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辦學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辦法

2021-03-04 09:58:43 字數 2385 閱讀 1013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公辦學校教師從教行為,維護教師隊伍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8 號)、《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人〔2000〕11 號)、《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師〔2008〕2 號)、《安徽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範(試行)》(教基〔2009〕11 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所屬公辦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前教育機構中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上述學校的其他工作人員和其他公辦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的,比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合理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遵守處理程式。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組織或者參與有償家教、有償補課,擅自在校外辦學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兼課、兼職,或者利用教育教學職務之-2-便強迫、動員、誘導受教育者接受各種形式的有償輔導;

(二)在學校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長虛假宣傳、私自承諾,誤導考生及其家長,或者強迫、誘導考生填報指定學校志願,或者有其他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

(三)違規組織受教育者統一徵訂教輔材料,向受教育者推銷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或者巧立名目亂收費;

(四)擅自調課,擅自離開教育教學崗位,或者上課期間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管理秩序;

(五)無正當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或者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學工作損失;

(六)體罰、變相體罰受教育者,或者歧視、侮辱受教育者;

(七)疏於保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損害受教育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職、瀆職造成受教育者人身傷害事故;

(八)利用教育教學職務便利,收受各類招生學校錢物等利益;(九)收受、索要受教育者及其家長錢物,或者要求受教育者及其家長為其謀取利益;

(十)抄襲、剽竊、侵吞他人教研學術成果,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榮譽;

(十一)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3-(十二)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以及其他違反師德的行為。第五條教師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悔改的,可以不予處分;本人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六條教師涉嫌違反師德經初步核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由所在學校主要負責人批准立案;是學校負責人的,應當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立案。從立案之日起,一般在 3 個月內調查完畢並作出處理決定,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七條立案調查期間,涉案教師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由所在學校暫停其職責。

第八條給予違反師德的教師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由所在學校作出決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以開除處分的,由所在學校提出處理意見,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決定,並向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給予學校負責人處分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決定。

教師違反師德行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教師嚴重違反師德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是中共-4-黨員的,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民主黨派成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通報其所在市、縣級民主黨派組織,並建議追究其黨派內紀律責任;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分別向人大、政協機關通報。

第十條教師違反師德受到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獎評優;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所在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在 1年內不得評獎評優。

第十一條教師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的學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記過處分的,受處分期間的學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受處分期間的學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條教師違反師德經查證屬實,按規定免予處分的,在 1 個學年內不得晉公升崗位等級和行政職務;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第十三條調查認定的違反師德行為事實及處理依據,應當告知受處理的教師,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教師對處分決定和限制其晉級晉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0 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5-在 30 日內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教師受到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未再發生違規行為且有悔改表現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五條學校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所屬學校和民辦學校教職工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辦法處理,並可以由學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合肥市教育局辦公室2013 年 3 月 19 日印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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