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能否提起離婚訴訟

2022-12-11 09:12:04 字數 525 閱讀 1652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絡,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於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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