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2023年新版

2021-03-03 22:34:19 字數 3068 閱讀 3270

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正常使用,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歸集並存入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及備案管理。

第四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裝置包括電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護設施等。

第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為業主提供服務所發生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因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施工損壞或者人為損壞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其維修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業主決策、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則。

第八條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裝置維修的,由該幢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每個樓門共用部位、共用裝置維修的,由該樓門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裝置維修的,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第九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制定方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及查勘結果,提出維修計畫建議,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二)業主確認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辦理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到專案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並提交下列資料:

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預算書;

2.《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證明》及《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附件2);

3.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附件3)。

達到審價和招標條件的維修工程,還需提供維修工程預算審價報告和工程中標通知書。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時,要件齊全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到專案現場查勘、確認後,出具《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附件4)。

(四)開戶劃款

物業服務企業持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開具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專戶管理銀行將開立的銀行賬號錄入房屋維修資金管理系統。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以下資料1個工作日內,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資金的50%劃撥到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

1.《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

2.工程預算書;

3.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達到審價和招標條件的維修工程,還需提供維修工程預算審價合同、維修工程預算審價報告和工程招投標相關材料。

(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業主、業主委員會、施工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附件5)。

(六)決算核減

決算費用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決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附件6),並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滿後,物業服務企業到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領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完工證明,並提交下列資料: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及《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公示證明》(附件7);

2.工程決算書;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達到審價條件的維修工程,還需提供維修工程決算審價報告。

要件齊全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勘後,出具《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完工證明》(附件8)。

物業服務企業持以下資料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劃撥手續。

1.《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完工證明》;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

3.工程決算書及發票(查驗原件留存影印件)。

達到審價條件的維修工程,還需提供維修工程決算審價報告。

要件齊全的,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劃撥到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並按照分攤清冊從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第十條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聘請專業監理、鑑定單位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質量監理及鑑定,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一條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二條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審價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或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並簽訂施工合同。

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審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並與中標的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三條因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業主自用部位裝修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對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實施。

業主應當承擔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義務。

第十五條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相關單位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工作。

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津國土房物〔2008〕6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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