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精神判案是法院規避壓力之舉演講

2021-03-03 21:38:39 字數 1440 閱讀 3371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乙個民事判決,卻因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發生了變化。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竟然根據「市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了中止對該判決執行的裁定。(《中國青年報》5月28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會議紀要等等都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不能引用其為裁判依據,這是極為淺顯的道理,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居然在裁定書引用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為裁定的依據,想必其中的問題絕不是我們想像之簡單。

筆者也曾在實踐中見到過類似事情。某市人大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地檢察機關在對一涉黑組織起訴時,沒有任何依據就對該組織的一名成員取保候審,致使其逃跑不能歸案接受審判。但是檢察機關卻振振有詞說,這是依據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作出的決定,並拿出當年的起訴書,起訴書上附錄上赫然註明「根據市委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已對某某取保候審」。

對如此哭笑不得的起訴書,人大的板子還真不知道打在那裡是好?

黨的政法委作為黨領導政法工作的機關,主要是根據黨的路線、方針在思想上、組織上加強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在具體業務上政法委並不能代替政法部門行使職能,政法委也不是法院之上的「終審法院」。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政法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能例外。

但是,現實生活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人情干擾等等複雜的原因,政法委僭越職權,以會議紀要等形式干涉政法部門行使職能的事件屢屢發生。而司法機關的人財物處於地方的管理之下,對於政法委的越權之舉是敢怒不敢違。

因此,無論是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筆者所說的某市檢察院,他們在正式的法律文書上標明「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其實都是規避壓力的一種方法。一方面,他們要屈從於政法委的壓力作出違心的裁判或決定;另一方面,他們又要暗示裁判或決定來自案外的壓力,以此躲避公眾的責難和日後的檢查。這是法院的裁判或檢察院的決定出現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的實質,否則,如果他們自身認同會議紀要精神且在清楚知道政法委的會議紀要精神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的理解去說理,何必多此一舉搬出政法委會議紀要。

正是基於上述理由,在公眾紛紛對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進行責問之時,筆者還是給予相當的理解。因為,比起其他法院在實質上是依據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判案卻語焉不詳的情形,敢於點明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客觀上讓公眾明白了判決背後其實有其他的因素,**監督也因此有的放矢。這不,「記者即將結束採訪時,松原市市委書記楊紹明和市委秘書長王紹儉表示,市委對此案非常重視,將督促有關方面盡快對該案予以執行解決。

」然而,無論如何,即使法院有千萬條理由,屈從於外來壓力辦案,仍然是法院的瀆職與失職。因為,法院不能抵擋的壓力,當事人更加無法抵擋。何況,對於法院以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判案,政法委也完全可以用各種理由推諉,當事人並無有效的救濟途徑,當事人不能指望法院來伸張正義還能指望誰呢?

所以,我們在呼籲盡快改革法院的體制的同時,也要求法院在現行的體制下多多為當事人考慮,敢於面對壓力、承受壓力,而不是一味地選擇規避壓力,這才是法院真正實踐「司法為民」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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