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事故的預防及其應急預案

2021-03-04 09:35:21 字數 4051 閱讀 4564

建築施工中離不開基坑作業,當前高層建築較多,深基坑作業常有出現,特別市區作業建築物密度大,環境不理想,施工條件差,所以作業過程安全管理必須層層落實。嚴格貫徹執行建設部新修訂頒布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強制性標準,和《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行業標準、《廣州地區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定》(gjb02-98)和《廣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等有關國家、行業、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施工,按照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有關設計、施工等方面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進行操作、防護,管理人員按照標準嚴格進行檢查督促。

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基礎施工時,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有關注意事項:

1.1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的交底,對有關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如《建築法》、《刑法》等)以及安全生產教育。嚴格按基坑結構支護設計要求及有關國家、行業、地方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施工,實行技術交底、自檢、工序交接、工程隱蔽驗收等制度,使工程質量和安全得以控制。

1.2基礎施工應具備下列資料:

1.2.1施工區域內建築基地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勘察報告中,要有土壤的常規物理力學指標,必須提供土的固結塊剪內磨擦角ψ、內聚力c,滲透係數k等資料和有關建議。

1.2.2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圖。

1.2.3場地內和鄰近地區地下管線圖和有關資料,如位置、深度、直徑、構造及埋設年份等。

1.2.4鄰近的原有建築、構築物的結構、基礎情況,如有裂縫、傾斜等情況,需作標記、拍片或繪圖,形成原始資料檔案。

1.2.5基礎施工組織設計。

1.3施工方案:基礎施工要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對施工準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坑壁支護、施工搶險應急措施等根據有關的規範要求進行設計、計算。施工方案要經過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作業。

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1.4基坑開挖前應對邊坡穩定(無支護基坑),支護形式(有支護基坑),降水措施,挖土方案,運土路線,推土位置編制。布置地面和坑內排水系統,防止雨水對土坡、坑壁沖刷而造成坍方。

1.5土方開挖:無論是採用人工或機械開挖,都要嚴格按照土石方施工中的技術規程要求去做。挖掘土方應由上而下進行,不可掏空底腳,不得上下同時開挖,也不得上挖下運,如果必須上下層同時開挖,一定要岔開進行。

挖土分層計畫,高差,軟土地區的基坑開挖,基坑內土面高度應保持均勻,高差不應超過1m。

1.6在土質較好施工現場地下水位較低(低於坑槽底面標高)的坑槽,可以做成不支撐的直壁,但為了避免塌方和保證安全,基坑開挖深度不能超過以下規定。

1.6.1在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內深度為1m。

1.6.2在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深度為1.25m

1.6.3在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土深度為1.5m。

1.6.4在堅硬的粘土內深度為2m。

1.7坑邊荷載及上下通道:坑邊一般不宜堆放重物,如坑邊確須堆放重物,邊坡坡度和板樁牆的設計須考慮其影響;基坑開挖後,坑邊的施工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規定的荷載值。坑邊堆土、料具堆放及機械裝置距坑邊距離應根據土質情況、基坑深度進行計算確定。

作業人員上下應搭設穩固安全的階梯。挖土的土方不得堆置在基坑附近,應離基坑1.5m以上,高度1.

5m。機械挖土時必須有足夠措施確保基坑內的樁體不受損壞。

1.8排水降水:由於對地下水的控制是保證基礎施工安全的重要一環,因此,在制訂施工方案時,應著重採取措施進行排水降水。基坑開挖後,應在基坑底做好排水盲溝、集水井,周圍降水的相應措施應維持工作。

另外要盡量避開雨季,在枯水期施工。

1.9深基礎工程在施工全過程中,對降水、板樁牆、地下邊疆牆等位移,要定期觀察測試,並作好記錄。對於較重要和較危險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也要定期觀察記錄。

1.10深基礎施工,由於降水,土方開挖等因素,影響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的使用安全時,應事先採取有效措施,如加固、改遷等,特別是各種壓力管道要有防裂措施,以確保安全。

1.11臨邊防護及坑壁支護:深度超過2m的基礎施工要根據《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的要求在基坑周圍設定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杆,防護欄杆側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無法放坡的基坑照施工方案進行支護。防護及支護裝置完成後要及時進行驗收。

施工過程中如果支護設施產生變形、位移,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調整或加固。

1.12當基礎結構施工採用磚砌體模板時,對磚砌體承受澆灌混凝土或用回填土充填磚砌體與基坑邊之間的空隙,對所產生的側向壓力進行驗算,防止出現磚砌體的坍塌。

1.13作業環境:基礎施工屬於危險作業場所,要對施工現場設施及周邊環境做好變形監測。監測要做好記錄,主要是對基坑支護設施、周邊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重要管線和道路的沉降、位移、變形情況及時掌握。

當發生異常時,及時採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坑內人員不得在未加固處理的坑壁下方操作、走動、停留,要離開坑壁一定的距離。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上方土質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時,作業人員要迅速撤離並及時加固處理。

夜間施工要盡量安排在地形平坦、施工干擾較少和運輸道路暢通的地段,並備足夠的照明和警示燈。

1.14嚴禁在高邊坡及危險地段搭建工棚。

1.15土方開挖事先要做好必要的質條件(如土質結構,地下水位等調查),根據了解的情況估計可能出現的問題,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

2.土方坍塌應急措施:

2.1基坑支護結構和土方開挖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與有關設計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由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有施工搶險應急措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2.2建設單位應提供周圍地下的電信、電纜、煤氣管、給排水管、溝渠等設施和場內障礙物的情況,負責委託房管部門對周圍鄰近房屋技術的檢測,作出鑑定報告,特別是天然基礎的低層舊建築房屋。以便使施工單位能了解周圍環境的狀況。對周圍地面上鄰近的變壓器、高壓電線桿等,亦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必要時須對鄰近危房作先裝頂等加固措施處理。

2.3做好應急措施,配備足夠的應急搶險器材物資和應急電源使用。

2.4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有專人對支護結構進行檢測、觀測,並做好記錄。對無支護基坑,或邊坡,設觀測固定水平標記,每天觀測不小於兩次。

2.5對支點結構,在支撐結構未達到使用要求或錨桿張拉鎖定前,不得超挖下層土方。

2.6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避免碰撞工程樁等已完的結構物,或者破壞基底原狀土。

2.7基坑開挖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查清原因,並立即採取措施,嚴重的要及時上報。

2.8發現變形狀態(如裂縫、下沉,特別支護變形)應撤離作業人員離開危險區域,並採取應急措施進行加固。

2.9土方突發性坍塌時,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同時斷電源,防止觸電。

2.10發生坍塌時指揮人員往兩側分開疏散,盡快離開危險區域。

2.11當有地下水時,坡頂和坡腳建造排水溝和集水井,以利排水。基坑周圍地面排水暢通,不漏水,不滲水,嚴格防止基坑內排出的水和地面雨水倒入基坑內。當土層中有可能發生流砂現象時,應採用管井降水。

2.12當發現邊坡有失穩跡象時,應立即採取削坡、坡頂減荷、坡腳用砂(土)包壓載,或者打鋼管或杉木樁壓腳,防滑坡和坑底土體降起。

3.搶險加固

3.1基坑開挖前,應作好基坑加固準備工作:

3.1.1坑底降水應有充分的時間保證。

3.1.2儲備止水堵漏的必要器材。

3.1.3基坑的位移和沉降檢測措施。

3.1.4加固用的鋼材、水泥、砂、紡織布袋等。

3.2土方開挖時,不得碰撞損傷支護構件及降、排水設施。土方隨挖隨運,不得隨意堆置於基坑周邊。施工用料應均勻堆放,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值。

施工機械的行駛路線和停放位置與坑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3當支護結構牆後出現滲漏水的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有效堵漏止水措施,防止滲漏發展。

3.4當基坑支護結構變形超過允許值或有失穩前兆時,應立即採取加固措施,加固方法有撐、拉、壓、灌、堵、減等,加固原則如下:

3.4.1當支護結構變形過大,明顯傾斜時,可在坑底與坑壁之間加設斜撐,如基坑周邊場地允許,可設定拉錨。

3.4.2當坑邊土體嚴重變形,且變形速率持續增加時,應視為基坑整體滑移失穩的前兆,應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可用砂包或其它材料回填基坑,待基坑穩定再作妥善處理。

3.4.3當坑壁漏水滲砂時,可用粘土或水泥土阻塞夯實,在加混凝土封砌,滲漏嚴重時應灌注速凝漿液。

3.5當基坑周圍建築物嚴重開裂、傾斜、下沉時,應立即疏散人員,補強加固或拆除。

3.6當基坑隆起時,應加灌漿或砂包堆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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