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解決方法

2021-03-04 09:41:58 字數 1872 閱讀 9174

2009-12-11 11:30:00文章**:網路

隨著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與委託收款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由於人們對銀行承兌匯票的規定不了解或印鑑上的問題,使銀行承兌匯票的解付變得困難起來;許多銀行承兌匯票因背書或委託收款出錯導致了票據的不能解付。最後,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

可見,規範解決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出錯的解決辦法勢在必行。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的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鑑,b與d明顯不是乙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a轉讓給xx****,而印鑑部分卻是xx股份****,印鑑多「股份」二字。

或者a轉讓給xx****,而印鑑部分是xx股份****,印鑑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鑑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託收款錯誤。

(1)多處委託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註有「委託收款」字樣。

(2)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託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託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託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鑑,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

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

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2、委託收款錯誤。屬於如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和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託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於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

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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