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化系統建設工程合同書

2021-03-04 09:46:01 字數 5838 閱讀 5891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參照《居住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中相關標準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經邀請招標,依據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園智慧型化系統投標檔案(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裝置清單及**表),並在雙方研究、討論最後確認的設計檔案(同投標檔案)的基礎上,確定由乙方對本工程實行總承包(系統整合)。

為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本著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徵求意見稿)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工程概況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本次智慧型化系統工程建設包括:閉路監控子系統、可視對講子系統、周界防範子系統、家庭智慧型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統、一**管理子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綜合佈線子系統、小區區域網系統、背景**子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裝置控制子系統、資訊發布子系統、**點播子系統、**發布系統。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區樣板房智慧型化演示系統和單列的智慧型化演示系統(模擬展板),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設包括很多可選專案或裝置(可建設、可不建設),可選專案或裝置如需要建設則作為增項工程進行,雙方另外單獨結算,補簽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可選專案或裝置包括:閉路監控系統中的遠端監控中心、一**系統中消費系統、www/e-mail伺服器、背景**子系統中節目定時器/報警訊號發生器、電子巡更子系統、家庭智慧型化及安防系統中的紅外發射器、家電控制繼電器、無線遙控器、無線接收器等。

4)還有部分建議自購專案或裝置,建議自購專案或裝置是本智慧型化系統工程有機構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負責採購。建議自購專案或裝置包括:機房子系統、卡座廣播系統。

5)本次智慧型化系統工程一**子系統中的智慧卡是必選專案,因為**、型號、印刷不確定,未包含在總**中,需要另外簽訂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工程承包範圍

2.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工程承包內容同招標檔案,設計要求及工程地質情況,詳見本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第三部分合同總額、承包方式及合同檔案組成

3.合同總額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總額(或者稱為工程總造價)即委託乙方建設_________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全部子系統所簽訂合同總額之和,總額為_________萬元元整)。

3.2 承包方式:該專案採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進行總承包。

3.3 特別說明

1)在本次智慧型化系統建設中,所有子系統中所涉及的顧地牌pvc管**均由甲方提供,若**發生變化,以最終**為準,補差價(如單價高於合同價,甲方補高出部分差價)。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慮智慧型化系統工程主幹路由,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幹線管道2孔___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預見因素,若發生增減項,雙方補籤增、減項合同,一起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4.組成合同的檔案

4.1 本合同

4.2小區智慧型化系統招標書

4.3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技術解決方案書

4.4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裝置清單及**

4.5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工程施工組織方案

4.6 中標通知書

4.7 圖紙

4.8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部分詞語定義

5.詞語定義

5.1 甲方(發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3 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5.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5.6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5.7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5.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5.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5.10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5.11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3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14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5.15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5.1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5.1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部分施工組織計畫及工期

6.施工組織計畫及工期

6.1 根據工期定額及使用需要,確定本工程總工期為________日曆天(公曆日)。開工日期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次預埋隨土建;二次預埋及安裝除錯隨裝修)。

6.2 進度計畫

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在15日內做出工程專案計畫書、工程施工組織計畫書(已提供),經甲方確認後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的工程進度計畫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3)承包人必須配合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計畫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7.開工及延期開工

7.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

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7.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8.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24小時內給予答覆。

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工期延誤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圖紙;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內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由於土建或相關聯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8)不可抗力;

9)雙方協商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9.2 承包人在上述條款規定的工期延誤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部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1.工程師權利與義務

11.1 如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11.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其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11.5 除本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12.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24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2.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智慧型化系統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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