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2021-03-03 22:44:37 字數 3987 閱讀 1460

目錄一、礦長崗位職責 3

二、生產副礦長崗位職責 5

三、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7

四、機電副礦長崗位職責 9

五、總工程師崗位職責 11

六、通風礦長助理崗位職責 12

七、安監站長崗位職責 14

八、安監站崗位職責 15

九、安監站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7

十、安監員崗位職責 18

十一、機電科長崗位職責 20

十二、機電科崗位職責 22

十三、機電科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24

十四、通風區長崗位職責 25

十五、通風區崗位職責 27

十六、生產技術科長崗位職責 28

十七、生產技術科崗位職責 30

十八、排程室主任崗位職責 31

十九、排程室崗位職責 33

二十、排程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34

二十一、排程員崗位職責 35

二十二、綜合辦主任崗位職責 36

二十三、綜合辦公室崗位職責 38

二十四、安全副總崗位職責 39

二十五、採煤副總崗位職責 40

二十六、機電副總崗位職責 41

二十七、開拓副總崗位職責 42

一、礦長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按有關規定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畫,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10條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本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

第19條負責批准「帶水壓開採」安全措施。

第20條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提高開採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生產副礦長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組織編制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畫,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採煤等生產計畫,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堅持開展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第11條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負責監督採煤、掘進區隊落實「採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其他隊組按章施工。

第13條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採煤、掘進工作面檢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負責組織成立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三、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及時向礦長提出設定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6條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救援預案的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審查、監督煤礦按計畫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四、機電副礦長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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