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8:37 字數 2484 閱讀 2319

國家電監會印發《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本刊訊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確保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可靠執行,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執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2月24日,國家電監會以電監安全[2009]4號文,印發了《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其全文如下: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確保大壩安全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可靠執行,根據《水電站大壩執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包括監測系統的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執行、更新改造和相應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壩的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

第三條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大壩變化規律,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隱患,指導大壩執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壩執行安全水平。

第四條監測系統必須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力系統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執行。

第二章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大壩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對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對於壩高70公尺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複雜的中壩、低壩,其監測系統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七條監測系統的設計應當由大壩主體

工程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優化監測蓀統設計、明確監測專案的目的、內容和功能,並對監測頻次和監測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條首次蓄水前,設計單位應當提出蓄水期監測工作的具體要求、關鍵專案的監測頻次和設計警戒值。

第十條監測系統的施工由大壩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首次蓄水前,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測定監測專案的初始值。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並在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後及時移交建設單位。

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應當包括監測設施的檢驗、率定和埋設記錄、竣工圖、監測記錄、監測設施基本資料表,以及施工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提出的監測資料分析報告和監測系統執行說明書等。

第十三條監測系統的施工監理應當由具體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監測分析資料,以及監測系統的設計報告、審查報告和驗收報告等資料報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第三章執行管理

第十五條大壩投入執行後,監測系統的執行管理由水電站執行單位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大壩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不得擅自改變監測的專案、測點、頻次和期限。

第十八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監測資料的整編。

第十九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加強對監測系統的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定期檢查。監測系統的定期檢查一般為五年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進行。

第二十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組織開展監測資料的分析工作。監測資料分析應當突出趨勢性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對大壩的關鍵監測專案,應當提出執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條水電站執行單位或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執行安全資訊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向大壩中心等有關單位報送大壩安全監測資訊。

當發生**、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增加監測頻次(必要時增加監測專案),分析監測資料,評判大壩執行狀態,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監測裝置的封存、報廢,監測專案、測點、頻次和期限的調整,應當由水電站執行單位提出、大壩主管單位審查,經大壩中心確認後實施。

第四章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監測系統在系統功能、效能指標、監測專案≮裝置精度及執行穩定性等方面不能滿足大壩執行安全要求的,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更新改造。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四條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工作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過程中,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派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全過程參與。

第二十六條更新改造的監測系統經過一年試執行後,大壩主管單位(或水電站執行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水電站執行單位應當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安裝除錯、試執行、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電監會負責全國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執行單位等執行國家有關大壩安全監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技術監督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執行單位等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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