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帶團經典案例分析

2021-03-03 22:28:17 字數 3107 閱讀 1831

案例001-飲食衛生安全

2023年,天津某旅行社接待了乙個從山西來的30個人的旅遊團。在遊覽天津薊縣的過程中,導遊告訴遊客山上有很多野果可以食用,如果遊客願意,可以隨便摘著吃。有一位遊客吃了一種野果後,便覺得不舒服,回來途中即發高燒,經診斷是輕度中毒,和他在一起的其他遊客也吃了這種果子卻都安然無恙。

後來,該遊客投訴了旅遊社,並要求賠償。經交涉,旅行社賠償其醫藥費三千元。

分析、總結:

遊客在異地他鄉或異國旅遊,大多情況下是人地兩生,所以導遊對客人的提醒、告誡、警示與導遊講解同樣非常重要:

關於導遊講解,一般說來,應該有趣、瀟灑、和幽默,能吸引客人的注意力,但在涉及到遊客的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關鍵時候,用詞一定要嚴謹、認真和莊重。對安全隱患應該多提醒,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此案例屬於飲食衛生安全方面的案例,遊客的中毒事實上未必就是因為誤食野果,但由於該導遊沒有做相關的提醒,反而鼓動在先,發生糾紛當然難逃其責。

案例002-風俗禁忌

某國際旅行社組織了乙個去泰國的旅遊團,在出境前導遊未對遊客講解有關風俗和禁忌,一遊客參與了街頭的撲克賭博,結果被當地**處以重罰,並驅逐出境。遊客認為是旅行社沒有講清楚,要求賠償。

分析、總結:

此案例與前個案例相似,說明導遊在講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人常說"入鄉隨俗,入國問禁",導遊作為旅行社的代表,有責任有義務對旅遊地的法規、風俗和禁忌進行講解,遇到要點一定要反覆強調,必要時也可以適當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因為這不僅關係到責任問題,而且一旦出了問題,對整個旅遊團和整個旅遊活動都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案例003-誤機

2023年北京某旅行社組的乙個旅遊團,原計畫乘8月30日1301航班於14:05離京飛廣州,9月1號早晨離廣州飛香港。訂票員訂票時該航班已經滿員,便改訂了3105航班(12:

05起飛),並在訂票通知單上註?quot;注意航班變化,12:05起飛),計調由於疏忽,只通知了行李員航班變化時間而沒有通知導遊,也沒有在更改接待計畫。

8月30號上午9時,行李員發現導遊留言條上的時間和他任務單撒謊功能的時間不符,經過提醒也沒有引起導遊的注意。導遊也沒有認真檢查團隊機票撒謊能夠的起飛時間,結果造成誤機的重大責任事故。

分析、總結:

此案例中導遊沒有核對團隊機票上的起飛時間,又沒有重視行李員的提醒,對誤機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當然,導遊不應負全責,計調部門也有過錯,也應負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當連帶責任。按照我國旅遊法律法規,旅行社在支付了因導遊的行為造成的遊客損失賠償之後,有權在內部向有過錯的導遊進行追償。

導遊在工作一定要細心,在出發前和帶團過程中該團行程涉及的各個方面要勤於核實,特別要重視可能影響整個行程的交通票據、抵離時間的核實。

案例004-景點

一散客旅遊者去某旅遊景區旅遊,因對該景區不熟,所以聘請了當地一家知名的旅行社的一位導遊小姐,一路上導遊小姐帶領他參觀遊覽,興致頗高,他對這位導遊小姐的講解藝術甚為滿意。可是當他要離開某風景區時,聽到旁邊有遊人談論起某景點,於是產生疑慮,後來一打聽才知道,那是乙個一般旅遊團必去的重要景點,導遊小姐卻沒帶自己去!該導遊和其旅行社的信譽在他心裡大打折扣。

分析、總結:

此案例中的導遊小姐真是得不償失,儘管她的導遊辭講解的不錯,但是她實際上並沒有很好地掌握導遊藝術和技巧,從而導致客人的不滿意。

從另乙個角度說,該導遊小姐沒有帶遊客參觀一般旅遊團必去的景點,屬於其職業道德方面的問題,沒有真正的從遊客的立場出發為遊客服務。有些遊客可能一生就來該地旅遊一次,結果連最重要的標誌性景點都沒有親睹,不免為一大遺憾!導遊應該對該景點進行介紹,如果要另外收費,可以明說,如果時間上實在來不及,其他還有更重要的景點要參觀,至少應該給客人乙個解釋。

當然此案也有可能是旅行社收了該景點的錢卻不讓導遊去參觀以增加"利潤"等等的短視經營行為。

案例005-交通安全

一旅遊團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他們坐著汽車公司的大客車形勢在崎嶇不平的山路上,駛至一急轉彎時,司機並未放慢速度,致使轉彎時車碰在岩崖上,將靠在車窗邊的一位遊客頭部撞傷,因診治無效,右臉面部神經麻痺。據查,在山路形勢時,路況極差,車體抖動厲害,車上導遊人員並未作任何警示和採取必要的措施(如讓司機減慢行車速度)。事後,該遊客提出了索賠。

分析、總結:

此案中導遊人員和司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導遊人員(包括地陪、全陪和領隊)應該對事關旅遊團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要不厭其煩地進行提醒,這不僅是對遊客安全的負責,也是對司陪人員自身安全的負責。

案例分析:導遊途中遭遇遊客要求講黃色笑話等無理要求

某旅行社組織了黃山2日遊,導遊員王x全程陪同該團隊,她是一名剛從學校畢業不久,從事導遊工作時間還不長的女孩子,但組織能力較強、旅遊知識較豐富,在前往黃山的途中,王x還為遊客唱了幾首歌,並介紹了安徽的風土人情、風景名勝。但一些遊客卻覺得不夠刺激,其中遊客a非要王x講幾個「黃色」笑話,並說所有的導遊都應該會講。王x此時感到非常為難,她認為導遊員在帶團過程中講「黃色」笑話是不妥當的,就婉言拒絕了遊客a,並提議讓所有遊客參與做乙個互動遊戲,遊客a拒絕並指責導遊員不開放,不能滿足遊客需要,遂產生怨氣。

抵達目的地後,遊客a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懷疑是導遊員王x拿錯了,要檢查導遊員的包並搜身。導遊員反覆說明自己沒拿,對其要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遊客a堅持要查包搜身,否則就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她和旅行社。

導遊員王x想著自己剛參加工作,為了避免旅行社遭受投訴而委曲求全,就讓遊客a檢查了自己的包,並讓一名女遊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均未發現遊客a的手機。

[點評、處理]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旅遊者的低階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本案中,導遊員王x拒絕講「黃色」笑話,符合導遊人員的職業道德,不屬於服務缺陷,所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投訴是不予支援的。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本案例中,遊客a查包搜身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導遊員王x的人格尊嚴,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王x應當予以拒絕,若其不聽勸阻,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而不應該放棄原則一味的遷就和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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