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2021-03-04 09:56:53 字數 2934 閱讀 8416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

a) 危險物質的生產、使用、貯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b) 礦山、採石場中礦物的化學與熱力學性質的加工工藝活動和與這些工藝活動相關的,屬於標準表1中危險物質的儲存活動;

c) 廠內危險物質的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 礦山、採石場中礦物的開採、勘探、提取、加工;

d) 廠外危險物質的運輸;

e) 地下儲罐。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險貨物品名表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物質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於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或中毒的危險。

3.2 單元 unit

指乙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乙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 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或毒物洩漏事故,並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3.5 重大危險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4 重大危險源辨識

4.1 辨識依據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物質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見重大危險源辨識表1和重大危險源辨識表2。

表1 危險物質名稱及其臨界量

表2 未在表1中列舉的危險物質類別及其臨界量

表3 毒性物質分級

4.2重大危險源辨識

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標準表1、標準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義為重大危險源。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單一品種,則該物質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物質的總量,若等於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被定義為重大危險源。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多品種時,則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義為重大危險源:

1)式中q1,q2,。。。,qn—每種危險物質實際存在或者以後將要存在的量,且數量超過各危險物質相對應臨界量的2%,t;

q1,q2,.。。。,qn—與標準表1和標準表2中各危險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t;

5 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說明

5.1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危險物質的辨識

單元內危險物質的辨識需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 單元內從每次存放某種危險物質的時間計時起2日內;

② 單元內每年存放某種危險物質的次數超過10次;

③ 單元內的危險物質是否在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產生。

如果單元內儲存著多種的危險物質,那麼在辨識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首先考慮危險性最大的那種物質是否超出上述的定義範圍,這樣生產經營單位就可以基本的辨識出單元內的危險物質。

5.2 危險物質最大量的確定

當生產經營單位對單元內的危險物質辨識清楚以後,那麼單元內危險物質的量也應該確定下來。

① 對於存放危險物質儲罐和其他容器的儲存區重大危險源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儲罐或者其他容器的最大容積量。注意這個最大容積量不同於最大實際使用量,這一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申報**中進行詳細的說明。

② 對於存放危險物質儲罐和其他容器的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目前儲罐或者其他容器的實際存在最大量。

③ 對於危險物質的包裝儲存區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目前實際存在的物質最大量。這些資料應當從每天、每季度或者自身規定的時間段內的登記情況來獲取。注意這個量不同於儲存區的最大容積量,這一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申報**中進行詳細的說明。

④ 對於管道來說,危險物質的量應當是發生重大事故後,生產區域外管道所能洩露出的物質最大量。

⑤ 如果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的數量低於相對應物質臨界量的2%,並且該物質放到單元內任何位置都不可能成為重大事故發生的誘導因素,那麼就其本身而言,單元內應該不會發生重大事故,這時該危險物質的數量不計入辨識指標的計算中。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檔案說明,指出該物質的具體位置,證明其不會引發重大的事故。

5.3 危險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的確定

標準表1列舉了許多危險物質的名稱和臨界量,標準表2列舉了許多危險物質的危險性類別和臨界量。以下幾種方法適用於從標準表1和標準表2中確定危險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

① 危險物質屬於標準表1,同時也屬於標準表2的一種物質類別,那麼該物質應當使用標準表1中所對應的臨界量。

② 危險物質不屬於標準表1,但可以從標準表2中選取一種適合於該物質的危險性類別,那麼該物質應當使用標準表2中所對應的危險性類別的臨界量。

③ 標準表2有一種以上的描述適用於某種危險物質,那麼應當使用最低臨界量的那種物質危險性類別。

通常標準表1中危險物質的臨界量是很容易查詢、確定的,但是對於標準表2中危險物質危險性類別的界定,並確定其相對應的臨界量是很困難的。此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ga57-93《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b/t15098-94《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和《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等法規標準對危險物質進行分類。

5.4 混合物的臨界量的確定

如果危險物質只是混合物中的一部分,那麼確定該物質相對應的臨界量就應當參照標準表1和標準表2。如果危險物質找不到相對應的臨界量,那麼該物質就不能包括在計算過程中。不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綜合考慮混合物的特性,以決定該物質是否應當列入考慮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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