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協議

2021-03-03 21:37:12 字數 4106 閱讀 9227

銀行賬號

第二條借款期限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際借貸日期與以上記載日期不一致,以借貸方實際收到日為準,實際還款日依次順延。

第三條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於甲方不得將該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該出借進行違法活動、從事犯罪行為。

第四條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內,按商業銀行同期出借利率的四倍執行,利息自甲方將資金發放至乙方之日起計算,至乙方向甲方清償全部資金之日止。截至年月日借款期限屆滿,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還清本金並付當期息。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以每個月為乙個週期,按期付息,具體付息計畫:首期利息乙方應於年月日之前付清,此後每隔個月的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當期利息,至借款期限屆滿,乙方應將甲方借予乙方的資金本金一次性全部還清,並清償全部利息。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延期

1、提前償還全部出借,利息不足乙個月按乙個月計算。提前償還部分出借,償還部分利息不足乙個月按乙個月計算支付。

2、出借延期:借款方要求延長還款期限的需提前30天提出,與出借人書面申請協商。經出借人同意後,雙方簽訂延期協議,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則不能延期給付出借。

第七條借款人承諾

1、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出借,不得利用此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償還出借本息。

3、當借款人出現危及償還出借安全的事件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後五日內書面告知出借人,並根據出借人的要求提前償還出借本息。

4、對已經獲知的出借人資訊,資料予以保密。

第八條出借人承諾

1、對已知借款人的資訊和資料保密。

2、按約定的時間足額發放出借款項。

第九條提前收回出借

1、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出借。出借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收回出借應提前七天書面告知借款人,利息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

2、如出現下列因素一項或者多項時,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出借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並有權單方面書面解除合同,本合同自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借款人時解除。

2.1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出借或將出借用於非法活動。

2.2借款人的資信惡化、資產被查封,危及還款安全。

2.3借款人拒絕或阻擾出借人對出借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交的借款資料及證明材料,被發現虛假,或者有隱瞞,嚴重影響還款。

2.5借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於出借人權益的合同。

2.6借款人發生死亡、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

2.7抵押物損毀或滅失,價值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2.8借款人連續兩期未按約償還利息,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2.9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況。

第十條借款擔保

1、乙方以其自有的全部財產作為本次借款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位於

的房產牌子發動機編號為的汽車等 。

2、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乙方到期不能歸還出借,甲方有權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3、乙方提供的擔保,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物保管

抵押期間應妥善管理抵押資產保證資產價值不受影響,並隨時接受出借人的監督。抵押期間,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並影響擔保債權的,借款人應在十日內向出借人提供相同價值的抵押擔保物,否則借款人必須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第十二條權利限制

1、抵押期間,未經出借人同意, 不得將該抵押房產或車輛等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捨棄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設定其他負擔,經出借人書面同意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出借。

2、在抵押期間,如果國家徵地拆遷, 應及時通知出借人,並以拆遷賠償房產作為新的抵押物,共同向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3、抵押期間,乙方繼續占有房地產、車輛等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職責,並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抵押物評估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出借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乙方應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新抵押物的價值不少於合同約定的原抵押物價值與借款的差額。

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效力和費用承擔

1、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和孳息。

2、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因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或實物。

3、抵押房地產因國家徵用時,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借款人方因此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或實物。

4、與抵押有關的評估、保險、保管、維修、鑑定、公證、登記、拍賣、訴訟、強制執行費、律師**費等費用由借款方承擔。

第十五條抵押物的處置

1、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則出借人有權根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該價值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現金補齊,超出部分退還 。

2、優先方式

2.1以同等**,借款人有權優先購買,並以購房款折抵借款,多退少補。

2.2委託中介機構**後,**款優先抵償出借。

2.3申請法院拍賣後,該款償還出借人。

3、因發生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情形,出借人提前收回出借的,出借人也有權根據前款規定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第十六條抵押條款的效力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無效, 不影響借貸條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影響抵押條約的效力, 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抵押登出

抵押條款在借款人還清所有本息之前一直有效存續。出借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出借全部本息兩個工作日內,協助借款人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承諾保證條款

1、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訊、證照、契據證件等真實、準確、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保證在遭遇訴訟、仲裁、重大行政處罰及其財務資信狀況發生任何可能危機還款的不利變化等情況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公證條款

1、本合同各方均同意向公證處申請對本合同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若乙方到期不依約還款,甲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乙方、丙方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強制執行,並自願放棄抗辯權。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證費由乙方承擔。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債務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差旅費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所產生的各種費用負擔。

第二十條債權債務的轉讓

本合同履行期間,出借人可以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徵得出借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 資訊變更告知

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如果發生如下情況,應在五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按合同預留位址通知出借人,此種情形下出借人將有權提前收回借款並不得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視為違約,:

1、借款人發生足以影響償還部分或全部出借的情形;

2、借款人的個人名稱、聯絡位址、聯絡**等發生變更。

第二十二條出借人、借款人有效資訊

1、出借人資訊

姓名: 性別民族

身份證號

電子郵箱**

通訊位址

2、借款人資訊

姓名: 性別民族

電子郵箱: **

身份證號

戶籍位址

常住位址

工作位址

緊急聯絡人: **

第二十三條締約人宣告

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所留****真實有效,作為各方不能當面送達和接收、或接收方失去聯絡達兩日時行資訊通知義務,準確傳達文書的專用接收位址。傳送電子郵件即視為送達和收到;郵寄送達的,郵件發出後三日即視為送達。郵件送達有誤的以電子郵件為準。

2、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了全面、準確理解,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締約人對以上條款均予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確、無異議、無疑義。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期滿借款人不能按時向出借人歸還出借本息的,逾期付息或還本,每日按未償還出借金額的萬分之六支付逾期利息。引發訴訟期間的逾期利息同樣按此計算,直至全部本息,違約金等執行完畢。並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出借本息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並承擔因此給出借人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的簽訂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借款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為保障三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相關法律 法規,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第一條 借款用途 第二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 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 元整。2 借款期限 經三方協商約定...

汽車抵押借款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 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 號碼 為明確甲方和乙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 借款金額人民幣 大寫小寫 二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 借款期不足天的按天計息。四 甲方將借款本金以轉賬的形式轉到乙方指定賬戶 五 乙方承諾在借款期間將本人所有的 汽車登記證號發動...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

出借人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現甲方借款給乙方,為避免不必要有損失和風險,本著平等 自願的原則上,為明確各方權利 義務,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借款金額 利息 期限及還款方式 甲方一次性借款現大寫人民幣元 小寫人民幣元 給乙方,借款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