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核心條款解析

2021-03-04 09:58:06 字數 4535 閱讀 6040

應收賬款典當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 賬借字第( )號

當戶(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

位址**:

典當行(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其自有的或其享有處分權的應收賬款作為當物質押給乙方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綜合費,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甲、乙雙方就上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定義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的下列詞語採下列含義:

1.1「本合同」由《應收賬款典當借款合同》及其附件,雙方達成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以及任何補充協議、對賬單、甲方出具的並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諾、宣告、授權、證明、確認書、第三方履約保函、當票、續當憑證、乙方通知等共同組成,組成各部分互為補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票》中典當須知項下內容、《續當憑證》中續當須知項下內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計目的】

1、使典當行與當戶之間所有文字中使用的概念均保持一致,無需再行定義。

2、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就典當達成的一系列的協議文字,包括《當票》中典當須知項下內容、《續當憑證》中續當須知項下內容均屬乙個整體,互為補充,避免因約定不明而產生法律風險。

3、當戶出具的任何承諾、宣告、授權、證明、確認書、第三方履約保函等僅具有要約的效力,只有得到典當行的「承諾」才能對典當行發生法律效力,為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典當行應盡量使用自行製作的規範文字。

1.2 「綜合費用」指乙方提供典當管理和服務應當收取的費用,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保險費、保管費等。

【設計目的】

1、《典當管理辦法》僅為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定當戶與典當行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有必要對「綜合費用」進行定義,以期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解決《典當管理辦法》立法層次低下問題。

2、約定保險費、保管費等直接費用不屬於綜合費用範疇,一方面可以對抗實踐中某些法官、當戶對綜合費法律屬性的錯誤認識(即錯誤的認為綜合費不能預扣)。如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2009)湖長商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該院認為:但原告在支付被告當金時,預先扣除了當金的綜合服務費,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應按實際取得的當金數額歸還當金,並承擔約定的利息、綜合服務費及滯納金。

另一方面對於直接費用典當行可以另外收取,實踐中有法官認為,綜合費就是保險費、保管費等直接費用,絕噹後只要保險費、保管費不再發生,典當行即無權再收取綜合費。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書(劉夢奇與廣東省通泰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典當合同糾紛上訴案),該院認為:《典當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被上訴人簽發的當票亦註明綜合費用包括服務、保管等費用、因此被上訴人在收取綜合費用以外,再行主張收取停車保管費缺乏依據。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節假日。

【設計目的】

即便還款日(包括息費支付日)系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當戶仍應在還款日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應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1.4 「月」指當金發放之日起(含當金發放當日)每屆滿30日為乙個月。

【設計目的】

1、每年多出5日或6日計收息費期;

2、便於息費的計算和收取,與銀行計息方式對接;

3、可以多創造當戶違約的機會。

1.5 若簽發當票,「當票」系指甲、乙雙方間簡明借貸協議、甲方收到當票上記載當金的收款憑證,並繫甲方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

【設計目的】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該條第一款確立了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和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的法律意義,第二款確立了當票上記載事項的不可變更性。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有限的確認了當票是當戶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

總的設計原則是《典當管理辦法》中對典當行有利的規定,我們試圖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確定其法律效力,《典當管理辦法》中對典當行不利的規定,就要想辦法淡化它的影響。

1、以意思自治的方式確定當票的法律意義,解決《典當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效力層次較低而不能在司法審判中直接進行援引的問題;

2、「簡明借貸協議」用語可以淡化《典當管理辦法》確立的當票上記載事項的不可變更性規則;

3、明確當票是贖當的惟一憑證,若當戶遺失當票的,除非當戶掛失,否則典當行可以拒絕當戶直接贖當。在質押典當時,可以設計「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減輕典當行的賠償責任。

1.6 「續當」系指甲、乙雙方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達成的順延借款期限的行為。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前次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

甲、乙雙方為續當行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簽發續當憑證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續當及續當期限等方式進行。

【設計目的】

1、明確將續當界定為順延借款期限的行為,是合同的變更而非新的合同,無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將續當達成的時間限定在5日寬限期內,督促雙方規範操作典當,避免法律風險---超過5日寬限期即為絕噹,絕噹發生不應成立續當,要成立續當須倒籤續當時間至5日寬限期之內或之前;

產生的兩**律風險:絕噹後不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綜合費只計算6個月

3、續當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簽發續當憑證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續當及續當期限等方式進行,督促典當行規範操作續當。

產生的三**律風險:切斷了兩份合同之間的內在聯絡,可能出現當戶主張違約責任、訴訟時效不中斷,抵押權行使期限屆滿風險、前份典當已絕當風險。

1.7 「贖當」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與乙方結清當金本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乙方墊付的費用等,以消滅當物上的抵/質押擔保負擔。

【設計目的】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如下爭議而設計:

1、贖當是權利還是義務

,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該約定適用《合同法》對於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有此約定,應予以支援。

但是對於是否可以約定當戶因未贖當而承擔逾期違約金問題,實踐中存在如下兩種不同的認識:

(1)、一種觀點認為,因典當借款不同於普通借款,典當借款有其自身的特點,即贖當是當戶的權利而非義務,當戶可以選擇贖當,也可以選擇絕噹而將當物交由典當行處置以清償債務。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既然贖當是當戶的權利,就不應當產生違約責任問題。

本觀點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第1期刊登的「李金華訴立融典當公司典當糾紛案」案例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在當期內,回贖權係形成權,贖當僅以當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贖當是當戶的權利而非義務,典當行不能要求當戶贖當、清償債務。」該案例登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對下級人民法院具有指導意義不言而喻。

既然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而贖當不是當戶的義務,約定逾期違約金條款就明顯沒有法律依據。

支援此種觀點的還有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書,該院認為:本案問題之五是違約金問題。絕噹後,典當行應按照規定處理絕噹物品清償當金。

本案原告未處理絕噹物品,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絕噹後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又如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2008)溫民二初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書,該院認為:雙方約定逾期不辦理續當手續,從當期滿第二日起,按當金的5‰收取逾期罰息,而絕當後房屋由原告全權自行處理,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承擔典當期滿後直至還清當金時止每天發生的違約金,該主張不符合合同文義,而且房屋絕噹後,原告可依權處分,不發生違約問題,原告加收絕噹後的違約金,違反公平原則,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典當期滿後5日的違約金為妥。

(2)、一種觀點認為,還款是當戶的義務,當戶到期不贖當即構成違約,可以約定違約金。

支援此觀點的有北京海洋港國際大飯店****與北京都市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張愛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北京鐵道專業支行典當一案,該院認為:《租賃權質押典當協議書》中約定的海洋港公司遲延交納續當綜合管理費應按貸款金額每日5‰計算收取的滯納金過分高於海洋港公司遲延履行行為給都市典當公司造成的損失,且海洋港公司、張愛華均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調整,故該院予以適當降低。最後判決「○○八年八月八日至綜合管理費給付之日的違約金」。

2、絕噹後典當行是否有權繼續收取利息和綜合費。

絕噹後利息、綜合費用是否自動連續計算的問題,實踐中存在如下五種不同的認識:

(1)、一種觀點認為,絕噹後,典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既然權利義務終止了,當戶在此之後理應不必再支付利息和綜合費。持此種觀點的有上海某典當公司訴林某典當糾紛案,該案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2023年8月26日即為絕噹,故上海某典當公司無權按照系爭合同的約定向林某主張2023年8月20日之後的綜合費及利息,但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林某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月1200元的利息標準予以支付。

關於上海某典當公司訴請的自2023年8月21日至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可視為對涉案借款被林某占用期間典當公司所實際受到的利息損失,故該請求於法有據,可予支援,但該利息損失應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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