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案例模擬法庭

2021-03-04 09:31:15 字數 3917 閱讀 2687

被告.辯稱:《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關間距的規定特指「多層住宅」,但四位原告的房屋均為商住樓,而對於商住樓的間距目前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

因此,原告房屋與新建二中現代教育中心之間的間距只應滿足最小防火間距6公尺即可。被告在向第三人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完全遵循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規定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式。被告對第三人的申請已實際受理並作出決定,另只有重大事項才須告知利害關係人或組織聽證。

國家計委發布的《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並非法律法規,行政訴訟是依據法律法規來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故頒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請求法院判決維持。

第三人(**)述稱:所建的教學樓沒有違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第三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的,被告在頒證過程中,沒有違反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式。

請求法院判決維持該行政許可。

【法條鏈結】(陪審員:***)

1、《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式:

(一)持國家批准建設的有關檔案,向建設專案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確定建設工程觀劃設計範圍,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規劃設計方案的意見。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或者擴初設計按建設專案管理許可權報請審批,有權機關在審批時,應徵求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放樣,並由指定內城市勘測單位驗線。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樣合格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設計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有關建築密度、密積率、建築間距、建築高度、停車場地、綠化以及建築退讓道路、河道、文物保護,文教體育和城市規劃其他工程管線的技術規定。

多層住宅前後間距按建築物高度計算,新區不應低於1:1;舊區不應低於1:0.8。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爭議焦點】

本案中被告給第三人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合法?

【法理評析】(審判員:***)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給第三人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合法?這涉及到行政許可的問題。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考查被告給第三人頒發的許可證是否合法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看。

首先,考察被告是否有職權為第三人頒發許可證。《行政許可法》第4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第22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本案中,第三人新建縣第二中學擬新建新建二中現代教育中心大樓,屬於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建築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第32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而被告新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審批的權利,因此,被告有職權為第三人頒發許可證。

其次,原告在起訴中認為被告審批的專案與原告房屋距離過窄,不符合《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關於建築物間距的規定。分析可知,《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關於建築物間距的規定主要在體現在第45條第2款:「多層住宅前後間距按建築物高度計算,新區不應低於1:

1;舊區不應低於1:0.8。

」所要求的是多層住宅之間的間距,所謂多層住宅,是指借助公共樓梯解決垂直交通,層高為4至6層,按套型設計的城市集合住宅。很顯然,原告與第三人的住宅都不屬於多層住宅,不適用《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相關規定。而新建二中現代教育中心大樓與四原告房屋的間距最窄處為9.47公尺,最寬處已達20.72公尺,應該說是滿足一般性的日照和通風、採光要求的,也符合消防通道的要求。

在這點上,原告的審批是合法的。

再次,原告認為被告的決定直接關係原告的重大利益,但被告未履行告知義務,因此,被告的審批程式不合法。這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的第36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這是為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批准第三人的新建專案,對原告的利益確實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按照法律的規定,是應告知原告的,但被告未履行相關義務,應視為被告失職。法院的判決中認為法律對「重大利益」沒有規定,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並不認為是失職,但我們認為,雖然「重大利益」沒有規定,但行政機關的工作規章和以往的工作經驗足夠能判斷什麼是「重大利益」的情況,因而,單單以法律無規定就對此予以否認是不正確的。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的審批行為中存在一定的程式不合法,主要是其未履行對利害關係人的告知義務。

本庭休庭五分鐘(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商議)

(聽眾休息及討論) 審判長、審判員及書記員入庭,各代表就座,準備宣判。起立!

【裁判要點】

【一審判決】(審判長:**)

被告依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給第三人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式合法。多層住宅是借助公共樓梯解決垂直交通,層高為4至6層,按套型設計的城市集合住宅。四原告的住宅是一戶一幢的普通民宅,第三人的建築是綜合教學樓,均不屬於多層住宅。

故武平二中現代教育中心大樓的規劃設計不適用《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於多層住宅間距的規定。國家計委發布的《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第5.2.1條對中學教學樓層數作了規定。該規範第5.2.1條規定了中學教學樓「不應超過五層」,但該規範附錄二規範用詞說明中第一條第2項說明,「不應」是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並非禁止性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但重大利益在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但未明確規定公開的方式。行政許可在行政機關辦公場所公開,允許公眾查閱,應視為已經公開。

綜上,被告頒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許可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原告提出的被告向第三人頒發建設許可證在實體上和程式上都是違法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其要求撤銷2011—232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被告提出的其頒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新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23年9月28日頒發給第三人新建縣第二中學的2011—232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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