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保健院所建設標準

2021-03-04 09:29:50 字數 2609 閱讀 959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婦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設的科學管理,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推動婦幼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婦幼保健院、所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婦幼保健院、所的建設。

第四條婦幼保健院、所的建設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充分利用衛生資源,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的衛生服務需求,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係。

第五條婦幼保健院、所的建設,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及定額指標。

第二章建設規模

第六條婦幼保健院、所,應根據所在地區的人口數量及密度、經濟、地理、交通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七條機構設定,人員配備:

一、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按行政區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婦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設婦幼保健院(所),縣(市、區、旗)設婦幼保健所。有條件的縣,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設婦幼保健院。

二、縣以上(含縣)婦幼保健機構的人員編制總額,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備;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區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備;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婦幼保健院、所人員規模按照衛生部、勞動人事部(86)衛婦第2號文確定。

四、各級婦幼保健院、所,有條件需設正規床位,其人員按《綜合醫院建築標準》和《鄉(鎮)衛生院建設標準》相應規模床位與人員比例增加人員編制。

第三章選址

第八條婦幼保健院、所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的總體規劃和醫療網點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婦幼保健院、所位址確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適中,交通方便;

二、節約用地,不佔或少佔農田;

三、便於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四、環境安靜,不宜與市場、學校、幼兒園、公共娛樂場所、交通幹線毗鄰,且不宜遠離居民區;

五、地形力求規整,場地乾燥,並有必要的防洪排澇設施;

六、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並遠離汙染源和高壓線路。

第四章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條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表表1

注:1.為便於說明,表中人均建築面積的每一組有幅度的數字,左邊的稱為下限,右邊的稱為上限,下同。

2.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幼保健院(所)人員編制在99人以下的採用上限指標,100人以上的採用下限指標;地(市、州、盟)婦幼保健院(所)人員編制在49人以下的採用上限指標,50人以上的採用下限指標;縣(市、區、旗)婦幼保健所人員編制在29人以下的採用上限指標,30人以上的採用下限指標。

第十一條婦幼保健院、所各類保健業務用房所佔比例,宜按表2控制。

婦幼保健院、所各類保健業務用房所佔比例表2

注: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所佔比例上、下限的採用,同表1附註。

第十二條婦幼保健院、所設定正規床位的,按相同規模的綜合醫院或鄉(鎮)衛生院床位面積指標相應增加。

第十三條有專職科研人員的婦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專職科研人員25平方公尺另行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承擔婦幼保健在職人員培訓任務,且所在地未設在職衛生人員培訓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幼保健院(所)按50名學員,每名學員另行增加9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的學員宿舍;地(市、州、盟)、縣(市、區、旗)婦幼保健院、所按40名學員,每名學員另行增加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的學員宿舍。

第十五條婦幼保健院、所在職工住宅、單身宿舍的建設,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用地指標

第十六條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的用地,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狀況,建築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綜合使用效益,同時考慮以後的發展。

第十七條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人均用地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人均用地指標表表3

注: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人均用地指標上、下限的採用同表1附註。

第十八條婦幼保健院、所設定正規床位的,按相同規模的綜合醫院或鄉(鎮)衛生院床位用地指標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承擔專職科研、在職人員培訓任務的婦幼保健院、所,經過申報增加業務用房建築面積後,其用地指標也相應增加。

第六章建築標準

第二十條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根據安全、衛生、適用的原則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況下採用混合結構,但對地質複雜、規模大、層數多、**裂度高的也可採用框架結構。

第二十一條保健業務用房的室內淨高應不低於3公尺。

第二十二條給排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汙水排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健業務用房層數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應安裝電梯。

第二十四條保健和主要業務用房地面宜採用便於清洗的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應符合表面光滑潔淨、色調舒適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婦幼保健院、所保健業務用房的單方造價,以當地住宅造價的1.5~2倍為宜。

第七章儀器裝置裝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婦幼保健院、所應根據所承擔的基本任務配備儀器裝置,並符合表4規定。

儀器裝置裝備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幼保健院(所)儀器裝置裝備標準表4

地(市、州、盟)婦幼保健院(所)儀器裝置裝備標準

縣(市、區、旗)婦幼保健院所儀器裝置裝備標準

注:1.本標準是滿足各級婦幼保健院、所開展工作基本的儀器裝置裝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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