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代表培訓材料

2021-03-04 09:51:24 字數 4358 閱讀 2549

蔡甸區教師進修學校每屆任期中至少要參加一次培訓,培訓的內容如下:

教代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式

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式,使之制度化、模範化。在充分發揮民主的前提下,各項工作要達到統

一、簡化、有序、優化的要求。

(一)選舉教代會代表的程式

1.教代會一般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式參加選舉。

4.教職工代表佔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25%左右。

5.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其中普通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55%,中層幹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師、青年教師、班主任、教研組長、年級組長應佔適當比例。

6.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的方案。根據校區情況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等。

(2)工會應向全校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工會小組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工會小組將選票與選舉結果上報工會,由工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的程式、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代表條件。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布。

7.教代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絡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

(2)代表對本校教職工負責。教職工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本校教職工討論,獲得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

對被罷免或撤換的教職工代表,要及時用書面報告學校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宣布撤消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被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統一安排下,有計畫地對代表進行培訓,著重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10.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領導幹部、中層幹部、教師,也可以是本校退休教職工。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產生。但總數不超過正式代表的25%。

(二)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和處理程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代會代表。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並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一人或幾人(署名)提出,也可以校區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三看是否符合程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3)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後,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徵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

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並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6.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7.所有提案處理完畢之後,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交工會存檔備查。

8.工會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9.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應該稱意見或建議),工會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代會召開的程式

學校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召開教代會一般應做好四個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主要是確定議題和起草檔案。

1.大會召開前(一般在乙個月左右),學校黨政工在調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

一、二個中心議題,不能事無鉅細,把所有問題都列為中心議題。

3.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並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抓緊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準備工作。

4.檢查檔案準備情況,做好會議組織、宣傳、會務、協調等工作。做好提案徵集工作和代表培訓工作。

5.教代會換屆,應按民主程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1)每次教代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教職工代表,一般由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黨政工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代表的,其主席團成員可以從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幹部中產生。

(3)主席團成員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對各項方案審議的意見;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大會中心議題會議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3.聽取工會關於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聽取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

5.校長和有關領導應參加代表組討論,或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提交正式會議審議;使工作報告及方案更加符合黨的方針政策,符合學校實際,符合教職工群眾的意願,使決策更科學、更準確。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之間,應間隔幾天,使代表有時間進一步思考和徵求群眾意見,使校長或有關部門有時間分析、研究預備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好工作報告和方案。

2.校長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3.工會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

4.組織繼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將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後交校長及有關部門,以便對工作報告及方案作進一步修改補充。

5.教代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一定時間大會發言,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方案的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6.召開教代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各代表組(團)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討論通過對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討論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組**員名單草案。

7.通過大會決議(或作出決定)和專門工作小組組**員名單,然後大會閉幕。

8.閉幕後教代會秘書組做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歸檔工作,並將會議情況報上級教育工會。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1.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制訂)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畫、要求。

2.每個代表向各自校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動全體教職工積極行動起來,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宣傳大會精神,宣傳貫徹會議精神好的集體和個人,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4.必要時,經學校黨政同意,工會可以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提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四)閉會期間對急需解決重要問題的處理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五)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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