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1-03-04 09:50:43 字數 5246 閱讀 4862

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

有二審的,應當提交一審和二審的法律文書,共三份;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證明

根據終身判決書的內容,先至生效判決書的書記員,直接申請;亦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廳的訴訟材料中轉中心,提交書面的申請。

溫馨提示:終審法院的做出的判決生效時間不是做出之時,而是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

(6)如有委託**人的,應當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所函和律師證件的影印件;

(7)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組織**證相關證明影印件;是個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8)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二、提交法院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商事仲裁案件的執行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執行費用

沒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

申請執行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待執行後交納。

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諶磊

附件:1、 終審判決何時生效?

2、 民事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的確定?

3、 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以下文章資訊:來自朱律師部落格】

終審判決書何時生效?

今天有乙個二審終審的案子需要申請強制執行。寫申請書的時候,我不知怎麼了,向身邊的同事隨便問民事終審判決的生效時間怎麼算。他說算什麼,終審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了。

剛開始,我也覺得有道理,只是沒把握,但總覺得不對勁。寫完申請書後我就去網上查,結果答案竟然五花八門。但大致有以下幾類:

一是認為民事終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是認為民事終審判決自宣判之日起生效,一是民事終審判決自簽收之日起生效,一是民事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沒想到乙個這麼簡單的法律常識竟然會這樣模糊,我都搞不清自己是不是律師了,呵呵。

沒辦法,還是先從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法條開始重新學吧。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第七章第二節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條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三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條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九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羅列了以上的法條後,還是沒有具體的答案。後來又請教了幾個老律師,有的說是民事終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的說是送達之後生效。後來又請教了乙個法院的工作人員,他說是送達後生效。

還是模糊,自己思考吧。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通常情況下的民事訴訟,需要有訴訟的請求者,訴訟請求的相對者和訴訟請求的審理者這三個最基本的主體來進行。為保障民事訴訟的公平,法律確立了審判公開原則。

從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和維護當事人知情權的角度,法院的裁判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而這種告知不是隨意形式的告知而是有著規範程式和嚴格制度的告知,那就是送達制度。所以,我最終認為民事終審判決是自該判決書送達之日的次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請各位法律人賜教)

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的生效日期的確定張律師

(一)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89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意見》第96條規定:「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當事人的,應以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

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自雙方在民事調解協議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外,以當事人簽收調解書之日為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日期。如調解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二)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這就是說判決的生效日期是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

那麼上訴期間如何確定呢?《民訴法意見》第165條「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先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後,判決書、裁定書並未生效,只是該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了,因為後收的人仍有權提起上訴,要等後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後,判決書、裁定書才生效。

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日期是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判決書如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後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的次日為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三)二審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准上訴的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准上訴的判決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訴送訟法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上述判決是終審判決,不能提起上訴,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確定問題。是判決書的作出之日,還是送達當事人之日?

筆者認為,應是送達當事人之日。因為判決書只有送達才能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才能按照判決書來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判決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時,應以最後收到的判決書的日期為生效之日。

雖然當事人收到的時間有先後,但同一判決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乙個,否則當事人也無法正確地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因此,二審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依法不准上訴的判決書的生效日期為當事人簽收之日。如判決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後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判決書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訴法》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1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不能申請執行,因為債務人只要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

從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達就生效,因為債務人如沒有異議,應當在15日內清償債務,但這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生效,還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支付令還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書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書主要是處理程式問題。由於民事裁定內容和製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時間也不盡相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裁定,一經送達便產生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製作的第一審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裁定允許上訴外,其餘裁定一經送達便生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製作的有上訴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且上訴期屆滿的次日,為該民事裁定生效之日。

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生效法律文書,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該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由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該案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該案的執行仍由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為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組織的水平較高、裝置較好,能夠更好地完成涉外民事案件的執行任務。

第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類法律文書都是在緊急情況下製作的,均應及時執行。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執行,有利於執行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四,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保證該項法律文書正確及時地執行。

第五,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機關證明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 根據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的決定,有的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如果當事人分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則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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