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蓋章

2021-03-04 09:42:00 字數 1359 閱讀 2651

離職證明蓋章不蓋章怎麼能算證明,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如果不給,按第89條規定辦。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新單位要離職證明的目的是確定你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依據是:勞動法第99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看來你的新單位做得還比較正規。

你與原單位沒有簽合同與開離職證明關係不大,簡單的作法是:你自己起草乙份離職證明之類的拿回原單位蓋章、簽字即可。不需要很正規的,只要證明你已經與原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即可。

要求補蓋,並從蓋好之日計算,如果超過15天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證明***自2023年8月起在我司工作,因合同到期,雙方商議不再續簽合同,從2023年8月1日起離開我司。特此證明。

******公司

我與公司是籤了勞動合同的,合同上面寫的是當月工資次月十號發,我是2023年3月5日辦好離職手續離開公司的,但是二月份的工資還沒拿到,我3月11號打**詢問,領導說要發給我,但是直到3月15日都還沒給我,我想問如果我到勞動局去投訴公司,我要怎樣證明我是辦好離職手續才離開公司。我是買了保險的,現在已經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了,社保接續卡也辦好了的,

初的離職申請,但是要單位簽過字或者蓋章的,只有你自己簽字的沒有作用。

如果保險已辦理,相關證明也可以,單位允許你轉保險間接可以證明同意你離職

你的第乙個公司不夠正規.你的錯誤在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你除了那張**還有什麼可以證明你們事實存在的勞動關係呢?沒有合同.他們沒有義務.

沒有證明,就你寫責任保證書恐怕不能令新公司滿意.因為這個證明是上海對外服務****要求的,不是你的新公司單方面要求的,所以最好按章辦事.

一、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內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稱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三、各種章的用途

1、財務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2、公章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請蓋章。

3、人力資源章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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