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天,要求半月解除補償金,合法麼

2021-03-04 09:41:56 字數 1142 閱讀 3461

(2) 員工因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3)員工的主體資格消滅,比如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維持或者提高現有待遇續簽而員工拒絕的。

以上4種情形之外的其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企業均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不滿足上述條件,建議用人單位盡量利用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以避免訴訟風險的發生。因為國家的法律法規中針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禁止性規定較少,解除的程式也無硬性的規定,這樣,協商一致解除就變得愈加便於用人單位實施,也容易形成和諧的勞資雙方關係。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hr管理者應該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全部在2023年1月1日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予以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已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並且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3)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

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至於按照應發工資計算還是實發工資計算,各地的審理機關適用法律是存在差異的,具體依照審理機關所在地法律法規判斷。

詳見如下示例:蔡某至2008 年之前在某公司工作5年零5個月,2008 年後工作5年,公司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蔡某離職前12 個月平均工資為2萬,假設蔡某離職當年工作地職工月均工資為4500 元,蔡某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2008 年1月1日前的計算工齡年限為5年零5個月應支付6個月的工資,自2008 年1月1日至離職當年,蔡某的工齡按照5年計算應支付5個月的工資,因為其工資超過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因此,蔡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照4500×3=13 500( 元)計算。蔡某整個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應該為13 500×(6+5)=148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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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摘自於麗萍專著《企業人力資源全程法律顧問》(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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