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9:41:58 字數 4854 閱讀 5664

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並向陝西省鎮坪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申請,經本行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本行承兌匯票的具體經辦機構為營業部(以下簡稱承兌行)。

第三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前必須經省聯社批准,並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

第二章承兌申請

第六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前提條件:

(一)本行資本充足率高於4%(含);

(二)本行存貸款比例低於80%(含);

(三)本行相關內控制度健全、風險防範約束機制完善;

(四)本行信貸管理水平必須滿足相關要求,信貸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必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短期資產流動性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拆入資金比例不得超過4%;

(五)繳納的存款準備金足額,超額準備金(備付金)比例高於3%(含);

第七條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行開立存款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具有到期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紀錄;

第八條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申請人應向承兌提交以下資料:

(一)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主要包括匯票金額、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兌申請人承諾匯票到期無條件兌付票款等內容;

(二)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企業法人**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董事會(股東會)關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決議;

(三)購銷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購銷合同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合法性、真實性的檔案;

(四)上年度和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五)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提交保證人有關資料(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或抵(質)押物有關證明(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

(六)承兌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擔保

第九條客戶按規定比例繳存保證金以後的差額敞口部分,應提供足額擔保(抵押或質押)。抵押物應具有穩定的價值和較強的變現能力;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良好,且無不良記錄。

第十條對經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可根據需要核定一定期限內的最高承兌限額,並辦理最高額擔保。在限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可不再逐筆辦理擔保,保證金可按規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筆收取。

第四章審查和審批

第十一條承兌行對承兌申請人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承兌申請人的合法資格;

(二)該筆業務是否具有真實的**背景;

(三)該筆業務是否控制在授信額度內;

(四)承兌申請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

(五)承兌申請人的信譽狀況,近三年是否有不良記錄;

(六)對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審查承兌申請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客戶不予辦理承兌:

(一)逃廢銀行債務的;

(二)已列入逃廢債務黑名單和本行信貸退出名單的;

(三)有次級、可疑、損失貸款或欠息的;

(四)對單筆銀行承兌匯票逾期15天以上或有銀行承兌匯票墊款餘額的;

(五)國家政策明令限制和禁止的行業或專案。

第十三條經審查同意後,業務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申請審批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及審查報告等按貸款管理辦法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承兌匯票敞口部分視同貸款,超過本行審批許可權的需報省聯社審查。對能夠提供100%保證金的,可直接辦理。

第十五條經審批同意後,業務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與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和相關的擔保合同,對需要辦理登記、轉移占有或設定背書轉讓的,應及時辦妥有關手續,同時書面通知會計部門,並轉交相關材料及清單。

第十六條會計部門收到業務部門書面通知和相關材料後,對《銀行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影印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合法性、真實性的檔案、保證金進賬單和匯票中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社開立存款賬戶等進行複核,複核無誤後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保證金和承兌手續費,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承兌手續。

第十七條會計部門辦理承兌後,應於當日將承兌情況準確記入有關科目。客戶提供抵(質)押的,應及時登記有關登記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八條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每張金額不得超過1千萬元。

第五章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九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本行將根據出票人的資信及風險狀況確定和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

第二十條保證金管理。保證金專戶必須實行封閉管理,用於支付對應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嚴禁發生保證金專戶和客戶結算戶串用、各子賬戶之間相互挪用等行為;不得提前支取保證金。

第六章檢查及到逾期處理

第二十一條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後,業務部門應加強跟蹤檢查,主要檢查可能影響到客戶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一)是否按申請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款項;

(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正常;

(三)資金流向和銷貨款歸社情況是否正常。

(四)保證人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屬和價值等有無重大變化;

(五)其他可能影響承兌申請人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天,業務部門應向客戶發出《銀行承兌匯票備付款通知書》,通知客戶將票款足額存入其賬戶用於付款。

第二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本行收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和匯票,經審核無誤後,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根據承兌協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款,不足部分由本行墊付。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墊付款項轉入「墊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科目,按照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二)就墊付款金額向承兌申請人進行催收;

(三)及時處置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儘量減少墊款損失;

第二十四條發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後,業務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範圍,制定清收計畫,落實清收責任,嚴禁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或發放貸款置換銀行承兌匯票墊款。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檔案,主要包括客戶提交審查的相關資料、申請審批書、商品交易合同或發票影印件、承兌協議及相關擔保合同、保證金進賬單、銀行承兌匯票正反面影印件、到期償還記錄、墊付及清收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業務部門要建立相應台賬,全面、及時、真實地記錄承兌的受理、保證金收取、審批、承兌、付款、墊款以及清收等有關情況,嚴格監控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敞口,並按月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

第二十七條承兌匯票的總量要控制在上年度各項存款餘額的5%以內,未經省聯社允許不得突破;如墊款餘額超過銀行承兌匯票金額1%,應立即暫停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進行清收。

第二十八條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納入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客戶的銀行承兌匯票餘額要控制在其上年銷售收入的10%以內,如經省聯社複核的可以放寬到20%。對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業務和會計部門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分別建立台賬,按時進行核對。業務部門負責受理客戶提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申請並進行調查和審查;辦理擔保手續;根據審批意見簽訂承兌協議;承兌後的跟蹤檢查;清收匯票墊付款項。

會計部門負責保管銀行承兌匯票空白憑證和匯票專用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會計核算手續;保證金管理;及時扣劃到期匯票款項;將墊付情況和根據協議扣收情況及時通知業務部門。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制度。業務、會計、審核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檢查。每季要進行一次自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會計部門對空**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登記、保管責任制;

(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是否按規定要求辦理,每個崗位、環節是否按規定責任到人;

(三)承兌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收取、管理和劃轉;

(四)墊付資金情況及清收措施;

(五)對查出問題的糾改情況;

(六)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一條承兌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

(一)經本行審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託,承擔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責任,並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承兌手續費。

收取保證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保證金存款—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出票人保證金戶)

收取承兌手續費時,會計分錄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結算業務手續費收入

同時按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收記表外。

收:承兌匯票-應付銀行承兌匯票

(二)每天應檢視匯票的到期情況,對到期的匯票,應於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向出票人收取款項。

匯票到期日,付款人的賬戶有足夠票款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利息—保證金存款應付利息(按保證金存放時間計算,下同)

貸:保證金存款—出票人保證金戶

借:保證金存款—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出票人保證金戶)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戶(匯票金額與保證金差額)

貸:應解匯款—應解付銀行承兌匯票款(出票人戶)

同時按銀行承兌匯票金額付記表外。

付:承兌匯票-應付銀行承兌匯票

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無款或不足支付時,本行除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同時將墊付的款項轉入出票人的逾期貸款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利息。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利息—保證金存款應付利息

貸:保證金存款—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出票人保證金戶)

借:保證金存款—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出票人保證金戶)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借:墊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出票人戶(匯票金額

與保證金和出票人存款賬戶金額的差額)

貸:應解匯款—應解付銀行承兌匯票款(出票人戶)

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六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三章保證金和擔保 第八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按照客戶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aa級 含 以上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aa 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1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a 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3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a 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5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bbb級 含 以下...

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章保證金和擔保 第八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按照客戶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級 含 以上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1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3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50 含 以上的保證金 級 含 以下客戶收取100 的保證金。經一級 直屬 分行批准,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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