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訴訟離婚的流程

2021-03-04 09:36:38 字數 3419 閱讀 4741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訴訟離婚--起訴(原告)、應訴(被告)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起訴狀副本。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被告--應訴答辯:

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訴訟離婚--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審理。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日期。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備註:1、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2、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需在六個月內之後再次起訴。

3、其他有關訴訟離婚程式知識,詳見婚姻站內相關文章。

異地訴訟離婚程式

(一)訴訟法院的管轄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式: 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准予離婚或不准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准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2023年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准離婚。

訴訟離婚程式

一、原告提起訴訟

1、書寫離婚訴狀,訴狀內容包括:

a、原告、被告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絡**;

b、訴訟請求,也就是說你的主張是什麼,如要求與被告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等等;

c、事實和理由,即簡述一下婚姻的狀況、離婚的原因等等;

d、具狀人一欄由原告親筆簽字。

2、提交訴狀,訴狀一式三份,兩份提交給法院,原告保留乙份。

3、提交證據材料, 一式二份。

4、交納訴訟費,案件由法院決定受理。

二、答辯狀

被告應訴答辯被告應在收到原告的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以不提交書面答辯狀,在**時提出口頭答辯,但被告要針對原告的訴狀積極準備證據材料。

三、**審理

**審理法院通知**日期,雙方均應到庭參加庭審,庭審前,法官可以組織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即**,庭審過程中,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原、被告舉證質證;雙方辯論。庭審結束後,法院必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即可結案,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由法官進行判決。

四、判決

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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