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9:52 字數 1593 閱讀 3484

4 職責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並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主要負責人在審批《作業證》後,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並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製,一式三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後,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後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後,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後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後,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並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後,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定相應的標誌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於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定作業標誌、限速標誌、距離輔助標誌等交通警示標誌,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定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定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定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定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誌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定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定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並採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定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於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並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並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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