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實用的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2021-03-03 22:29:54 字數 4585 閱讀 6937

關於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一、目的: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定義:

1、員工獎勵分為: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四類。

2、員工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留用察看、開除七類。在給予各檔次的處罰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四、人事行政部權力:

1、 所有員工獎勵及懲罰事項的審查。

2、 所有獎勵與處罰的備案、人事記錄,並負責彙總報財務部。

3、 本規定的修訂與解釋。

五、財務部權力:負責獎勵與罰款的發放與扣款。

六、員工獎勵規定:

(一)、員工日常獎勵分下列四類:

1、表揚: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的精神獎勵。

2、嘉獎:每次嘉獎獎金為50~200元。

3、記功:每次記功獎金為200~500元。

4、大功:每次大功獎金為500~2000元。

(二)、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表揚或嘉獎

1、工作勤懇,超質超量完成工作任務,有據可查者;

2、對公司中、長期發展計畫提出合理化建議,經論證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富有成效者;

4、災難面前挺身而出,處置適當者;

5、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6、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7、表揚累計達三次者;

(三)、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成績突出,為公司帶來豐厚收益者;

5、協助第四款中2、4、5項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6、嘉獎累計達三次者。

(四)、下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 及時扭轉公司重大決策失誤,經論證可避免重大潛在損失者;

2、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3、 為公司管理或經營重大決策出謀劃策,卓有成效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檢舉、制止舞弊、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使公司免受損害者;

6、服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未有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7、記功累計三次者;

七、員工處罰規定

(一)、員工懲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1、 警告(20—50元)

2、 記過(每次罰款100-300)

3、 記大過(每次罰款300-800元)

4、 降級(工資下浮乙個級別,罰款1000元)

5、 免職(免去原有職務,罰款2000元)

6、 留用察看(每月只發基本工資,罰款2000——3000元)

7、開除(除名,罰款3000元以上,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偷閒怠眠者;

3、辦公時間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又無「外出辦公登記」,4

小時以內者;

4、考勤或公司開會遲到、早退10分鐘/次或月累計達到15分鐘以上(含

15分鐘)者;

5、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怠慢職守者;

6、不能很好地與同事協作,合作共事;

7、不服從上級領導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8、對領導口頭安排或公司例會會議紀錄中安排的工作執行不力或不能按

時並完成者;

9、月內累計忘帶或漏打考勤卡2次以上(含2次)者;

10、凡未按公司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出勤,事後當日未主動及時補

假者; 11、因急事或疾病來不及先行履行請假手續,且當天8:30前又沒有用**或其他方式報告人事行政部備案的;

12、凡工作時間串崗、看報紙(企劃部除外)、禁菸區吸菸、崗資不正、吃東西、網上或聚堆聊天、玩遊戲、聽**、瀏覽任何和工作無關資訊、雜誌等;

13、未按公司規定著裝、佩帶胸卡者;

14、下班後不關閉所使用電器設施裝置、造成浪費的;

15、凡電腦中遊戲或聊天軟體等被統一刪除後,再次出現在電腦中(如**、msn、泡泡龍等);

16、月累計曠工1日者;

17、工作時間內手機停機、關機、不接公司**者;

18、未經允許擅自使用辦公車輛者;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失誤或客戶投訴,情節輕微者;

2、不按程式辦事對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的;

3、對工作出現失誤或其它員工的過失行為隱情不報,情節輕微者;

4、辦公時間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又無「外出辦公登記」,超

過4小時;

5、工作態度不好,與客戶或顧客吵架,給工作及公司帶來不良影響者;

6、下班後不鎖辦公室、檔案櫃、抽屜等,致使公司資料、物品失控、丟失者;

7、工作時間內喝酒及酒後上班者;

8、委託他人或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9、累計三次以上警告處分者(含三次);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

1、當班時間幹私活或於工作場所製作私人物件者;

2、月累計曠工五日以內者;

3、謾罵、恐嚇、威脅、侮辱同事或上級以及打架、尋釁滋事者;

4、違抗命令,公開頂撞上級,不服從工作安排者;

5、消極怠工,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者;

6、不按程式辦事或辦事疏忽,對工作產生嚴重影響者;

7、擅自移動、動用公司消防器材、裝置、設施以及其它物品;

8、發表損害企業形象,員工或客戶聲譽的言論;

9、發現企業財物受損丟失不管、不問、不報或謊報訊息;

10、下班不鎖庫房門,致使倉庫物資失控、丟失者;

11、庫存月報表與實物不符,以虛報手段掩飾差錯,推脫責任者;

12、庫存物料短缺,未能及時發現報告,造成備料不及,影響工作正常運

轉者;13、故意損壞公司或同事財物;

14、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經常出現差錯;

15、直接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16、 洩露公司機密或虛報事實,危害公司利益者;

17、累計三次以上記過處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

累計二次以上記大過處分者(含兩次);

(六)、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免職、留用察看;

1、連續曠工或月累計曠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戶或顧客投訴月累計五次以上,情節嚴重者;

3、累計二次以上降級處分者(含兩次);

(七)、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

1、逾期(七日內)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級主管人員或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3、報銷各種費用、上報考勤情況或結算工資,以弄虛作假等欺詐手段損

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洩露公司內的機密檔案資料、資料,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

損害者;

5、利用職務之便假公濟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索取回扣或好處費,

矇騙領導,侵占公司財物者;

6、盜竊企業、員工財物,挪用**,故意毀損公物者;

7、未經公司允許,同時受僱於其它雇主、公司或單位者;

8、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規章制度或工作程式,並造成重大影響者;

9、法律法規被依法拘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仍有違反公司規定行為者;

八、員工在受到上述獎懲的同時,公司酌情可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調薪調職;

九、任何一級上級領導或人事行政部,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時如發現員工有違反本

規定的行為,都有權要求給該員工下「員工過失單」,認真填寫(含員工姓名,違紀事實及所犯條款,本人簽名等),所在部門負責人須於三日內簽署處理意見,返回人事行政部,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公正無私,如有不實之處,員工可以拒簽,並向上級領導或人事行政部進行投訴,凡濫用權力,假公濟私的管理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凡無理狡辯、虛假投訴的員工將從重處罰;過失單的累計將影響到員工的公升職、調薪等多個方面。

十、各部門認定本部門員工表現或行為符合本規定的,應及時填寫「員工獎勵

申報單」或「員工過失單」報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對報表審核無誤後依據本規定實施處理,及時公布並錄入員工人事檔案記錄,將所涉及的獎金或罰款彙總後報財務部執行。

十一、獎勵或處罰結果將在公司負責人審核完畢後三日內公布,特殊情況一周內

公布。十

二、附則:

(一)、獎勵與處罰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始終貫穿注重思想

教育、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各部門在辦理獎勵與處罰的過程中,必須就獎懲的事實為依據,認真調

查核實,特別對被處罰的員工,應開誠布公地進行面談,核准事實,講明道理,指明錯誤,允許本人申辯,力爭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三)、在處罰決定公布後,如本人對處罰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內向公司人事行

政部提出書面申訴。在人事行政部未作處改變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四)、《員工獎勵申報單》、《員工過失單》附後。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保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充分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秩序,提高生產效率和工作效率,促進單位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

員工獎懲管理規定2019

一 目的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發揮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二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三 定義 1 員工獎勵分為四類 表揚 嘉獎 小功 大功。2 員工懲罰分為七類 口頭警告 警告 小過 大過 降級 辭退 開除。四 辦公室及人力資源部...

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實用

1 遲到30分鐘至4小時,或早退30分鐘至4小時,以曠工半天論 遲到或早退超過4小時,以曠工1天論。2 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3 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4 不服從公司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5 利用病假 事假在外兼職的。6 上班未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