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所工作流程附登記表

2021-03-04 09:32:22 字數 4852 閱讀 5824

律師事務所業務操作規程

一、總則

(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工作機構,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律師承辦的一切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協調、統一收費。

(二)律師的全部業務活動,必須忠實於事實,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各項業務活動中,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依法執業,廉潔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職業聲譽,使自己的行為無損於律師的職業形象。

二、接待、諮詢、代書

(一)接待

1.律師事務所主要由接待人員負責解答客戶的法律諮詢、**各種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2.律師進行上述工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熱情接待當事人,態度和藹,服務誠懇,認真細緻,不因事小、無償而敷衍。

4.律師接待來訪人,應填寫來訪登記簿所列各專案,以備入卷查考。

(二)諮詢

1.解答法律諮詢,是律師就當事人所敘述的法律事實依法給予解答的活動。

2.法律諮詢分口頭諮詢、書面諮詢、特邀諮詢和連續諮詢。口頭諮詢,是當事人來律師事務所述說事實,由律師就該事實提供法律幫助。

書面諮詢,是當事人來函要求解答的法律問題,由律師以文字解答復函。特邀諮詢,是當事人要求律師親赴解答的法律諮詢。連續諮詢,是當事人就某一訴訟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多次來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給予具體法律幫助、指導。

3.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要一聽、二記、三歸納、四解答。即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敘述,要記事實、情節、歸納問題,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難或沒有把握解答的問題,應找好相應法律依據或請示研究後,再向當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諮詢人所要解答的問題不屬於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的範圍,接待律師應向諮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應找相關的職能部門諮詢。

5.律師解答法律諮詢,應以問題的難易,耗時的長短,按規定向當事人收費,並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

6.律師解答諮詢後,均應填好法律諮詢服務登記表,每百份法律諮詢服務登記表裝訂成捲,歸檔備查。

(三)代書

1.律師**法律文書,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所敘述的事實,依法**,力求敘事清晰,表達準確,引用法律正確,並符合法律文書的格式要求。

2.律師**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等;刑事案件的自訴狀、辯護詞、申訴狀等;遺囑、贈與、借貸、租賃等協議。

3.律師**各種法律文書,視代書的性質、內容,除認真聽取、分析當事人的敘述外,還應視情況做必要的調查核實,力求把好事實關和法律關,不得盲目代書。

4.對當事人敘述明顯不符合客觀規律或要求無理的,律師應拒絕代書,並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對矛盾尖銳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應向當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反映,共同息訴解紛,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師**各種法律文書應按規定收費,並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如需減、免費的,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同意。

6.律師**法律文書後,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經律師事務所分管領導審閱把關後,再交付給當事人。

三、擔任法律顧問操作規程

為促進和保障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的發展,保證法律顧問工作質量,並使法律顧問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律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1.法律顧問分常年和專項兩種。

⑴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聘請,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師為委託人提供常年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⑵專項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聘請,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師組成服務團隊,就委託人的某一專案或某一項專門法律事務提供全過程的法律服務。

2.法律顧問的職責,是為聘請單位(委託人)就業務上的決策提供法律諮詢,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參加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增強聘請單位員工的法律意識,使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

3.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並統一按規定收費。

4.聘請法律顧問由聘方(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聘書,說明聘請法律顧問的原因、人數、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並負責提供該單位的具體情況;律師事務所對聘方提出的申請,應及時予以答覆。

5.律師事務所在指派律師從事法律顧問工作時,應盡力滿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時根據本所律師的專業特長、律師工作量、律師綜合素質等進行合理的調配,盡量做到人盡其才。

6.常年法律顧問的酬金,按年計算,根據聘方的情況,每年法律顧問費一般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業單位可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專項法律顧問的酬金略高於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生效時即交清全部酬金,或與聘方協商確定。

7.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⑴法律諮詢;

⑵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律師確認書、見證書等法律檔案;

⑶參與重大事務談判;

⑷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類法律事務文書;

⑸為聘方的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⑹協助聘方法律事務機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⑺提供有關的法律資訊;

⑻經聘方授權,**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參與調解糾紛;

⑼律師事務所與聘方特別約定的其他事項。

8.顧問律師應聘後,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式。

⑴首先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況,包括其機構性質、隸屬關係、員工人數、職能部門等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管理、財產財物情況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等。

⑵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聘方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分別予以妥善處理。

⑶顧問律師應與聘方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指定的聯絡人密切聯絡,共同研究、處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定期向聘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取得支援和協助。

9.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為聘方建立服務工作日誌,原則上做到一次一記,一事一記。

10.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如有重大疑難、利益衝突或事關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務時,應向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主任匯報,分管副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務會議研究討論作出決定。

11.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對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接觸、了解到的法律顧問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的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12.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於法律顧問合同期滿時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同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交律師事務所存檔。

13.律師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的工作報告應經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副主任審閱,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四、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操作規程

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務,規範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執業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律師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1.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職,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律的正確實施。

2.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範圍內進行,並只限於法律條款進行談判。

3.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註明「草本」。

4.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隱私。

5.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非訴訟案件(法律事務),應與當事人簽訂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並由委託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內容、委託許可權以及委託事項的完成標準,若委託人明確指定律師辦理具體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託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師不得為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7.對於糾紛性質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同一律師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8.律師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填寫收案審批表。

9.律師應在接受委託後三個工作日內,擬定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方案,報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若有特殊情況,經其所屬業務部門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師可以在接受委託後五個工作日內,擬定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方案,報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

10.對草擬合同、審查合同、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自接受委託之日到辦結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後二個工作日內,律師應將該工作方案告知委託人,與其形成統一意見。

12.律師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在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調查專用證明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提請本所主任批准終止**合同:

⑴受託事項無法完成;

⑵受託事項系違法行為;

⑶委託人隱瞞重要證據;

⑷委託合同中約定其他應終止**合同情形的。

14.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後五個工作日內,應以本所名義向委託人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詳述委託**操作的法律空間、調取的證據、依據的法律、具體事項完成結果和法律後果等項內容。

15.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擬定書面辦案小結。

16.在結案審批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律師應將案件材料裝訂成捲歸檔。

五、辦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規程

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所**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程。

(一)收案

1.律師事務所收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⑴委託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⑵有明確的被告(或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⑶本案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

⑷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住所在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律師擔任其訴訟**人的,應有合法證明。

2.律師在接受委託前,應做如下工作:

⑴向當事人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並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事實的敘述,弄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等,凡符合收案條件的,由承辦律師提出收案建議;

⑵承辦律師在聽取委託人陳述,弄清基本爭議焦點後結合現有證據,應告知委託人訴訟風險,並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由委託人書面確認;

⑶承辦律師對案件作初步審查後,在基本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即可辦理委託手續;

⑷承辦律師接受委託時應當將浙江省律師協會制定的《委託律師須知》告知委託人,並得到委託人的書面確認。

律師辦案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第四章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初始起訴的,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書,辦理立案等手續。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第十六條已經起訴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取證,在舉證期限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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