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然氣汽車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8:44 字數 3634 閱讀 414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天然氣汽車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天然氣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氣汽車改裝與維修、車用氣瓶安裝與使用、天然氣汽車充裝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汽車包括壓縮天然氣汽車和液化天然氣汽車。

第三條市工信部門負責天然氣汽車改裝使用等環節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市政部門負責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規範管理工作。

市安監部門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天然氣汽車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查處相關生產安全事故。

市質監部門負責協調辦理車用氣瓶的安裝許可證,對天然氣汽車氣瓶檢驗實施安全監察。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天然氣汽車維修企業的備案及相關營運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天然氣汽車的備案登記和年度檢驗工作。

市環保部門負責天然氣汽車的環保定期檢驗工作。

市發改、工商、國土、規劃、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天然氣汽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企業、定點維修企業、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和相關道路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經營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經營責

任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相關工作人員應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鼓勵實行天然氣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天然氣汽車管理

第五條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企業改裝的車型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經法定檢測機構鑑定達到要求後,方可按照鑑定車型進行改裝。

從事天然氣汽車改裝業務的企業,應向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機動車輛改裝天然氣汽車應在定點改裝企業進行,禁止擅自改裝天然氣汽車。

第六條定點改裝企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取得省級主管部門核准的專項改裝許可資質;(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三)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四)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裝、使用、維修、改裝車輛的裝置設施;

(五)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改裝,採用合法資質企業生產合格的氣瓶及國家鑑定認證的專用裝置及配件,氣瓶安裝過程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並建立氣瓶採購台賬、進貨查驗記錄,內容包括氣瓶規格、型號、材質、編號、出廠合格證、質量狀況等;

(六)改裝後的車輛經檢測其安全效能、環保效能和使用效能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及規範,方可簽發車輛改裝合格證;(七)建立改裝業務記錄和車輛檔案,統計資料按規定報送業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改裝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對檢驗合格的車輛,由定點改裝企業向改裝車輛出具《天然氣汽車改裝合格證》,並按照「一車一檔」建立改裝車輛檔案,接受市工信、質監、交通、公安、環保、安監、工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定點改裝企業應當向改裝車輛所有人告知相關安全使用知識,提供安全使用說明書,提交車輛改裝合格證、氣瓶出廠合格證、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等相關手續。

定點改裝企業應當對安裝的車用氣瓶進行氣體置換或抽真空處理。

第九條機動車所有人自車輛改裝出廠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車輛改裝合格證、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氣瓶使用登記卡、改裝備案通知單等相關手續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錄相關資訊、辦理改裝車輛登記備案,到市環保部門辦理改裝車輛燃料型別變更手續。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改裝車輛經登記備案後,應當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條天然氣汽車所有人應當定期對車輛燃氣系統進行維護和保養,保障車輛安全使用。改裝天然氣汽車轉出西安轄區,機動車所有人應在定點改裝企業拆除天然氣專用裝置,將車輛恢復到原始狀態。

第十一條從事天然氣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定點維修企業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程式給予辦理。

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應由定點改裝企業和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護和維修。

第十二條定點維修企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取得省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專項維修許可資質;(二)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三)從業人員除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維修從業資格證外,應通過專業知識培訓考核,持省級主管部門核發的**g汽車維修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進行維修、檢驗,確保維修質量合格;

(五)建立車輛維修檔案,統計資料按規定報送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定點維修企業應向車主告知相關操作維護常識,進行機動車輛二級維護、總成修理和整車修理的,應提交機動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四條天然氣汽車應按照國家規定維護和定期檢驗,並按期報廢。定期檢驗週期與機動車輛年度檢驗同步。定期檢驗時,機動車輛檢測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對天然氣汽車燃氣系統進行檢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車主提供的車輛改裝合格證、氣瓶使用登記卡、氣瓶定期檢驗合格證、改裝備案通知單及機動車檢測機構提供的上線檢驗合格表等,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從事天然氣汽車定期檢驗的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裝置,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機動車技術檢驗機構資格,並向公安和環保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天然氣汽車的改裝和維修應由定點改裝企業和定點維修企業實施。定點改裝企業和定點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備案範圍從事改裝與維修業務,不得超範圍改裝和維修。未取得改裝維修資質的企業,禁止擅自改裝和維修天然氣汽車。

第三章天然氣汽車氣瓶及充裝管理

第十六條天然氣汽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質監部門辦理車用氣瓶的使用登記手續,接受車用氣瓶的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天然氣汽車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後,應當到原氣瓶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手續,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登記檔案隨車過戶。

第十八條天然氣汽車所有人安裝、拆卸或者更換車用氣瓶,應當交由原定點改裝企業實施,檢驗不合格或者已報廢氣瓶應當交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有償**,並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十九條使用車用氣瓶,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二)使用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已報廢的;(三)自行安裝、拆卸、修理、更換、增加數量或者改變氣瓶鋼印、顏色標記;

(四)使用非車用天然氣氣瓶或者非法製造的氣瓶。

第二十條車用氣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驗和報廢更—7—新。對檢驗合格首次使用的氣瓶,應當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氣體置換或抽真空處理後再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天然氣汽車發生事故致使氣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天然氣汽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相關使用企業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用氣瓶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強氣瓶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並記入氣瓶檔案備查,內容包括車輛出廠資料、氣瓶使用登記資料、氣瓶定期檢驗記錄、日常檢查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天然氣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充裝:

(一)車輛沒有檢驗機構發放的氣瓶檢驗合格標記的;(二)車輛發動機不熄火的;

三)車輛加氣過程中裝置漏氣的;

(四)駕駛員及乘客未下車的。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信、公安、安監、工商、質監、市政、交通運輸、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定點改裝企業、定點維修企業、車用氣瓶使用單位以及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糾正違法行為,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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