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範本

2022-11-16 01:21:04 字數 4382 閱讀 1452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範本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位址:

通訊位址:

質權人:

負責人:

通訊位址:

鑑於: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了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及登記

1.1出質標的為 (以下稱「應收賬款」)

1.2應收賬款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準。

1.3 質權的效力及於應收賬款在質押期間內產生的孳息(若適用)

1.4質權人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出質人應予以協助。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其他具體內容按主合同約定。

2.2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3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出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專用賬戶及監管

3.1 質押期間,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處開設賬戶(賬號: )(以下稱「專用賬戶」),作為已出質應收賬款的專用收款賬戶,該專用賬戶是唯一的,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開立。

3.2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按本合同所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通知/確認函》格式通知應收賬款的付款人(下稱付款人),告知應收賬款專用賬戶賬號,並取得付款人的確認回執。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通知付款人變更收款賬戶。

3.3質權人有權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能支取、劃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使用專用賬戶內的款項。

3.4當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務出現逾期時,質權人有權從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質押應收賬款的已收回款項。

第四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出質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及有關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在應收帳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4.5出質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四個月內未對其名稱作任何更改,並將其名稱狀況告知了質權人。

4.6 出質人已辦妥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出質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審批等手續。

4.7債務人不是出質人的股東或《公司法》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第五條出質人的義務

5.1出質人承擔因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審批、備案、評估、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5.2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付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

5.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以任何方式處分應收賬款。

5.4出質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後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並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1)質權人認為應收賬款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

(2)出質人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公司型別、修改公司章程,或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或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4)出質人與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糾紛)債務糾紛和債務追索,導致應收賬款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的;

(5)有跡象表明客戶的應收賬款**困難;

(6)應收賬款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5.5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5.6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5.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出質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出質人僅按原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質權的實現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質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應收賬款,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出質人未按第5.4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的,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應收賬款,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質權人在應收賬款處分完成前收到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書面通知的,所得款項將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該賬戶中的款項直接受償。

6.3出質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其他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七條保證條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未設立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出質人未按第1.

4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出質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質人保證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7.3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

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7.4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7.1條所列原因未設立或無效。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其他條款

9.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9.3 本合同經出質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質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乙份。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質權人已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出質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月日簽署日: 年月日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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