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反擔保合同

2021-03-04 08:04:34 字數 2292 閱讀 1142

瑞銀票反保字(200 )年第( )號

擔保人:上海瑞銀擔保****

出票人:

反擔保方:

1、反擔保企業:

2、反擔保企業:

3、反擔保企業:

4、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5、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6、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7、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8、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9、反擔保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上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票人因需要,與金融機構)簽訂編號為承兌字( )年第( )號《銀行承兌協議》,申請銀行承兌匯票張,金額總計人民幣(大寫元,承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保人同意為上述承兌匯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於年月日與出票人簽訂了編號為瑞銀票保字(200 )年第( )號的《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合同》。

第二條上述反擔保方(企業/自然人)一致同意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保證方式:連帶共同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為金融機構)與出票人所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約定的由銀行墊付票據款之日起二年,具體條款詳見《商業匯票承兌保證合同》。

保證範圍:

1、出票人應向承兌人償付的票據款項和由此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2、擔保人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人員工資(限2人)、執行費、公證費等一切與訴訟相關的費用;

3、擔保人代為償付票據款後《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合同》規定的逾期違約金。

第三條出票人逾期無法足額交存應付票據款的,可由反擔保各方直接向承兌人償付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全部債務。

第四條出票人逾期無法足額交存應付票據款,由擔保人償付的,反擔保各方應承擔擔保人與出票人簽訂的《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合同》項下的由出票人承擔的擔保人代償金額、訴訟費用和逾期違約金。

第五條反擔保各方應在收到擔保人的《催款通知書》之日起日內代出票人償付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全部債務。因反擔保各方違約導致訴訟,反擔保各方應承擔由此付出的訴訟費、律師**費、人員工資、差旅費等一切費用。

第六條反擔保方代出票人向金融機構)支付應償付債務或向擔保人支付擔保債務後,即可向出票人主張追償權。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後,承兌人和擔保人如果未經反擔保方同意,不得與出票人商定變更擔保金額、改變幣種、提高利率、延長期限。否則,反擔保方可對變更部分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第八條擔保人代出票人向金融機構)支付應償付債務後,反擔保方和出票人一致允許擔保人自行決定將擔保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但應在轉讓時書面通知反擔保人和出票人。

第九條管轄約定:本合同發生訴訟時的管轄法院為簽約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特別約定金融機構)若以出票人和擔保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時,反擔保方可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並請求法院在判決書或調解書的主文上明確反擔保方各反擔保人的追償權,以期避免訟累、節約司法資源和各方精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擔保人與金融機構)簽訂編號為的保證合同》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是擔保人與出票人所簽訂的瑞銀票保字(200 )年第( )號《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但不因主合同無效而減免各反擔保方責任。即各反擔保方仍需對出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按本合同第二條的保證範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十四份,擔保人四份,出票人、各反擔保人各執乙份,各份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頁無正文)

擔保人(公章):上海瑞銀擔保****出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位址:楊浦區國賓路36號 2006室住址:

郵政編碼:200433郵政編碼:

反擔保企業(公章反擔保企業(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住址住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反擔保企業(公章反擔保企業(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住址住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反擔保自然人(簽名

住址:郵政編碼

反擔保自然人(簽名

住址:郵政編碼:

反擔保自然人(簽名

住址:郵政編碼:

反擔保自然人(簽名):

住址:郵政編碼:

反擔保自然人(簽名):

住址: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    年月日

簽約地點:上海瑞銀擔保****

(楊浦區國賓路36號b座2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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