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樁施工技術標準

2021-03-04 09:44:35 字數 3923 閱讀 3545

4、 打樁順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密集樁群,自中間向兩個方向或四周對稱施打:

(2) 當一側毗鄰建築物時,由毗鄰建築物處向另一方向施打;

(3) 根據基礎的設計標高,宜先深後淺;

(4) 根據樁的規格,宜先大後小,先長後短。

5、 打入樁(預製混凝土方樁、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鋼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表7.4.5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於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6、 樁終止鎚擊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樁端位於一般土層時,應以控制樁端設計標高為主,貫入度為輔;

(2) 樁端達到堅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類土及風化岩時,應以貫入度控制為主,樁端標高為輔;

(3)貫入度已達到設計要求而樁端標高未達到時,應繼續鎚擊3陣,並按每陣10擊的貫入度不應大於設計規定的數值確認,必要時,施工控制貫入度應通過試驗確定。

7、 當遇到貫入度劇變,樁身突然發生傾斜、位移或有嚴重回彈、樁頂或樁身出現嚴重裂縫、破碎等情況時,應暫停打樁,並分析原因,採取相應措施.

8、 當採用射水法沉樁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射水法沉樁宜用於砂土和碎石土;

(2)沉樁至最後1~2m時,應停止射水,並採用鎚擊至規定標高,終錘控制標準可按本規範第二款第6條有關規定執行。

9、 施打大面積密集樁群時,應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1) 對預鑽孔沉樁,預鑽孔孔徑可比樁徑(或允樁對角線)小50~100mm,深度可根據樁距和土的密實度、滲透性確定,宜為樁長的1/3~1/2;施工時應隨鑽隨打;樁架宜具備鑽孔鎚擊雙重效能;

(2) 對飽和黏性上地基,應設定袋裝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袋裝砂井直徑宜為70~80mm,間距宜為1.0~1.5m,深度宜為10~12m;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間距與袋裝砂井相同;

(3) 應設定隔離板樁或地下連續牆;

(4) 可開挖地面防震溝,並可與其他措施結合使用,防震溝溝寬可取0.5~0.8m,深度按土質情況決定:

(5) 應控制打樁速率和日打樁量,24小時內休止時間不應少於8h;

(6) 沉樁結束後,宜普遍實施一次復打;

(7) 應對不少於總樁數10%的樁頂上湧和水平位移進行監測;

(8) 沉樁過程中應加強鄰近建築物、地下管線等的觀測、監護。

10、 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總鎚擊數及最後1.0m沉樁鎚擊數應根據樁身強度和當地工程經驗確定。

11、 錘擊沉樁送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樁深度不宜大於2.0m;

(2) 當樁頂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樁時,應測出樁的垂直度並檢查樁頂質量,合格後應及時送樁;

(3) 送樁的最後貫入度應參考相同條件下不送樁時的員後貫入度並修正;

(4) 送樁後遺留的樁孔應立即回填或覆蓋;

(5) 當送樁深度超過2.0m且不大於6.0m時,打樁機應為三點支撐履帶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汕打樁機;樁帽和樁錘之間應用豎紋硬木或盤四層疊的鋼絲繩作「錘墊」,其厚度宜取150~200mm。

12、 送樁器及襯墊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樁器宜做成圓筒形,並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耐打性。送樁器長度應滿足送樁深度的要求,彎曲度不得大於1/1000;

(2) 送樁器上下兩端面應平整,且與送樁器中心軸線相垂直;

(3) 送樁器下端麵應開孔,使空心樁內腔與外界連通;

(4) 送樁器應與樁匹配;套筒式送樁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內徑應比樁外徑大20~30mm;插銷式送樁器下端的插銷長度宜取200~300mm,杆銷外徑應比(管)樁內徑小20~30mm,對於腔記憶體有餘漿的管樁,不宜採用插銷式送樁器;

(5) 送樁作業時,送樁器與樁頭之間應設定1~2層麻袋或硬紙板等襯墊。內填彈性襯墊壓實後的厚度不宜小於60mm。

13、 施工現場應配備樁身垂直度觀測儀器(長條水準尺或經緯儀)和觀測人員,隨時量測樁身的垂直度。

三、靜壓沉樁

1、 採用靜壓沉樁時,場地地基承載力不應小於壓樁機接地壓強的1.2倍,且場地應平整。

2、 靜力壓樁宜選擇液壓式和繩索式匝樁工藝;宜根據單節樁的長度選用便壓式液壓壓樁機和抱壓式液壓壓樁機。

3、 選擇壓樁機的引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壓樁機型號、樁機質量(不含配重)、最大壓樁力等;

(2) 壓樁機的外型尺寸及拖運尺寸;

(3) 壓樁機的最小邊樁距及最大壓樁力;

(4) 長、短船型履靴的接地壓強;

(5) 夾持機構的型式;

(6)液壓油缸的數量、直徑,率定後的壓力表讀數與壓樁力的對應關係;

(7) 吊樁機構的效能及吊樁能力。

4、 壓樁機的每件配重必須用量具核實,並將其質量標記在該件配重的外露表面;液壓式壓樁機的最大壓樁力應取壓樁機的機架重量和配重之和乘以0.9。

5、 當邊樁空位不能滿足中置式壓樁機施壓條件時,宜利用壓邊樁機構或選用前置式液壓壓樁機進行壓樁,但此時應估計最大壓樁能力減少造成的影響。

6、 當設計要求或施工需要採用引孔法壓樁時,應配備螺旋鑽孔機,或在壓樁機上配備專用的螺旋鑽。當樁端需進入較堅硬的岩層時,應配備可入巖的鑽孔樁機或沖孔樁機。

7、 最大壓樁力小宜小於設計的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必要時可由現場試驗確定。

8、 靜力壓樁施工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節樁下壓時垂直度偏差不應大於0.5%;

(2) 宜將每根樁一次性連續壓到底,且最後一節有效樁長不宜小於5m;

(3)抱壓力不應大於樁身允許側向壓力的1.1倍,

(4) 對於大面積樁群,應控制日壓樁量。

9、終壓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現場試壓樁的試驗結果確定終壓標準;

(2)終壓連續復壓次數應根據樁長及地質條件等因素確定。對於入土深度大於或等於zm的樁,復壓次數可為2~3次;對於入土深度小於8m的樁,復壓次數可為3~5次;

(3) 穩壓壓樁力不得小於終壓力,穩定壓樁的時間宜為5~10s。

10、 壓樁順序宜根據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場地地層中區域性含砂、碎石、卵石時,宜先對該區域進行壓樁;

(2) 當持力層埋深或樁的入土深度差別較大時,宜先施壓長樁後施壓短樁。

11、 壓樁過程中應測量樁身的垂直度。當樁身垂直度偏差大於1%時,應找出原因並設法糾正;當樁尖進入較硬土層後,嚴禁用移動機架等方法強行糾偏。

1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壓樁作業,並分析原因,採用相應措施:

(1) 壓力喪讀數顯示情況與勘察報告中的土層性質明顯不符;

(2)樁難以穿越硬夾層;

(3) 實際樁長與設計樁長相差較大;

(4) 出現異常響聲;壓樁機械工作狀態出現異常;

(5) 樁身出現縱向裂縫和樁頭混凝土出現剝落等異常現象;

(6) 夾持機構打滑;

(7) 壓樁機下陷。

13、 靜壓送樁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削量樁的垂直度並檢查樁頭質量,合格後方可送樁,壓樁、送樁作業應連續進行;

(2) 送樁應採用**鋼質送樁器,不得將工程樁用作送樁器;

(3) 當場地上多數樁的有效樁長小於或等於15m或樁端持力層為風化軟質巖,需要復壓時,送樁深度不宜超過1.5m;

(4) 除滿足本條上述3款規定外,當樁的垂直度偏差小於1%,且樁的有效樁長大於15m時,靜壓樁送樁深度不宜超過8m;

(5) 送樁的最大壓樁力不宜超過樁身允許抱壓壓樁力的1.1倍。

14、 引孔壓樁法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引孔宜採用螺旋鑽幹作業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於0.5%;

(2) 引孔作業和壓樁作業應連續進行,間隔時間不宜大於12h;在軟土地基中不宜大於3h;

(3) 引孔中有積水時,宜採用開口型樁尖。

15、當樁較密集,或地基為飽和淤泥、淤泥質土及黏性土時,應設定塑料排水板、袋裝砂井消減超孔壓或採取引孔等措施,並可按本規範第7.4.9條執行。在壓樁施工過程中應對總樁數10%的樁設定上湧和水平偏位觀測點,定時檢測樁的上浮量及樁頂水平偏位值,若上湧和偏位值較大,應採取復壓等措施。

16、 對預製混凝土方樁、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鋼樁等壓入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7.4.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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