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因工受傷處理的管理規定

2021-03-03 22:38:45 字數 4537 閱讀 6852

各部門、各專案部:

根據國家《勞動法》、《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南通市《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關於職工因工受傷處理的管理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該規定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適用物件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

一、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違反企業管理、醉酒、自殘或者自殺等原因導致的**,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原因之外所發生的**均不認定為或視為工傷。

三、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四、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與人事部、安全科,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五、工傷的申報程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董事長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2、申報範圍: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如下: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及**;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位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人事部是本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人事部的任何乙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並進行理賠。

報告物件是「安全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組長:左建飛,副組長:房益新、吳金華,組員:趙兵、徐胡節、王新榮);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董事長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五、 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 公司的「安全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在事故出現後乙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交給「安全生產小組」的正、副組長。

2、 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後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 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公司安全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分別為:

a:輕傷(一般為皮外傷)

7天以內:承擔100%的**費用及因**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b: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承擔100%的**、住院費用及因**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並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分別為:

a:輕傷(一般為皮外傷)

7天以內:承擔20-70%的**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b: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不計基本工資,承擔20-70%的**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不計基本工資,並解除勞動合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 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 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工致傷的優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1)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內,標準在21%-25%;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1-5000元,標準在16%-20%;

3) 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10000元,標準在10%-15%;

4)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標準在5%-9%;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按照公司2009(2)號檔案《關於現場考核管理的規定》相關內容處理。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 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 報銷額度的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支付部分 )

1)、安全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裝置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餘部分;

2)、安全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餘部分;有董事長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安全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餘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董事長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後的餘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職工因工受傷住院**後出院或受輕傷未住院。在家休息,以縣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休假證明建議休息天數為準,計發其本人的基本工資。

7)、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營養費等生活費補助標準為18元/天;經公司安排在醫院陪護受傷者的人員(公司職工),伙食補助:白天6元/天·人,晝夜陪護10元/天·人,職工家屬陪護10元/天·人;職工住院期間視傷情狀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須請護工但家屬自己要護理,則補助家屬陪護費25元/天·人。

十、其他情形:

1)因工受傷人員發生的其他連帶費用,如:交通費、家屬探視交通費、慰問費等經有關領導批示後,可酌情考慮,並上報董事長。

2)對家庭生活困難,在工作中認真負責的職工因工受傷,經有關領導批示後,可酌情考慮,並上報董事長。

3)職工因工受傷縣級以縣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休假證明建議休息天數為準,休養期滿後,未打報告不來上班的,則停發其本人的基本工資。

4)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將職工因工受傷系列資料收集歸檔。

十一、工傷爭議:

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十二、本規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執行。

文匯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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