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3:17 字數 1955 閱讀 369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持續排查與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做到安全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安全生產「零隱患」現場,繼續保持安全生產「零事故」環境。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及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小組

組長:分廠廠長

副組長:副廠長

成員:安全員、裝置管理員、工藝管理員、各工段長

第三條職責

1、廠長全面領導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部署重點工作,定期參加隱患排查治理。

2、副廠長具體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工作,對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進行監督落實。

3、各專業人員負責制定適合實際要求的《事故隱患排查表》,並根據不同的發展時期,不斷完善、修訂隱患排查標準,定期參加隱患排查工作。

4、安全員除制定安全裝置、消防器材、防護用品的隱患排查標準,並定期參加隱患排查工作外,還要負責記錄隱患排查與治理台賬、出具《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隱患治理效果的驗收工作,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記錄、台賬整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級

第四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此類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2、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此類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並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分廠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

第六條分廠每月至少組織2次不同專業的隱患排查活動,發現重大隱患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安環部,同時還要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第七條各工段每週至少進行1次全面的隱患排查活動,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分廠。

第八條重大隱患報告的內容包括:

1、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2、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應急預案。

第九條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按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安全生產隱患治理

第十條一般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

1、班組排查出的一般隱患,按照崗位職責當班消除,並向當班值班長匯報。當班不能治理的,報工段及時治理。

2、分廠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給工段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3、隱患治理遵循「四不推」的原則,即個人能治理的不推給班組、班組能治理的不推給工段、工段能治理的不推給分廠、分廠能治理的不推給公司。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隱患由分廠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治理,分廠不能治理的上報公司處理,實行掛牌督辦。重大隱患的治理要制定書面的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結束後,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公司安環部驗收,登出重大安全隱患。

第六章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負責人給予50-300元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按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及時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按照《獎懲細則》給予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與公司有關規定牴觸的,以公司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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