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

2021-03-03 22:49:03 字數 2448 閱讀 53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工作,調動公司各階層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該公司建立創新創業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轉化資源支援,鼓勵自主進行實施成果轉化,實現自主創業。

第三條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擔國家、地方、企事業單位等科研專案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人力以及其他資源完成的技術成果,我公司對其擁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智財權。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技術,面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化所產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技術入股的股權與該成果相關的所有權益。

第六條公司鼓勵成果完**(專案組)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施科學和規範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收入,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研發部負責公司科技資訊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發布和需求資訊的收集和溝通,負責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或者成果完**(專案組)開展成果轉化活動,協助財務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轉化獲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相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對科技成果轉化中隊伍組織,技術支撐環節等方面加強協調並給與必要的支援,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九條建立創新創業平台,根據成果情況,針對企業人員通過自主組織團隊,以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成果轉化方式,進行實施成果轉化。對研發成果進行自主實施轉化;企業提供一定的場地、裝置等資源進行支援,轉化成果所獲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術入股的與企業進行利益分配。

第一十條成果完**(專案組)可自行進行成果轉化,但應事先向公司進行報備,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轉化工作和後續的相關工作。

第一十一條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成果轉化的要求進行設定,科技成果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進行轉化:

(一)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 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 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四)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會、財務部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審查和跟蹤,其他專案組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簽訂各項科技成果轉讓合同(協議)、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諮詢合同。各項科技成果(技術)的轉化合同(協議)、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諮詢合同的訂立須經董事會和財務部審核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後,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實施組織或者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包括對外提供技術資料)時,應注意登記並儲存有關記錄。

第十四條公司鼓勵個人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並積極發揮自主能動性和技術經驗,促動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並獲得良好的效果。

第三章技術權益

第十五條與其他單位、公司或組織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以合同形式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辦理。

(一) 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本公司所有;

(二) 在合作轉化中有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方所有;

(三) 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單須經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條公司與其他公司或組織合作進行科技成果在轉化的,合作方應當就技術秘密簽訂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成果。技術交易管理機構或者中介機構在為我公司從事技術**或者服務中,對知悉的有關技術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科技成果轉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進入公司賬戶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並按照本制度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收益分配按如下辦法執行:

成果收益的人員分配主要依據研究人員承擔科研任務情況,採用「事先認定、事後調整」的方式進行,承擔任務比重及對科研成果的貢獻程度。

(一) 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9:1的比例進行獎勵,即成果完**(專案組)獲得的收益的10%,該獎勵的發放按照獲得收益後進行10%的分配方式進行。另外,專案組多個人的情況,獎勵的形式按照均等分配的方式,專案組長有權進行專案獎勵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分配;

(二) 科技研發成果是在企業內部轉化和實施的,獎勵方式按照公司的獎勵制度進行,通過對專案成果的實施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評估,給予一定的金額獎勵,分配方案按照專案組成員在專案轉化過程中負擔的工作進行分配,專案組長有權進行專案獎勵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分配。

成果收益的獎勵制度是年薪制、績效獎勵制度並列的研究人員激勵制度,研究人員的成果收益不影響其年薪和績效獎勵的發放。

第十九條成果完**(專案組)之間的收益分配由專案主持人確定。

第二十條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獲得報酬和獲得獎勵的個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視影響的大小和損失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和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有權對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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