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員工保密合同

2021-03-03 22:10:40 字數 3812 閱讀 3469

員工保密合同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位址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財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財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智財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保密方面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資訊。

第五條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資訊的義務。

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

1.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計算到年。

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時,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財權的行為。

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乙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甲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甲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許可權。如果系主管人員越權行為,乙方的相應責任可以追訴該主管人員承擔。

第八條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但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人、顧問等等。

乙方離職之後年(月)內仍負有前款的義務。

第九條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應當在乙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省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秘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本合同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畫、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十二條本合同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本合同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提出辭職。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發給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資的行為,視為將乙方解聘。

第十三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乙方均有權提起訴訟。經雙方協商同意,選擇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為本合同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係,

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風險提示:

一、 公司、企業在同員工簽訂保密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全面、恰當、準確的界定秘密的範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其中,「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覺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以上幾個方面是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兩種。

2.在合同中要約定保密費用。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在保密合同中,只有員工負保密義務的約定,而沒有企業支付保密費用的約定。

這一方面明顯是顯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發生爭議,員工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保護企業。因此,公司、企業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以避免不利後果。

3.對重要的秘密要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限及費用。根據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高期限為2年。

4.要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在保密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企業而言,非常重要。

因為違約責任的約定意味著對員工的約束。同時也是在發生違反保密合同時對員工的法律賠償請求和制裁。對此,《勞動合同法》第90條有明確的規定,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在簽訂保密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合理的約定保密的範圍

對保密的範圍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秘密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事項就不應列入保密的範圍。這是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2.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實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

3.對競業禁止的期限盡量要所短。在簽訂含有此條款的保密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乙個較短的期限,以利於自己在離開該單位時能夠很快的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又不至於違反保密合同的約定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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