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

2021-03-04 09:28:19 字數 3762 閱讀 5729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有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受限空間是指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內。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裝置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對「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並確認。

第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進入受限空間施工作業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受限空間所屬車間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 受限空間所屬安全人員負責填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根據作業現場情況,組織施工作業負責人等有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指派作業監護人,並與監護人一起對作業條件逐項檢查、確認,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

3.「危害識別」一欄由安全人員負責填寫。

4. 受限空間所屬車間領導,對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後,由受限空間所屬車間安全人員組織施工作業負責人進行完工驗收,合格後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中簽名。

6.進入危險性較大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採取特殊預防措施,「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要經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查、批准,安全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對氧含量進行化驗分析。

2.對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質的裝置及與其有關聯,但未盛裝過的裝置,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有毒物質的化驗分析。

3.對未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質的裝置(與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質的裝置無關聯),可不進行可燃氣體、有毒物質的化驗分析,但應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其它補充安全措施」一欄註明。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裝置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裝置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

5%為合格,**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

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複查一次,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取樣分析在進入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作業,必須再次進行化驗分析。

第七條作業安全措施

1.安全人員與施工作業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在裝置外的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裝置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裝置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裝置的入口處設定「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

4.為保證裝置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示。

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裝置,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

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內原來盛裝**性液體、氣體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8.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裝置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採取蒸煮、置換等方法,並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9.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輸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後,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交驗。

10.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空氣新鮮的上風口,並有專人監護。

11.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裝置,並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2.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後,方可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裝置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九條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入裝置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裝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第十條許可證的管理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

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由裝置所屬車間保管。第二聯由施工作業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

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日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超過1天,全面停車大檢維修期間不超過3天。

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特殊安全工作許可證作業。在 特殊安全工作許可證 的 工作分類 中選擇 密閉空間進入 一項。第二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第三條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 高處 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四條特殊...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zr qd rx 101 1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 球 釜 槽 罐 爐膛 鍋筒 管道 容器以及陰井 地 坑 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術語和定義 受限空間 一切通風不良 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裝置 設施 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 作業收到限制 的空間 在受限空間的...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受限空間 是指在公司管轄區域內爐 塔 釜 罐 倉 槽車 管道 煙道 下水道 溝 井 池 涵洞 裙座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 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二 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以下簡稱進入...