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站章程

2021-03-04 09:51:23 字數 3403 閱讀 1102

義亭中學學生志願者服務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志願者精神,進一步規範學校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健全和完善學校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協助解決社會問題、倡導師生互助,共同推動學校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學校志願服務的主體是學校志願者各學校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學校志願者是在本學校志願者服務站進行登記並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學校志願者服務站由學校志願者組成,在學校黨支部、團委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學校志願者服務站在《學生志願者》課程組織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結合社會和學校實際確立服務專案開展服務。

第六條鑑於學校志願者服務站日益壯大的實際和服務專案的需求,在本學校可註冊多個志願者服務站伍,但各服務站應有相對穩定的志願者者、服務物件及相對穩定的服務基地專案基地。各志願服務站伍可自行設計「學校志願服務站」標誌。

第三章招募與註冊

第七條學校服務站有義務和職責向校內師生招募學校志願者,接受志願者報名申請。

第八條申**入服務站志願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學校志願者服務章程;

2.自願加入學校志願者服務站;

3.志願從事校園公益與校園服務事業。

第九條新申**入的學校志願者應先參服務站所組織的活動,從基層熟習學校志願者的活動及運作,服務滿4小時後,可向學校提出申請,並填寫註冊學校志願者申請表。

第十條申請人將填寫好的申請書交所在服務站站長簽寫意見後,連同該申請人的服務時間記錄卡學校,學校在收集有關資料後,統計核實申請人的服務時間、所參與的活動,確定其申請資格、由服務站站長與學校共同審核通過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一條學校及服務站每月舉行一次活動,通過新申請人辦理註冊手續、研究制定服務站半年服務專案及服務內容。

第四章學校志願者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志願者和志願者站享有以下權利:

1.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2.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站伍的幫助解決;

3.志願者服務站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4.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自由的權利;

5.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本服務中心服務。

第十三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

2.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3.完成志願者站伍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4.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站伍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5.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條件可能);

6.向學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四條學校志願服務範圍包括學校服務、環境保護、學校文化、學校教育、學校幫困、學校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站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五條學校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校內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學校成員,並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志願者服務活動,學校志願者服務站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站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重點開展以下服務:

1.長期定點開展志願者為困難家庭、烈軍屬、殘疾人、孤寡老人等「一助一」長期服務活動,敬老助殘、扶貧幫困;

2.圍繞大型社會性公益活動開展階段性志願服務,發揮學校志願者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突擊站作用;

3.開展法律宣傳、諮詢和訴訟**服務,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4.圍繞學校建設與管理,組織志願者定期進行校容監督、衛生清潔等服務;

5.為見義勇為英雄、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的子女、孤兒、殘疾兒童提供家教生活服務等少兒課外志願服務;

6.發揮各服務站伍特點、優勢,為服務物件開展其它各種力所能及的服務。

7.本著自願原則量力而行,為特困服務物件提供物質幫助。

第六章保障及服務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服務工作場所、人員和必備的辦公設施。

第十七條學校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各類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執行,接受學校黨支部、團委及志願者監督。

第十八條學校各類志願者服務站、組織統一納入學校志願者服務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參加活動的學校志願者應準時到達集中地點,如確有問題需延時到達,必須提前聯絡活動負責人。

第二十條服務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注意環保,盡可能地減少對居民群眾的滋擾。

第二十一條學校志願者在活動過程中對活動有任何意見,應即時直接向服務負責人提出,並由其負責解決。

第七章獎勱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為激勵學校志願者服務熱情,暫以累計服務時間為標準,設立星級學校志願者,在每年3月5日前後表揚本學校星級志願者。星級志願者評定標準(暫定):

1.志願服務時間滿10小時的評為一星(★)志願者;

2.志願服務時間滿20小時的評為二星(★★)志願者;

3.志願服務時間滿30小時的評為三星(★★★)志願者;

4.志願者服務站時間按註冊人數(參加活動人數)平均到人進行站伍表彰;

5.對在物質、獎金幫扶大及個人表現突出的個人可單獨進行星級表彰。

第二十三條對學校志願者負責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出現以下錯誤者,按情節嚴重程式給予相應批評處理:

1.在組織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誤的將提出自我檢討;

2.在活動中造成服務整體**傾向、背離服務發展宗旨、屢次延誤服務工作等情況下,情節嚴重者勸其退出服務站伍;

第二十四條凡有損學校志願者站伍形象聲譽的活動、行為的志願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自我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勸退。

第二十四條已報名註冊的學校志願者,半年無故不參加學校志願者服務站活動則視其為自動退出本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學校志願者退出志願者服務站,應書面或**之所在服務站。

第二十六條學校志願者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學校組織機構表決通過,可直接予以除名。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及志願者站伍活動必須與國家憲法、法律為根本,在學校居委會的組織下開展各項活動,當活動有異議時需向相關部門請示方可進行,否則視為個人行為,與服務站伍與學校無關。

第二十八條志願者根據志願服務站的安排在開展服務期間,造成服務物件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有關的志願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志願服務站與服務物件另有約定的除外)。志願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受害者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服務物件在接受志願者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志願服務站應當支援受損害的志願者向有關的服務物件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條冒用本學校志願服務站的名義、標誌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學校志願服務站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志願服務站成員表決通過、註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由義亭中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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