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相關管理要求

2021-03-03 22:47:35 字數 4113 閱讀 3386

保稅倉庫設立、延期和變更審批流程圖。

14.2.2保稅倉庫撤銷和登出流程圖。

工作流程。

(1)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海關收取以下單證:

a.保稅倉庫申請書;

b.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c.可行性報告;

d.經營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

e.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國稅和地稅);

f.股權結構證明書影印件(合資企業需提供);

g.開戶銀行證明影印件;

h.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影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i.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j.倉庫管理制度;

k.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l.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m.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n.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2)審核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件,包括以下內容:

a.申請企業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b.申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應有倉儲業務,申請自用型倉庫的企業,必須符合總署對自用型保稅倉庫的定義;

c.申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應有進口裝置**商和經營企業關於裝置售後維修的協議或合同;

d.申請企業註冊資本應達到300萬人民幣;

e.申請企業應當已在海關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註冊登記,但不得同時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雙重身份;

f.申請企業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g.申請企業應具有專門儲存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且保稅倉庫的營業場所位址、面積等應與提供的房產證相符;

h.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應當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i.保稅倉庫應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j.申請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儲存的,應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k.申請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企業,年出口額應達到1000萬美元;

l.經營企業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m.申請設立公用型保稅倉庫和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面積應不低於2000平方公尺;

n.申請設立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的,容積應不低於5000立方公尺;

o.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p.保稅倉庫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q.申請企業提交資料須加蓋公章;

r.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保稅倉庫尚未建成的,第m至p項的要求可在驗收時審核,但應要求企業的申請材料中承諾達到這些條件。

(4)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履行經辦關員、科長、關(處)領導審批程式,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見附件2)將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

(5)經直屬海關批准設立的保稅倉庫,主管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設立後1年內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收取下列單證:

a.企業驗收申請;

b.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c.產權證明,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申請時已收的除外);

d.倉庫建設驗收合格證件;

e.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6)驗收時主管海關應核實下列事項:

a.倉庫面積或容積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積或容積;

b.倉庫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等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c.是否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d.是否具備倉庫作業必需的裝置和與海關聯網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e.其他需驗收的事項。

(7)驗收結束後,主管海關應填製《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見附件4)和《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報直屬海關審批。

(8)主管海關應根據直屬海關審批意見向企業反饋驗收結果。保稅倉庫驗收合格的,主管海關應通知企業領取《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後正式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8號);

保稅倉庫貨物入倉和出倉管理流程圖。

16.2.2保稅倉庫貨物延期審批流程圖。

入倉管理。

(1)對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和貨物放行手續的保稅倉庫貨物,主管海關應要求企業在口岸海關按「直接轉關」的轉關運輸方式辦理通關手續。

(2)保稅倉庫入倉貨物在倉庫主管海關申報,在口岸海關驗放的,主管海關應要求企業按以下方式辦理:

a.主管海關按「提前報關」的轉關運輸方式辦理入倉手續。倉庫主管海關和口岸海關在同一直屬海關內的,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不按轉關運輸方式、由企業在辦理報關手續後自行提取貨物入倉。

b.經海關批准,按「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由企業在辦理報關手續後自行提取貨物入倉。

出倉管理。

(1)保稅倉庫出倉復運出境貨物,主管海關應要求企業按轉關運輸方式辦理出庫手續。主管海關和口岸海關在同一直屬海關內的,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不按轉關運輸方式、由企業自行提取貨物出倉辦理報關手續。經海關批准,可按「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出倉報關。

(2)保稅倉庫貨物出倉運往境內其他地方轉為正式進口的,主管海關應要求企業在主管海關辦結出倉報關手續。

(3)保稅倉庫貨物出倉轉為正式進口的,由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方可報關。

(4)保稅倉庫內的寄售維修零配件申請以保修期內免稅方式出倉,主管海關收取以下單證:

a.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件保修期內維修免稅申請表(見附件);

b.原裝置進口貨物報關單;

c.原裝置《進口稅款繳納證明》、《減免稅證明》;

d.商品檢驗機關出具的原進口貨物品質不良的檢驗證明書或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e.維修記錄單;

f.其他有關證明。

海關留存一套上述單證的影印件後,正本退企業報關。

(5)保稅倉庫企業申請以集中報關方式出倉的,主管海關應履行書面批准手續,收取企業集中報關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集中報關的商品名稱、發貨流向、發貨頻率、合理理由等。

(6)企業申請開展簡單加工後出倉的,主管海關收取企業書面申請,注意審核是否符合對貨物進行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嘜碼、刷貼標誌、改換包裝、拼裝等輔助性簡單作業的特徵。

工作要求。

(1)主管海關應要求保稅倉庫按照海關批准的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a.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准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

b.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c.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d.自用型保稅倉庫不可以直接存放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非保稅貨物;

e.保稅倉庫不得開展成品油轉口業務;

f.對確屬原產地非中國的木炭可以「保稅倉庫貨物」監管方式轉口出境。

(2)經主管海關批准,保稅倉庫可以存入以下貨物:

a.加工**進口貨物;

b.轉口貨物;

c.**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d.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暫存貨物;

f.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貨物。

(3)保稅倉庫內的寄售維修零配件申請以保修期內免稅方式出倉的,主管海關應對企業提交的資料和單證審核以下內容:

a.進口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應與保稅倉庫電子賬冊一致;

b.免稅出倉的維修件應在保修期內,但最長不應超過原裝置進口之日起3年;

c.維修件應由外商免費提供;

d.進口報關單**方式應為「無代價抵償貨物」(**為「3100」);

e.被更換的零部件是否已退運或放棄;

f.對被更換的零部件超過3個月尚未退運的,須收取與維修件進口稅等額的風險擔保金;

g.核對企業提交的原裝置進口貨物報關單,屬異地關區的,需經原裝置進口地海關確認。

(4)對以保修期內免稅方式出倉的維修件,倉庫主管海關應做好被更換的零部件退運或放棄等手續的跟蹤銷賬。

(5)保稅倉庫貨物集中申報管理比照《南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集中申報實施細則(試行)》(寧關加發〔2011〕278號)執行。

關於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監管,規範保稅倉庫經營管理行為,促進保稅倉庫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 等規定,結合關區實際情況,...

倉庫管理相關流程及規章制度 1

南京梵客婭寶倉庫工作流程 倉庫各部門各項分工及責任 成品倉負責人 劉瑞明 崗位職責 負責公司訂貨商品的入庫驗收 成品庫區管理調撥 配貨倉負責人 奚軍軍 組員 王保鳳 趙傳芳 崗位職責 負責門店訂單配貨 商品出庫 退貨倉負責人 董寧斌 包裝整理負責人 王培 崗位職責 負責門店退貨的跟蹤,及商品入庫的驗...

《服務管理體系規範及實施指南》相關要求

sb t10382 2005 服務管理體系規範及實施指南 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批准實施的適應於服務性企業的管理體系標準。對規範服務組織的內部管理,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如何提高服務質量的問題已經成為乙個引起國際關注的重要問題。iso9001 2000標準聲稱不僅適用於製造業,而且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