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概論自考重點總結

2021-03-03 21:53:07 字數 4673 閱讀 8828

第十二章接案

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一般可劃分為五個階段或環節,即接案、資料收集與預估、制定計畫、執行、結案和評估。

1. ⑴收集與接案相關的資訊:

①盡可能完整地掌握與案主有關的資訊

②詢問曾經與案主接觸過的助人專業人員和案主的熟人

③在面談開始以前徵詢督導或同事的意見

⑵初次面談的安排

如果面談安排在機構內,社會工作者需要思考並布置好適合於面談的小環境,例如,案主在機構中能否找到舒服的位置坐下來,面談室是否有良好的隔音效果以保護個人隱私,面談室裡的物品是否會引起案主對往事的負面回憶,你是否會選擇在你的辦公室擺放一些能證明你從業資歷的**、證書以及能營造輕鬆氣氛的擺設,等等。

如果面談安排在機構外,社會工作者同樣要考慮案主對面談環境的個性化要求,例如,有些案主對面談地點距家遠近、交通方便與否有特別要求,有些案主覺得在自己家裡安全感強一些,有些人不喜歡在陌生的環境下與社會工作者見面,而有些帶嬰兒的案主需要面談場所能提供臨時性托嬰照顧服務,等等。

⑶工作者的心理準備

同理心的運用和社會工作者的自我探索。此外,還需要進行自我控制與除錯。

所謂同理心,就是「將自我放進案主鞋裡,透過案主的體會來看世界」。同理心是一種換位思考、融入他人感覺的過程。

⑷準備期的計畫

2. (1)自我介紹

初次面談一般從社會工作者以及案主的自我介紹開始,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介紹姓名、職業和服務機構來表明自己的身份。說話的同時,應有一次溫暖的而堅定的握手,應呈現一張友善的面孔。在面談開始以後,一些非正式的話題,如天氣好壞、案主來機構時的交通狀況等等。

在自我介紹中,最難把握的是寒暄時的熱情程度,社會工作者必須時時注意文化差異。

(2)說明初次面談的目的和社會工作者的角色

案主的情況千差萬別,社工需要根據每乙個案主的特殊情況靈活地展開面談;

社工告訴案主,自己是案主的同伴,自己的目的是協助案主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困難和問題。

(3)說明相關政策和倫理原則(收費等事項)

(4)尋求反饋

案主提出自己的意見; 並確認案主明白了解工作者介紹的相關資訊。

3. 麵質是指社工可以直接地、沒有禁忌地指出案主在言談中、感受上以及行為方面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以幫助案主重新檢視自己的行為和想法,正確面對自己的問題。

4. (1)放下主觀的參照標準;

(2)進行有效的觀察、傾聽和辨別;

(3)嘗試以案主的參照標準來看待案主的問題和了解其感受;

(4)把自己的感受有效地傳遞給案主。

5. 其一,詞句選擇。簡單的話語、避免使用評判式的語句。

其二,聲音與音調。適當的音調、頻率和速度。

其三,肢體語言。

6. 其一,社工首先必須降低對自己的注意力;有強烈願望幫助有困難的人。

其二,伴隨仔細的、時而專注的觀察。

其三,適當的時候給出適當的鼓勵。

其四,有效的記憶。

7. 積極的傾聽是把說話和傾聽的技巧結合為三個步驟:引導案主交談、傾聽、反應。(鼓勵案主繼續更深入表達自我)

8. 9.

首先,面談時的沉默。社工可以用一些比較容易回答的問題來打破僵局。

其次,案主的表現前後矛盾。社工運用「麵質」。

再次,案主的不合作。(不要生氣或持防衛性的態度、要分析這些行為產生的原因、有同理心、不要攻擊案主、不要說教)

最後,案主撒謊。社工要有能力洞察隱情,發掘事實。

第十三章資料收集與預估

1. 2.

(1)社工必須尊重案主的隱私權。

(2)必須得到案主或者是其法定**人的同意,否則,社工不得透露需要保密的資訊。

(3)除了基於具有強迫性的專業原因,社工對服務過程中所有的資料都必須加以保密。

(4)社工應在可能且適當的範圍內,在保密資料外流之前通知案主。

(5)社工應與案主和其他相關的團體討論有關保密原則的內容,以及案主保密原則的權利和限制。

3. 在有些情況下,由於助人活動的需要,社工需要提供案主的相關資料。社工遇到這種情況時,必須事先告知案主,誰會分享其資訊,在什麼條件下分享,以及可能有什麼風險。

當案主面臨危機而生命受到威脅時,社工可以在未取得案主知情同意書前提供案主相關資料。

社工在從事錄音、錄影,或者是允許其他人觀察面談過程前,應得到案主的知情同意書。

4. (1)案主的問題,也可以看成案主的需要或值得關注的地方。

(2)案主是關鍵人物,社工需要收集案主及其相關人員的資料。

(3)案主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社工在收集資料時需要充分關注社會環境對於案主的影響。

5. (一)封閉式問題是一種誘導出簡單答案的方式,有時候,案主只要回答「是」或「不是」就可以了。

封閉式問題在短時間內可收集到很多資料,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封閉式問題有助於快速收集到至關重要的資料和資訊。但是,這裡問題限制了案主的自由發揮,使得資料只侷限於問題的範圍內。同時,過多的封閉式問題會使案主產生被質問的感覺。

(二)開放式問題是一種鼓勵案主全面敘述自己情況、廣泛表達自己意見的提問方式,以便收集更深層面和更廣範圍的資料。開放式問題種類繁多,社工需要根據面談的場景創造性地發揮。

6. 非參與式觀察是指社工完全以局外人的身份觀察案主的活動。過程中,工作者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觀察中,不受外界干擾,觀察效率高。

但案主由於外人在場會有部分改變,是觀察結果的可靠性受到影響。

參與觀察是指社工和案主一起參加某項活動,社工既是活動參加者又是觀察者。參與觀察中,案主會表現出真實自我,但社工必須投入一部分精力參加到活動中去,觀察的效率會相應受到影響。

7. (1)面談調查(注意問題壓問題、開放式;減少問為什麼);

(2)觀察(非參與觀察與參與觀察)

(3)填寫問卷

(4)文獻收集

8. (1)確認案主

(2)個人系統(對案主的進一步描述)、家庭與家族系統(家庭、家族情況)、社群系統(所生活的社群情況)

(3)說明問題與初期目標(①案主如何認識自己的問題;②與案主問題有關的重要他人如何看待案主問題)

(4)優點及資源(①案主的優點;②在其情境系統內可獲取的各種資源)

(5)轉介過程及其相關資訊(如果社工接了乙個轉介來的案主,資料中需要有相關的記錄,簡要說明轉介的**與過程)

(6)社會歷史(發展性資料、個人與家族、關鍵事件、性關係、成癮性物品濫用、藥物**或生理**、司法記錄、教育、就業經歷、休閒生活、宗教或精神生活、以前的心理**或接受社工服務的經驗、其他相關事宜)

9. 預估是社會工作實務的乙個基本過程。在初期面談和收集案主資料的基礎上,社工對案主存在的問題以及案主與環境的互動進行綜合的分析,形成乙個暫時性的基本評估,這就是預估。

10.(1)個人系統(確認案主的角色與問題;情緒與情感;生命週期發展;能力;危機)

(2)家庭、家族和初級社會系統(確認案主的生活場景;情緒與情感;生命週期)

(3)環境(資源、社會和文化)

第十四章制定計畫

1. 是「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共同討論並達成的一種有意義的改變的可能性」。

2. (1) 確定社工與案主的共同任務;

(2) 為助人過程提供方向;

(3) 選擇與發展適當的助人策略和處理問題的方法;

(4) 幫助社工與案主隨時掌握助人活動的進展;

(5) 評估某一種處理方法的有效性,評估整個助人活動的成果。

一句話,設定目標是為了澄清案主問題,促進案主參與,確定行動方向,評估工作成效。

3. 不持續目標指一次行動就可以解決問題或者減輕案主的困擾。

持續目標是指多次的持續行動,每一次行動都取得一些成果,逐漸累積,最後解決案主的問題。

4. 個人目標旨在改變單個案主的內隱的行為與外顯的行為,旨在調整個體內在的次系統及其與社會環境的互動。

當社會工作的案主是夫婦、家庭或者團體時,目標通常包含改變系統中所有的參與者,這就是群體目標。

5. [, , ]

6. 首先,目標的設定必須充分聽取案主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目標應有明確的、可測量的定義。

第三,目標必須是可行的。

第四,目標必須與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相稱。

第五,目標應該用正面的語言來表述。

第六,社會工作者應當認真甄別案主的要求。

最後,設定的目標必須與機構的功能相符。

此外,設定的目標應該有明確的時間表。

7. [, , ]

第一步,確定案主的準備程度。

第二步,解釋設定目標的目的。

第三步,與案主一起選擇適當的目標。

第四步,清楚的定義目標。

第五步,決定目標的可行性並討論實現目標可能帶來的利益與危險。

第六步,根據案主的需要排出目標的優先順序。

8. [, , ]

(1) 制訂計畫遵循的原則

(2) 發展工作途徑

(3) 確定行動步驟

(4) 評估計畫

[, , ]

第一是資源與需要相匹配的原則第二是投入與產出相匹配的原則

9. 發展可能的工作途徑,意味著社工要考慮可以運用哪些方法、途徑和策略去實現既定的目標,盡可能周密地思量行動計畫中的每個環節與相關因素,並與案主一起審慎地選擇和確認具體的行動方案與步驟。

10.所謂評估計畫,簡單地說就是測量、評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共同設定的干預計畫,評估可能的問題解決的情況以及目標實現的程度。

11.(1) 要完成的目標(排好優先順序)。

(2) 參與者的角色

(3) 干預方法與技巧

(4) 時間結構

(5) 監控進展的方法

(6) 重新協商協議的方法

(7) 財務安排

12.(1) 可用較低的成本達到與開放服務相同的結果。

社會工作概論自考重點總結

第七章社會個案工作 1.社會個案工作是這樣的一種工作方法,它採用直接的 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運用有關人際關係與個人發展的各種科學知識與專業技術,對案主進行工作 它通過提供物質幫助 精神支援等方面的服務,協助案主解決困擾他或他們的問題,並改善其人際協調能力,完善其人格與自我,增強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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