境不良,如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限等;

八、 其他不安全狀態。

第18條研究並採取各種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19條研究並推廣先進的電氣安全技術,提高電氣安全水平。

第20條制定並貫徹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

第21條建立並執行各種安全管理制度。

第22條開展有關電氣安全思想和電氣安全知識的教育工作。

第23條分析事故例項,從中找出事故原因和規律。

第24條電氣絕緣

保持配電線路和電氣裝置的絕緣良好,是保證人身安全和電氣裝置正常執行的最基本要素。電氣絕緣的效能是否良好,可通過測量其絕緣電阻、耐壓強度、洩漏電流和介質損耗等引數來衡量。

第25條安全距離

電氣安全距離,是指人體、物體等接近帶電體而不發生危險的安全可靠距離。如帶電體與地面之間、帶電體與帶電體之間、帶電體與人體之間、帶電體與其他設施和裝置之間,均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通常,在配電線路和變、配電裝置附近工作時,應考慮線路安全距離,變、配電裝置安全距離,檢修安全距離和操作安全距離等。

第26條安全載流量

導體的安全載流量,是指允許持續通過導體內部的電流量。持續通過導體的電流如果超過安全載流量,導體的發熱將超過允許值,導致絕緣損壞,甚至引起漏電和發生火災。因此,根據導體的安全載流量確定導體截面和選擇裝置是十分重要的。

第27條標誌

明顯、準確、統一的標誌是保證用電安全的重要因素。標誌一般有顏色標誌、標示牌標誌和型號標誌等。顏色標誌表示不同性質、不同用途的導線;標示牌標誌一般作為危險場所的標誌;型號標誌作為裝置特殊結構的標誌。

第28條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正確佩帶合格的防護用品,熟悉作業中可能對人身傷害的危險點,並採取正確的操作和預防措施,做到「三不傷害」。

第29條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學會《緊急救**》,並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氣體中毒等急救常識。

第30條如發生人身傷害,應立即檢查事故現場和受傷人員,確定人身傷害的性質,如:燙傷、電擊、滑跌、墜落、割傷、燒傷、被墜落物體和移動物體擊傷等。

第31條一但發生傷害,應匯報事故和聯絡醫務人員,立即進行事故搶救。

第32條如存出現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嚴重出血、休克症狀、嚴重燙傷、嚴重外傷等人身傷害,應立即按照緊急救**相關的步驟對傷者進行救治:

第33條不屬於上述情況者,則要使傷者保持平躺狀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應將傷者頭部與身體高度保持水平一致。減少搬動傷者,避免併發骨折。

二、 不要給意識喪失者或半喪失者任何飲品。

三、 使傷者保持身體溫暖並給與休克**。

四、 不要讓傷者看傷口,安慰傷者直到救護的到來,避免在傷者面前討論其傷情。

五、 疏散傷者旁邊的圍觀人員。

第34條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機器絞住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外衣不可以穿著無袖襯衫和罩衫(公司配發的除外)、緊身短背心、無袖圓領衫、網眼織物襯衫、化纖服裝等。

第35條禁止戴圍巾和穿著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製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

第36條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辮子、長髮必須盤在工作帽內。

第37條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第38條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戴安全帽。

第39條當在廠區內工作時,員工應穿著公司配發的**或工作服。

第40條在多數作業環境下,褲腳管不能卷至腳踝以上。襯衫下擺應塞進褲腰中。

第41條當在機器上或機器旁操作時,員工不能穿著長擺的衣服、領帶或其他寬鬆的服裝。當在機器上操作時,長髮(低於衣領)應盤起並戴在安全帽內。

第42條當員工在廠內從事一般作業時,所配戴的戒指、手錶、手鐲、及其他首飾對安全構成了潛在的危害。員工應檢視所要從事的任務以判定是否應當配戴首飾。進行電氣裝置操作的人員不應穿戴首飾。

第43條特殊工種作業時的著裝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44條生產廠房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完整。

第45條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真空表、溫度表、各種記錄儀表等的儀錶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器轉動部分和高溫表面等的狹窄地方的照明,尤須光亮充足。在操作盤、重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還必須設有事故照明。

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有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以便必要時使用。

第46條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等處,不准放置雜物,以免阻礙通行。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礙通行。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等)時,必須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

地面有灰漿泥汙,應及時清除,以防滑跌。

第47條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滑車或堆放重物等,必須事先經過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滑車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48條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和起重滑車。

第49條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狀。

第50條所有公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台,必須裝設不低於1050公釐高欄杆和不低於100公釐高的護板。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杆拆除時,必須裝設臨時遮欄,並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杆立即裝回。原有高度1000公釐的欄杆可不作改動。

第51條所有樓梯、平台、通道、欄杆都應保持完整,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

第52條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裝置,例如: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不准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53條禁止在工作場所儲存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執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

第54條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櫃、開關櫃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

第55條生產廠房的取暖用熱源,應有專人管理。使用壓力應符合取暖裝置的要求。如用較高壓力的熱源時,必須裝有減壓裝置,並裝安全閥。

第56條冬季廠房、煙囪、水塔、天橋、橋抓等高處的冰溜子,若有掉落傷人的危險時,應及時清除。如不能清除,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廠房屋面板上不許堆放物件,對積塵、積雪、積冰應及時清除。

廠房建築物頂的排汽門、水門、管道應無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疊成山的可能,以防壓垮房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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