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2023年版

2021-03-04 00:21:56 字數 4732 閱讀 4711

1總則1.1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作業行為,保證人身、裝置等安全,防範安全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程。

1.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電力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不安全不工作」,樹立「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理念。

1.3*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4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5*電力生產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1.6堅持作業環境本質安全管理與反違章並重。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後方可恢復作業。

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7*各級領導人員不應發出違反安全規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員除自己嚴格執行本規程外,有責任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規程。

1.8本規程適用於公司系統電力、熱力生產的執行、維護、檢修、試驗、安裝(技改)和除錯等工作,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1.9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或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但補充條文不得與本規程條文相牴觸。

2一般安全措施

2.1工作人員

2.1.1具有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正確態度。

2.1.2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凡患有妨礙工作病症的人員,經醫療機構鑑定和有關部門批准,應調換從事其他工作。

2.1.3新錄用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電力生產人員健康要求。

2.1.4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2.1.5所有參加電力生產的工作人員應按其崗位和工作性質,掌握本規程的全部或有關部分,熟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2023年版)的相關內容。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不准上崗。生產人員調換崗位、因故間斷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學習本規程的有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1.6所有新入廠(公司)的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公司)、車間(部門)和班組(崗位)**相應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告知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並按本規程和其他相關安全規程的要求,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

2.1.7外來承攬各類工程施工單位的全體人員和臨時參加現場工作的人員進入現場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經相關安全知識和本規程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

對於生產廠家的技術指導、安裝除錯、試驗等人員,各單位應按有關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以書面形式進行安全告知,確認其已掌握全部內容後,在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進入現場。

上述各類人員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介紹現場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2.1.8對外來參觀、學習、檢查、指導等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危險有害因素、應急事項等的告知,並在有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現場。並履行入廠、離廠書面簽字確認手續。

2.1.9*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應學會緊急救護方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1)、窒息急救法、心肺復甦法等,掌握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會使用現場消防器材,並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電傷、氣體中毒、溺水等急救常識。

2.1.10工作人員應熟悉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應急知識及技能,了解作業場所危險源分布情況和可能造**身**的危險因素,熟悉相關應急預案內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2.1.11使用易燃物品(乙炔、氫氣、油類、天然氣、煤氣等)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其特性、操作方法及防火防爆規定。

使用有毒危險品(氯氣、氨、汞、酸、鹼等)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其特性及應急處理常識,防止不當施救。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鑽、豔、媚等)的工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放射防護及應急處理常識。

2.1.12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2個人防護

2.2.1*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必須穿著材質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著裝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裝置絞住的部分或可能卡住的部分,禁止戴圍巾、穿著長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製作,以防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裙子、短褲、拖鞋、涼鞋、高跟鞋;辮子、長髮必須盤在帽內。從事酸、鹼作業,在易爆場所作業,必須戴專用的手套,穿著防護工作服。

接觸帶電裝置工作,必須穿絕緣鞋。

2.2.2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帶必須繫好。

2.2.3工作人員進入雜訊超標的作業區域,應正確佩戴耳罩、耳塞等防護用品。

2.2.4從事高溫、低溫環境下作業人員的防護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2.2.4.1接觸高溫物體時,作業人員必須戴專用手套、穿專用防護服和防護鞋。

2.2.4.

2*在高溫環境工作時,應合理增加作業人員的工間休息時間,工作人員應穿透氣、散熱的棉質衣服。現場應為工作人員提供足夠的飲水、清涼飲料及防暑藥等防暑降溫物品。對溫度較高的作業場所必須增加通風裝置。

2.2.4.3從事低溫環境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寒衣物,佩戴防寒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2.2.5從事塗漆作業時,應保持現場通風良好,工作人員應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並採取防火防爆措施。

2.2.6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規範進行配備,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2.2.7火災、**、颱風、洪水、江海風暴潮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如需對裝置進行巡視,巡視人員應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訊聯絡。

2.3工作場所安全要求

2.3.1*廠區選址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總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後,安全設施應經過竣工驗收。

2.3.2*生產廠房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完整,進出通道應隨時保持暢通。地面有油水、泥汙等時,必須及時清除,以防滑跌。

2.3.3*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蓋板上的把手不得高於蓋板平面。

在一些較大的孔、洞口上還應加裝部分橫樑,使蓋板承受力符合規範要求。主要通道上的蓋板,應經計算後專門製作,必要時還應設定安全警示標示牌。

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裝設牢固的硬質圍欄和明顯的「當心坑洞!」、「當心墜落!'』等安全警示標示牌,必要時在夜間應設定安全警示燈,在工作結束後應立即將蓋板恢復。

臨時打的孔、洞四周也應設定牢固的硬質圍欄和明顯的「當心坑洞!」、「當心墜落!」等安全警示標示牌,施工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狀。

2.3.4*所有公升降口、吊裝孔、大小孔洞、樓梯、平台以及通道等有墜落危險處,必須設定符合標準的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杆、扶手等設施。

防護欄杆高度不低於1.05m,踢腳板高度不低於100mm,橫桿間距不大於38omm,立柱間距不大於lm。安裝在離地高度等於或大於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業場所的防護欄杆,高度不得低於1.

2m。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杆拆除時,必須裝設牢固的硬質遮欄,並設定明顯的「當心墜落!」安全警示標示牌,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杆立即恢復。

2.3.5*生產現場需經常檢查和操作的裝置不應設在高處;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經常操作的閥門,必須設有便於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2.3.6*所有樓梯、平台、步道、欄杆都應保持完整,現場步道的梯蹬應平整,間距應一致,欄杆不准焊在鋪設的鐵板上面。

鐵板、格柵板必須鋪設牢固、平整。鐵板表面應有紋路或其他的防滑跌設施。室外樓梯、步道宜採用格柵板。

在樓梯的始級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

2.3.7廠房外牆、煙囪、冷卻塔等處應設定固定爬梯,爬梯必須牢固可靠,高出地面2.

4m以上部分應設護籠。高度超過100m的爬梯中間應設定休息平台,並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上爬梯必須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時必須抓牢,禁止兩手同時抓乙個梯階,禁止手中攜物上下爬梯。

2.3.8*樓板、平台應有明顯的允許荷載標誌。

2.3.9在樓板和結構上開鑿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裝置或堆放重物等,必須事先經過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起重裝置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2.3.10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欄杆、腳手架、裝置底座、支吊架等作為起吊支承點懸吊重物和起吊裝置。

2.3.11裝置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裝置(如柵欄),防護罩必須堅固並牢靠固定,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

2.3.12廠房內裝置、材料、工器具的放置應整齊、有序,標識清楚,按定置要求規範管理。

2.3.13*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等處不准放置雜物,並保持暢通。

現場經常有人通行的通道上不准設有臨時電纜、管道等,地面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電纜、管道等)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並設定明顯的「當心絆倒!」安全警示標示牌。當過道中存在高度低於2m的物件時,必須設定明顯的「當心碰頭!

」安全警示標示牌。

2.3.14*工作場所必須設有符合規定照度的照明。

在主控制室、重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必須設有事故照明。工作地點應配有應急照明。高度低於2.

5m的電纜夾層、隧道照明應採用安全電壓供電。

2.3.15巧生產區域以及其他人員物資集中的地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具,如消火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

以上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嚴禁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現場消防器材或設施確因需要而移動、拆除時,應採取臨時防火措施,事先通知主管部門並得到批准。工作完畢後及時恢復。

2.3.16現場消防設施周圍嚴禁堆放雜物和其他裝置,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乾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消防斧把上應塗紅色。

2.3.17*主控制室、化驗室等必要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應根據生產實際存放相應的急救藥品,並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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