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二手房十大糾紛案例

2021-03-04 09:46:02 字數 1807 閱讀 7699

四:「霸王條款」不合法,中介起訴被駁回

案情簡介:楊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乙份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將一套房屋介紹給楊小姐。協議還約定,若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楊小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後由於種種原因買賣合同並沒有簽成,中介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楊小姐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僅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楊小姐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五:買房誤信黑中介,房財兩空無人賠

案情簡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資訊諮詢中心」王主任的介紹下與一賣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按約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誰知不久後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賣主同時也消失的無影無蹤,徐先生發覺他已上當受騙,無奈之下只得報警。

律師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場良莠不齊,很多所謂的「中介公司」其實並沒有相應的資質,而是僅僅掛著「資訊諮詢中心」的牌子以號稱介紹低價**吸引客戶,但實際上其並沒有什麼**,也無法履行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與其簽約的結果通常就是上當受騙,因此在選擇二手房中介時最好還是選擇那些正規的中介公司。

六:房屋權利有瑕疵,買房願望險落空

案情簡介:武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後不久,賣主妻子就要求解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理由是該房係其夫妻共同財產,她對賣房一無所知,因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無效。後法院審理查明,賣主妻子理應明知賣主將房屋**一事,最終法院駁回了賣主妻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購房人應注意賣主是否已婚,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七:沒有通知租賃人,**房屋起波折

案情簡介:張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將其**。經介紹張先生找到了一位買主,雙方簽訂了合同,張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賃期滿後不再續約,誰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購買該房,而張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簽約無效,聲稱要向法院起訴。

最終經律師斡旋,張先生與承租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張先生返還其三個月的租金,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的房屋先前已經出租,則應在**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橫生波折。

八:合同約定不明確,買方毀約引糾紛

案情簡介:楊女士與劉先生簽訂了乙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賣給劉先生,雙方約定楊女士辦理銀行解押手續時劉先生支付首付款。不料在簽約後劉先生通知楊女士想解除合同,楊女士遂沒收了劉先生支付的定金。

然不久後她收到了劉先生的律師函,函中稱劉先生已準備好首付款,但楊女士卻沒有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因此是楊女士違約要求楊女士返還定金,而後劉先生向法院起訴,現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買賣中常會涉及買賣雙方各自所要履行的義務,諸如買方支付首付款,賣方辦理銀行解押手續,買方付清房款,賣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在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以便出現糾紛時確定責任。

九:買賣未通知物業,出現問題難維修

案情簡介: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誰知入住後發現屋頂漏水,吳先生與物業聯絡要求維修,結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場的情況下物業不願進行維修,吳先生與原房主聯絡,卻得知其已出國。吳先生只得聘請律師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後方就維修問題達成一致。

律師提醒:若購買的二手房原係商品房,在合同中應約定賣主須將有關房產轉移情況告知開發商及小區物業,以便房屋出現問題時聯絡維修。

十:房屋情況未約定,惡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簡介:張小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誰知收房時卻發門窗均不翼而飛。在與賣主聯絡後得知門窗是賣主拿走的,賣主稱按約定他只將房屋交付給張小姐即可。

張小姐將賣主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賣主的做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對合同的惡意履行,判決其賠償損失。

二手房實地看房注意六大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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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 這套房子最低多少錢?例如 25萬的房子 經紀人 您經紀人 您認為多少錢比較合適呢?客戶 20萬左右。經紀人 20萬,那我請房東過來,您能不能馬上定呢?客戶 那肯定要考慮一下。經紀人 所以說,買房子不能只以 為準,最關鍵的是房子適不適合你,如果房子您不滿意即使便宜一點你也不會買是嗎?所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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