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許可管理辦法

2021-06-01 01:18:26 字數 4437 閱讀 2298

附件1四川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實現作業受控,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煉油與化工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油煉化[201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範了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管轄區域內工作程式(規程)未涵蓋的非常規作業(臨時性的、缺乏程式規定的作業活動),及雖有專門工作程式(規程)但高風險作業(如動火、進入受限空間、挖掘、吊裝、管線/裝置開啟、高處作業、腳手架、格柵、臨時用電、射線作業等)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與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公司服務的各外包單位和承包商。

第四條安全環保處負責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辦法,負責監督公司各單位對本辦法的執**況。

第五條各處室按照主管業務執行本辦法,並提供相關的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六條 hse屬地單位(參見《四川石化公司hse屬地管理辦法》中的hse屬地劃分)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七條作業許可範圍

(一)公司所屬區域內,進行下列工作均需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見附錄a),辦理《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

1.非屬地單位人員在屬地單位管轄區域內進行的作業;

2.屬地單位人員在本屬地內進行的沒有操作規程控制的作業;

3.屬地單位人員在本屬地內進行的雖有操作規程控制但屬於高風險的作業,如動火、進入受限空間、挖掘、吊裝、管線/裝置開啟、高處作業、腳手架、格柵、臨時用電、射線作業等;

4.屬地單位要求辦理作業許可的其他工作。

(二)下列作業,不需申請《作業許可證》:

1.屬地單位操作人員進行的日常巡檢;

2.屬地單位人員進行的有操作規程控制的作業(本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除外);

3.裝置設施維護人員在屬地單位管理區域內進行的日常檢查,該檢查僅為裝置設施的外觀檢查且不破壞系統的封閉性、不改變裝置設施原有狀態、對檢查人員無人身傷害風險。

(三)工作中包含下列作業時,除了申請《作業許可證》之外,還要按專項作業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如下相關專項作業許可證:

1.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吊裝作業;

5.管線/裝置開啟;

6.腳手架作業(安裝/拆除);

7.挖掘作業;

8.臨時用電;

9.射線作業;

10.格柵板作業(安裝/拆除)。

第八條公用管廊的作業許可管理

第九條綠化地區域作業許可管理

第一十條作業前準備

(一)工藝準備。屬地單位按照要求對與作業相關的工藝系統進行隔離、洩壓、吹掃,置換合格,完成工藝系統的準備。工藝準備過程中,可按順序同期進行作業前的其它準備工作。

(二)布置任務。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到作業現場,就工藝、裝置、環境、工作任務及內容進行充分溝通與交流。

(三)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作業許可審批的基本條件,風險評估由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組織作業雙方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專業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

雙方可結合實際選擇適宜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具體參見《四川石化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四)對於乙份《作業許可證》涵蓋的多種型別作業,可統籌考慮作業型別、作業內容、交叉作業介面、工作時間等各方面因素,統一完成風險評估。

(五)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對於風險評估(ram法或lec法,見《四川石化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結果為低階的作業,屬地單位可根據工作情況確認是否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對於風險評估結果為中級或高階的作業,屬地單位要組織作業單位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包括風險控制措施及應急方案等內容),將風險控制到可控範圍內。其中,中級風險的作業方案,由屬地單位審批;高階風險的作業方案,由屬地單位審核後上報專業主管處室審批,必要時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六)作業影響到其他單位時,受影響單位參與上述風險評估、安全措施的制定與落實。

(七)對於風險評估結果、安全作業方案,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及受影響的相關單位向作業人員、屬地單位/受影響相關單位的相關人員等進行充分交底。交底時可採取開會、培訓或工具箱會議等方式進行。交底要有書面交底記錄。

第一十一條作業許可證申請

(一)作業申請人為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如隊長、組長或班長等),填寫《作業許可證》的第一欄,然後向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提出申請。

(二)提出申請時,作業申請人要準備好下述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已填寫的《作業許可證》;

2.風險評估結果;

3.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隱蔽工程示意圖等;

4.已審批的安全措施/安全作業方案。

(三)作業申請人要實地參與《作業許可證》所涵蓋的作業,實地考察作業環境、參與作業風險評估與風險削減措施制定,否則作業許可不能得到批准。

(四)同一項工作涵蓋不同專業的作業,當各專業作業由同一作業隊伍執行時,可只申請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否則,各專業作業要分別申請辦理各自的《作業許可證》。

第一十二條安全措施

(一)屬地單位完成工藝準備工作,工藝系統內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含量符合安全與職業健康要求。

(二)存在交叉作業時,由屬地單位根據作業順序及緊急程度進行合理安排,盡可能避免交叉作業;不得不進行交叉作業時,要進行不同作業之間的隔離,確保各項風險削減措施嚴格落實。

(三)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作業,作業單位要按照相應要求為其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配備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作業人員佩戴齊全。對於特殊個人防護裝備,在使用前,作業單位要做好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培訓。

(四)《作業許可證》審批前,屬地單位、作業單位、受影響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相關方)按照風險評估的要求完成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一十三條書面審查

收到《作業許可證》申請後,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與作業申請人共同對《作業許可證》中的「工作型別判定」、「危害識別」、「安全措施」進行識別與判定,並對相關附圖與作業方案進行書面審查。具體包括:

(一)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及工作型別;

(二)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援檔案,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作方案、相關圖紙等;

(三)確認危害識別是否全面;

(四)確認作業人員資質;

(五)分析、評估作業環境的影響、相鄰區域間的影響,確認作業前、作業過程中、作業後採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六)確認個人防護裝備;

(七)其他。

書面審查未通過時,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記錄在案,作業申請人在完善後需重新提交乙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作業許可申請。

第一十四條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後,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作業申請人、屬地單位相關現場操作人員及受影響單位(即相關方)人員到《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作業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內容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作業有關的裝置、工具、材料等;

(二)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三)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四)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作業人員培訓與能力情況;

(六)與相關單位(包括相關方)的溝通情況;

(七)安全作業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現場核查合格後,由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在《作業許可證》上「安全措施」欄簽字確認。

現場核查未通過時,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記錄在案,作業申請人在完善後需重新提交乙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作業許可申請。

第一十五條氣體取樣與分析

(一)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環境,在審批《作業許可證》前,要進行氣體、粉塵濃度檢測。

1.採用化學法進行氣體、粉塵濃度檢測時,檢測單位要出具「氣體、粉塵濃度檢測表」(見附錄c)。

2.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確認使用可攜式檢測儀可滿足安全檢測要求時,可採用可攜式儀表法。使用可攜式檢測儀進行檢測時,檢測儀要有資料記錄與儲存功能,並處於有效校驗期內。

3.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對檢測結果是否合格進行判斷。

4.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將合格的檢測資料填寫在《作業許可證》相應欄內,並簽名確認,同時註明作業期間檢測的要求和頻次。對於有「氣體、粉塵濃度檢測單」的,附在《作業許可證》第二聯。

(二)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後作業仍未開始的,原分析結果失效,要另外取樣分析;雖然未超出上述有效時限,但作業前作業人員對作業環境提出懷疑時,也要另外進行取樣分析。

第一十六條 《作業許可證》審批

(一)現場核查通過且檢測分析合格後,作業申請人、受影響的相關方、屬地單位相關現場操作人員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屬地單位作業批准人簽字批准。

作業中包含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中的專項作業時,作業單位申請人還要申請相應的專項許可證後才可以開始作業;不包括上述專項作業的,作業單位則可即刻開始作業。

(二)《作業許可證》首次簽發的有效期限不超過12小時。

(三)需要對作業人員進行變更時,要先取得作業批准人的同意,然後由作業申請人對所有變更後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七款要求執行),方可實施變更。

第一十七條 《作業許可證》分發

(一)《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流水編號。

1.第一聯:擺放在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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