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2021-03-03 22:50:32 字數 2982 閱讀 5534

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機關。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特發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一、執法行為內容及期限公示

(一)行政許可行為

1、辦理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手續;辦理公司、非公司企業(含分支機構)的開業、變更、登出登記手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開業、變更、登出登記手續;辦理企業集團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等核准登記手續;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登出登記手續;辦理廣告經營單位的登記、核准、變更、登出登記手續;辦理展銷會登記手續。

2、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並核發《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各類企業設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各類企業變更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各類企業登出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3、申請廣告經營資格和戶外廣告登記審批,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

4、各類企業年度檢驗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檢截止期後,要對轄區內未參加年檢的企業,責令補檢。未參加年檢的企業,嚴格按照法定程式予以吊銷,並督促其辦理登出手續。

5、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辦理驗照手續,對符合條件的,5日內辦理完畢。

6、商品展銷會登記,只要符合登記條件,材料齊全,5日內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

7、有關登記視窗,定期將受理、核准、登記結果予以公開告示。

(二)行政處罰行為

1、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一般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胸號牌,持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製發的《行政執法證》)執行公務。對違法行為處罰時,須向當事人說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照法定程式予以處罰。在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結束後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

2、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符合聽證條件案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法規規定舉行聽證,在處罰文書中應明確執法依據、處罰種類、自由裁量權標準(參照《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3、當事人對市局所屬各縣(市)局、分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決定是否受理的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4、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須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實施登記儲存措施時,須在7日內作出處理。

5、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訴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無特殊情況60日內作出調解或處理決定。

6、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舉報、申訴、控告的,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行政收費行為

對現行的行政性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等全面予以公示。

二、有關辦事程式公示

1、申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程式,向登記視窗領取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提交材料,受理審查——核准——領取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公司、非公司企業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登記申請書——提交材料,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登記申請書——提交材料,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4、企業集團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登記申請書——提交材料,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5、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登記申請書——提交材料,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6、申請廣告經營資格程式:(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廣告經營資格登記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受理審查——審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7、戶外廣告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受理審查——審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8、商品展銷會登記程式:直接向登記視窗領取登記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受理審查——審核——審批——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

9、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發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審批——告知——制發處罰決定——執行。

三、違示責任追究公示

(一)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行政執法違示責任:

1、在辦理證、照、案中,因本局承辦人員人為原因造成超過承諾時限的。

2、在證、照受理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本局承辦人員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3、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為企業、群眾服務時,態度粗暴冷橫,語言不文明,發生爭吵的。

4、對管理物件故意刁難,超越許可權隨意作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沒收財物、收(扣)繳營業執照處罰的。

5、在案件處理中,接受被查單位或個人錢物、宴請、娛樂,袒護違法者或通風報信、未按照《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裁量標準,濫用自由裁量權,辦人情案的。

6、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舉報或投訴受理後,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而未保護造成不良後果的。

7、對舉報或投訴的經濟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應予查處而未查處或處理不恰當或違反法定程式造成錯案(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8、違反國家總局《六項禁令》等規定的。

(二)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組織處理:責令違示者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公開檢查、調離崗位,告誡談話等直至辭退。

2、政紀處分:對違示者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處分。

3、違示者的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違示者的追究情況,將通過多種形式,反饋給舉報人。

四、監督舉報**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的違示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違示人員舉報**:85175321

消費者舉報投訴**: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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