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

2021-03-04 02:32:27 字數 3923 閱讀 5430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氣部分)(試行)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布2023年8月1日執行

目錄1 總則 3

2 一般安全措施 4

3 高壓裝置工作的一般規定 6

3.1 電氣裝置的執行值班 6

3.2高壓裝置的巡視 7

3.3倒閘操作 8

3.4 高壓裝置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9

4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9

4.1 在電氣裝置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9

4.2 工作票制度 10

4.3 工作許可制度 16

4.4 工作監護制度 16

4.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7

4.6操作票制度 19

5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0

5.1 在電氣裝置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0

5.2 停電 20

5.3 驗電 21

5.4 裝設接地線 22

5.5 設定標誌牌和裝設遮欄 23

6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的安全措施 24

7 發電機、高壓電動機的檢修與維護 25

8 變壓器、斷路器的檢修與維護 26

9 sf6電氣裝置的檢修與維護 28

10 母線的檢修與維護 29

11 低壓配電裝置的檢修與維護 30

12 電力電纜 31

13 盤櫃上的工作 33

14 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儀表,計算機監控,通訊等二次迴路的檢修與維護 34

15 電氣試驗 36

15.1高壓試驗 36

15.2使用可攜式儀器的測量工作 38

15.3使用鉗形電流錶的測量工作 39

15.4使用搖表測量絕緣的工作 39

15.5 使用避雷器帶電測試儀的測量工作 40

16 絕緣安全工器具 40

附錄1 緊急救** 41

1 總則

1.1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作業行為,保證人員和裝置安全,防範安全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

1.3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態度;

二、經專業醫師鑑定,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三、具備必要的電氣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且按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掌握本規程的全部或有關部分,熟悉《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水力機械部分)(試行)》的相關內容,並經考試合格。

四、掌握必要的現場應急逃生和應急救援知識,學會緊急救**(見附錄1),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 電氣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基本要求:

必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崗位安全生產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調整工作崗位及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及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重新上崗工作。

新參加和臨時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含管理人員、實習人員、外來人員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在專人監護下進入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外來電氣從業人員,應學習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本單位有關人員應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工作。

1.5 電氣裝置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1.6 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方可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7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8 本規程適用於公司系統電力熱力生產的執行、維護、檢修、試驗、安裝(技改)和除錯等工作,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1.9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或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但補充條文不得與本規程條文想牴觸。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保護室、電子裝置間、值班室和檢修班組除外),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戴齊全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2 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裝置絞住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禁止戴圍巾。進入現場禁止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製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裙子、短褲、拖鞋、涼鞋、高跟鞋。辮子、長髮必須盤在帽內。從事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2.3 電氣裝置無論儀表指示有無電壓,凡未經驗電、放電,均應視為帶電裝置。禁止未採取防觸電措施就進行與電氣有關的工作。

2.4 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工作中不准將接地裝置斷開(拆除)。

2.5 生產場所應有明顯的逃生路線標識。工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預防控制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2.6 工作場所應照明充足。在操作盤、重要表計、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還必須設有事故照明。

2.7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業場所使用手提照明燈、行燈或危險環境的區域性照明和使用攜帶式電動工具等,應採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

在金屬容器內、特別潮濕或周圍均是金屬導體的作業場所,使用手提照明燈或行燈,應採用12v安全電壓。

2.8 在室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必須兩人放倒搬運,並與帶電部分保持不小於表1的安全距離。

在公升壓站(變電站)的帶電區域內或近帶電線路等處,禁止使用金屬梯子。

2.9 凡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有關規定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水力機械部分)(試行)》執行。

登高工器具應定期檢驗,試驗標準見附錄2。

在帶電區域作業,登高時應從指定的停電間隔上下,並設定「從此上下」標誌牌。使用高空車、公升降平台等應與帶電裝置保持不小於表1的安全距離,同時應做好防止觸電墜落的安全距離。

表1 裝置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2.10 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驗。嚴禁將不合格的電氣工具和用具帶到工作現場。

使用工器具的有關規定,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水力機械部分)(試行)》執行。

2.11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裝置的電源切斷,然後進行滅火。同時立即報告。

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對注油裝置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乾燥的砂子等滅火。旋轉電機發生火災時,禁止使用乾粉滅火器和乾砂直接滅火。

發電廠和變電站控制室內應配備合格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按規定使用,並定期進行試驗,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2.12 在帶電裝置周圍嚴禁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 (夾有金屬絲者) 進行測量工作。

2.13 在電容器組上或進入其圍欄內工作時,應將電容器逐個多次放電並接地後,方可進行。

2.14 制(供)氫站、油區、氨區、燃氣區域、蓄電池室等易燃易爆場所內的電氣裝置,應按照規範要求採用防爆型,上述區域內電氣裝置檢修時,必須停電後方可進行。

2.15 使用可攜式火爐或噴燈的工作場所應通風良好,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電壓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於1.

5m;電壓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於3m。不得在帶電導線、帶電裝置、變壓器、油斷路器(油開關)附近將火爐或噴燈點火。

2.16 在帶電區域內的起重和運輸工作,除應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水力機械部分)(試行)》有關規定外,還應與帶電裝置保持不小於表1的安全距離。使用吊車等起重機械時,車體應良好接地,作業過程應設專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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